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離婚率一直居高不下,不光是北上廣等一線城市,對於夫妻雙方提出的離婚目的和意圖不夠明確的,國家也是不給辦理離婚證的。 在新婚姻法中,對於離婚這一塊,國家確實做出來更多的要求和限制,那麼新婚姻法離婚難嗎?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呢?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
專業離婚律師:新婚姻法離婚難嗎?
其實新婚姻法的出臺是為了控制一些衝動或者不是本意離婚的人群,對於一些特殊的家庭群體,法律是可以一次判離的。
專業離婚律師: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違反《婚姻法》的兩種不同的行為,二者之間有本質的區別。重婚,是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條的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義;(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符合這三個要件,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但這種行為並不違反《刑法》的規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身體、禁閉、凍餓、凌辱人格、精神恐嚇、性暴虐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摧殘、折磨的行為。遺棄是指對於需要扶養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表現為經濟上不供養,生活上不照顧,使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維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來,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增多,甚至發生毀容、殘肢、殺夫殺妻等惡性案件。
人民法院處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的離婚案件,應當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狀況,實施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的事實和情節。如平時感情不好,實施上述行為是經常的、一貫的、惡劣的,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如果平時感情尚好,上述行為是一時而為之且情節不嚴重的,應當責其改過並著重進行調解,化解糾紛。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既消耗了家庭財產,又不履行應盡的義務,甚至以致家庭終日不得安寧,染此惡習者,常常四壁皆空,生活無以為,更甚者走上犯罪道路,身陷囚籠。因此,賭博、吸毒等行為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的違法行為。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致使夫妻之間的感情遭到極大破壞,從而成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個重要因素。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此條件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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