提到康德,相信大家並不陌生。而我們就看下康德的學說觀點。康德反對幸福主義和道德情感論,提出義務論倫理學,是與他對自由的推崇分不開的。18世紀法國哲學家把人看成是機器,看成是完全服從於自然的必然性的東西。康德對此特別不滿。他認為人具有兩重性:人既是自然的一部分,從屬於經驗世界的必然規律,同時又由於具有理性和意志而從屬於超驗的世界。但是,幸福主義的倫理學使人完全服從於外在目的,因而使人失去了作為自由主動者的資格,這是康德所不能容忍的。而只有義務論的倫理學說使人的道德行為完全擺脫自然必然性的束縛,因為只有它才能使人的行為動機和行為準則完全處於超驗的世界之中。
在義務論的倫理學中,人是自立法、自守法的,這種使意志及其行為準則完全脫離自然必然性支配的自律的行為,就是人的自由的具體體現。康德在說到存在於人類理性之中的道德法則與自由的關係時,強調指出:「自由和無條件的實踐法則兩者是互相蘊涵的」。他認為,自由是道德法則的存在基礎,而道德法則是自由的認識基礎;只有當人具有自由時,他才能進行選擇,才會提出遵循何種行為準則的問題,才有行為的道德法則存在的可能性;反過來,只有在意志為遵循道德法則進行決斷時,我們才能清晰地看到意志的自由,才能為自己的自由選擇承擔起責任。自由是使人成其為人,而不是動物的根本。
人的道德行為是離不開自由的。然而,並非所有的倫理學說都認識到這一點。認識到自由在倫理學說中的重要性。道德情感論把人的道德行為的產生歸之於某種天生的道德感,從而取消了意志的自由選擇;幸福主義使人的意志帶上了物質自然的枷鎖,早已失去了自身的自由。因此康德把意志限制在超驗的領域。通過排斥任何外在目的性的義務論來保障意志的自由。
保障意志不因外在的物質和情感欲望的誘惑而迷失方向。康德意識到。雖然道德行為不可能完全脫離經驗的自然世界,但是,他的義務論的倫理學說卻可以保證行為的動機和它所遵循的道德法則存在於超驗的世界之中。儘管這種義務論的學說可能有忽視行為結果的缺陷,但是,從它強調人的自由而言,它抓住了倫理學的核心。許多倫理學教科書對意志自由的問題沒有或很少提及,應該說這是一種不應有的忽略。
在西方倫理學的發展中,人們不是一開始就認識到自由在道德活動中的重要作用的,特別是早期蘇格拉底等人的倫理學說就只強調了人們對善的認識的重要性。認為人們只要認識到什麼是善,就會自覺地按照善去行動,人們之所以為惡完全是由於對善的無知,因此美德即知識。其實,知和行之間是有距離的。認識到了善不一定就選擇了善,這是因為人們在選擇和決定自己的行為準則時還要受到情感和欲望的影響,在這種影響下人們有可能明知是善而不行,明知是惡卻偏要去做。
因此即使認識到什麼是善,要把它變成人們的行動也不是一件簡單容易的事。它是意志在克服了種種誘惑和障礙之後才作出的決定,是意志自由選擇的結果。有了可供選擇的行為準則的多樣性,有了意志的自由選擇,人們選擇了善才是可貴的、高尚的、有道德價值的,因為這種選擇不僅帶來責任,而且它是意志戰勝情感和欲望的結果。康德的貢獻就在於他明確地揭示了意志自由在道德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揭示了沒有自由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道德行為。
在我國傳統的倫理學說中對自由問題也未加注意。當然,不是說中國古代和近代的倫理學家們完全沒有這方面的意識。他們之中有些人也意識到道德行為必須自覺自愿,但是儒家講自覺講得比較多,講自願卻講得比較少,而意志的自由則更多地體現在自願上。可以說,直到近代由於受到康德倫理思想的影響,嚴復等先進的思想家們才明白地意識到自由在道德活動中的重要性,認識到意志自由是道德責任的前提。
在康德那裡,對道德行為的自覺意識不是一件難事,因為指導人的行為的道德法則就存在於人的理性之中,人們無須多大的智慧就能意識到它。因此對康德來說,自願即自由選擇的問題也就成為更加突出的問題。可以說,康德正是為了弘揚自由才選擇了義務論的學說。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康德對自由的理解也是有局限性的。比如他把人的自由僅僅限制在道德實踐的領域,局限於超驗的世界之中。而在自然的領域中卻把自由和必然對立起來。否認人在物質的自然界中有達到自由的可能,這正是他知性思維方法局限性的體現。
康德關於道德活動中人有自由意志的學說,對於我們來說是有一定的指導意義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因為無知而作惡者已經越來越少了。作惡者更多的是為了自身的利益。明知是惡而有意為之。那些制假販假者,那些收受賄賂、貪贓枉法者之所以這樣做,並非是由於對法律的無知,而是在道德與物質利益這兩種可能的選擇中自己作出了寧可不顧道德與法也要獲取利益的選擇,當然他們也就必須承擔由此而致的責任。這說明在當前的道德與法的教育中,除了給人們有關道德與法的知識而外,更重要的是告訴人們如何運用自己的自由意志,使它能在各種可能的選擇中作出正確選擇。而對於這個話題,你又有著怎樣的看法呢?歡迎大家在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