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金所
小曹: 如果按照中國人對於年齡的觀點來看,信託專戶還是個未成年,剛滿16周歲,如果出生在上學晚點的省份,都不到高考的年紀。很神聖的一個東西,可算起年齡來,得管我們叫叔叔阿姨。
很多人理解信託都是按照現在去理解過去的,比如,認為現在的信託是什麼樣,原來的信託也是什麼樣,無非是資產規模不一樣而已。可現實真不是這樣。信託有個分水嶺,那就是《信託法》誕生的2001年,2001年之後的信託以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為主要經營模式(和現在信託無關的證券等業務暫且不表),而2001年之前的信託經營的是投資業務、委託貸款業務和信託貸款業務。
所謂的投資業務,主要指信託的對外投資,投資資金來源既可以是自營資金,也可以是募集資金,例如房地產投資,1993年的時候很多信託公司都在海南設立房地產公司,後來海南房地產崩盤,很多信託公司血本無歸,例如證券投資,德隆系信託公司的崩盤和信託公司的「老三板」股票投資有直接關係。
所謂的委託貸款業務,和我們現在的單一通道業務比較像,就是客戶將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並向其特定的企業按照指定金額、指定期限和指定利率發放貸款。但和現在的單一信託不同的是,那時候不用設立一個單一信託,只要客戶籤署一個《委託貸款合同》就可以,其實和現在的銀行委託貸款業務比較類似。
所謂的信託貸款業務,估計就和大家腦海裡原有的信託貸款業務一點也不像了,2001年之前還沒有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信託存款或者信託公司自營資金對外發放的貸款就叫信託貸款業務。是的,2001年之前,信託是可以吸收存款的,我這裡還淘到過一張平頂山信託公司的存摺,零存領取,整存整取,可以說和銀行存款並沒什麼區別。所以,如果時間可以穿越,你和當時的信託經理聊信託貸款,絕對是南轅北轍,雞對鴨講。
所以,2001年之前,信託的資金來源包括三大塊兒:自營資金、信託存款、委託資金。資金來源是不同的,但是這三部分資金卻共存於一個銀行帳戶裡,不管你是自營資金,還是公眾存款資金還是客戶的委託資金,統統共存於信託公司開立的一個銀行帳戶裡。這在現在可能違反了兩個原則:一個是信託財產和固有財產互相獨立的原則,一個是信託財產之間互相獨立的原則。但是當時並沒有信託法出臺,信託行業遵守的還是1986年頒布的《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託投資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但這兩個管理辦法主要是界定信託公司經營範圍的,對於信託財產獨立這一理念還未貫徹落實。
自營資金和信託存款可以由信託公司自由支配,排除掉部分真實的委託貸款,有很多委託貸款資金也可以由信託公司自由支配,一般是這麼操作:信託公司找到一家需要資金的關聯方,然後找到大客戶,向大客戶保證資金用於向這個關聯方借款,然後和大客戶籤署《委託貸款合同》。但其實呢,關聯方就是個包裝,資金發放給關聯方之後,資金饒了一圈又以信託存款的形式回到信託公司,歸信託公司自己使用了。有的信託公司乾脆連繞一圈都沒有,大客戶的資金打款到信託公司帳戶後,直接就歸信託公司自己使用了。所以,2001年之前的信託公司整體就是一個資金池,自營資金和信託資金之間無法區分,甚至根本沒有客戶資金之間的隔離區別,只要信託公司能夠獲取資金,就能夠永遠依靠「借新還舊」這一條法則生存下去。
信託公司掌握了所有資金的用途之後,剩下的就是如何讓這些資金產生利潤。這裡的用途可以分為兩部分用途:
第一,投資實業。信託公司由於存款利率比銀行高很多,加上多年經營之下群眾基礎廣泛,錢源源不斷流入,很多信託公司拿著大把的鈔票開始濫投資,房地產,化工廠,船廠,什麼火就投什麼,廣東國際信託在1999年破產的時候連自己有多少家子公司、有多少外部投資都不知道,這就是那時候很多信託公司的現狀。
第二,就是炒股。2001年之前,信託公司是名副其實的券商,信託公司既可以發行股票,也可以炒股,也可以為客戶開設證券帳戶。很多民營信託公司變成了炒股的高手,依靠雄厚的資金及內幕消息瘋狂在資本市場套現收割。
後來的事情大家就都知道了,國字頭背景的信託的信託公司一般是被所投資的實業拖垮,例如廣東國際信託,實業投了一堆,但最後幾乎全部都是虧損;民營背景的信託公司一般是被資本市場暴跌拖垮,例如德隆系背景的伊斯蘭信託,為了救德隆系的「老三板」,耗盡了彈藥,最後還是難免一死。
年景好的時候,大家可以依靠借新還舊苟延殘喘,年景不好的時候,尤其是碰上1998和1999年的大災之年,很多雷就爆了。幾乎全部的信託公司都暴雷了,新的資金無法募集,原有的債務無法歸還,引發了信託行業的天量違約。
看到這裡,你應該可以看出來2001年之前信託公司的一大毒瘤了:資金池。一個信託公司就是一個資金池,自營資金、信託存款資金、委託資金統統被信託公司統一使用,或用於關聯企業的投資,或用於資本市場的炒作,一旦虧損,先是借新還舊,一旦募集資金無法歸還前面資金,只能暴雷。
1999年之後,信託行業由於出現整體違約,國家也對信託行業決定重新整頓,這次整頓,不再是簡單的多投資還是少投資的量上的整頓,而是整個行業重新洗牌、重新確立運營模式的整頓。
鑑於信託公司2001年之前「資金池」運作的風險,《信託法》從出臺之時即規定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即信託財產之間相互獨立、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之間相互獨立。同時,在2002年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也首次規定了信託計劃應單獨開立信託帳戶的規定。通過為每個信託計劃設立單獨的信託帳戶,不僅實現了信託財產與信託財產之間的相互獨立,更實現了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之間的相互獨立,進而在技術上進一步打破了信託公司「資金池」運作的可能。
有了信託專戶為代表的信託財產獨立性之後,產生了以下影響:
第一,信託公司破產,但是因為固有財產和信託財產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所以信託公司破產並不導致信託計劃出險,投資者投資於信託計劃的資金仍有保障;
第二,某信託計劃出險,並不會影響信託公司正常的運營,也不會對該信託公司其他的信託計劃造成影響。
有了這種隔離之後,投資者在買信託之後關注的不僅僅是信託公司本身的信用了,如果打破剛兌的話,信託公司本身的信用對某個信託計劃而言作用是零,因為信託財產和固有財產之間是相互獨立的,信託計劃出險,也不能用信託公司的自有資金去填補債務。投資者更加關注的是信託計劃本身的優劣,因為只要信託計劃本身質量過關,哪怕信託公司破產,投資者的資金安全仍然是可以得到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