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全稱《能斷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又稱《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最早由後秦鳩摩羅什於弘始四年(402年)譯出。《金剛經》因其長短適中,經義精粹,而獨得宏布;與《華嚴經》並肩,俱得「經中之王」之稱。
降伏其心,是《金剛經》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整個佛法要解決的。《金剛經》告訴我們,要從通達空、無入手,真正無所住而生其心,擁有清靜喜悅的生活和放下執著的灑脫。教給人們以無所住心、清靜心,面對生活中的一切境界。
《金剛經》精華: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此經以空慧為體,說一切法無我而起妙用之理。
法會因由分第一:佛是已經覺悟宇宙人生真理的大聖人。
善現啟請分第二:菩薩指以智慧求無上菩提,以慈悲度化眾生,修諸波羅蜜行,於未來成就佛果之修行者。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指佛的無上覺智。
大乘正宗分第三:無餘涅槃指身、心均無煩惱,完全自由自在的狀態。降伏其心的二大方法:第一要慈悲度化眾生,第二要有不執著的智慧。
妙行無住分第四:無所住:沒有執著,不執著一切。菩薩對於一切,應不執著。不執著一切相去修行布施。「菩薩於法,應無所住」,即不要去執著一切。修心的方法,即「無所住」,不要去執著一切。
如理實見分第五:如來,指佛無上的境界。「凡是一切形相,都是虛假不實的。假如明白一切形相不可執著,就能獲得無上覺智。」明了「空性」。「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
正信希有分第六:「對法相的執著要捨棄,對沒有法相的執著更要捨棄」。不可執著。
無得無說分第七:如來所說的一切,都是不可執著、不可用言語表達、不是有一切、也不是沒有一切。一切不可執著。心「無所住」,實則「能住一切所」。
依法出生分第八:「一切佛、法,是不可執著的佛法。」「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一相無相分第九:我的修行不執著一切。不應執著一切。
莊嚴淨土分第十:「應無所住而生其心。」不執著一切。「應該這樣生起清淨心,不執著色法生起心,不執著聲、香、味、觸、法等生起心,應當不執著一切而生起清淨心。」「應無所住而生其心。」成佛的清淨心。無住生心。「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無為福勝分第十一:菩薩應「心無所住」並因此修行,將獲得極大利益。「受持」。「持以用之」。不但要自利,而且要利他。
尊重正教分第十二:「無所住」。菩薩理解並實施經典中「無所住而生其心」的方法,則能「成就最上第一希有之法」,即成佛。恭敬的態度。通過這些外相,發現真理開發自心。
如法受持分第十三:不可執著這些名相。「凡所有相,皆是虛妄」。應「無所住」,這才是如法受持。
離相寂滅分第十四:信心清淨,則能真實了解一切,應當相信他能具足了一切,卻不執著一切。這種真實了解一切,就是不執著的真實了解一切,因此如來稱為真實了解一切。我相是不可執著的,人相、眾生相、壽者相也是不可執著的。為什麼呢?不執著一切,可以名為諸佛。菩薩應不執著一切,去成就無上覺智心。如來所獲得的無上覺智,不會執著一切是真實的,也不會執著一切是虛假的。信心清淨(「心無所住」),可證得「實相」。此實相能看破「四相」,能「離一切諸相」。「應生無所住心」。無住生心。實相是無相的,是無所不在的。要在日常生活處處離相無住,才能與實相相應。
持經功德分第十五:如來是為發大乘心的人解說,為發最上乘心的人解說。「無所住。」明心見性,不執著。
能淨業障分第十六:宣揚這部經的作用。增加了能消除過去業障的內容。「無所住」。堅決的態度是修行的開始。
究竟無我分第十七:真正能不執著一切,才能成就無上覺智。不執著一切,佛才得到了無上覺智。所言說的一切法,不是執著的一切法,而是名為一切法。
一體同觀分第十八:過去的心不可執著,現在的心不可執著,未來的心不可執著。佛的境界不是沒有,而是不執著。一心「無所住」。心性裡本來具有的佛性,能夠認識一切佛、一切法。「無所住」。破除心的執著。
法界通化分第十九:破除執著,以不執著而成功解脫。
離色離相分第二十:佛的境界沒有執著。「無所住」。不可執著一切。
非說所說分第二十一:破除執著外相。
無法可得分第二十二:「無所住」,「無所得」。
淨心行善分第二十三:「無所住」的境界。對善法的執著最後也被破除。
福智無比分第二十四:讚揚本經功德。
化無所化分第二十五:如來不會執著度化的眾生。「無所住」。佛「無所住」。
法身非相分第二十六:應不執著一切,才能成就無上覺智,才能理解無上覺智。「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無斷無滅分第二十七:「無上覺智,對於一切,不會執著有斷絕、毀滅」。佛的境界就是不執著一切,也不會因不執著一切,而說一切都是斷絕、毀滅的。破除對一切的執著。「無所住」。「於法不說斷滅相」。
不受不貪分第二十八:一切法無我。「不可住」「無所得」。努力地積聚功德,卻不貪圖執著。
威儀寂靜分第二十九:離開對一切的執著,才可名為「如來」。
一合理相分第三十:因為一切都是因緣聚合的存在,本來沒有能被執著的東西,故而「無所住」是符合事物自身的規律性。不可執著的;不可去執著。
知見不生分第三十一:不執著一切相狀。
應化非真分第三十二:「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