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離婚賠償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賠償條件有哪些《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四)請求人無過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看完上面的內容之後,大家需要了解清楚在生活中這樣的情況是存在的。我們就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損害賠償,才能維護好各方的合法權利,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都清楚了吧,希望對您有幫助。
離婚損害賠償——家庭暴力離婚賠償標準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標準:家庭暴力怎麼賠償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裡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不可能精確計算精神損害,在實踐中,一般會影響到賠償數額的有以下因素: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與賠償情形
一、構成要件1、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之一。具體包括:重婚;有配偶這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實施的是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例如:吸毒、賭博、通姦、嫖娼、賣淫等行為而至使婚姻破裂導致離婚的,或者實施了前述四種特定違法行為但並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於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範疇。2、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是指配偶過錯方因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從而離婚,基於此,無過錯方受到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具體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上的損害是指,由於過錯方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財產上的滅失或毀損。包括直接受到的損失和間接上受到的損失。人身損害是指,過錯方的過錯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身體上的傷害。精神損害是指,過錯方因實施特定的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產生悲傷、恐懼、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損害。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繫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繫是指過錯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引起離婚,並且造成無過錯方物質或非物質損害的直接原因。如果這個關係不成立,則過錯方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4、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違法行為必然或可能損害配偶的合法權益,並且導致婚姻破裂,而主觀上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過錯並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這些過錯行為不僅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道德,並造成對他人的損害,而且還體現了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5、有離婚事實的發生有離婚事實的發生是指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造成離婚的後果。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46條的四種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沒有離婚,則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離婚是由於一方法定違法行為的後果,而離婚損害賠償則是無過錯方針對過錯方的法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無過錯方財產、人身和精神上的損害提起的賠償。二、賠償情形1、重婚行為重婚分為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婚姻法》將其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要求過錯方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的重婚是當事人採取欺騙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法律予以認可。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然而在這種情形中,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長時間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學者認為最高司法機關應在審判時間中積累經驗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便於法官進行裁量。但我認為這樣不妥,如果法律針對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的時間作出具體的規定,那樣就有可能給實施違法行為的過錯方鑽一個漏洞了。假如法律規定已婚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一個月則視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那過錯只跟婚外異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個月,但這種行為卻足以導致婚姻當事人雙方感情破裂而離婚,就因為時間不夠而達不到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這樣怎麼能夠體現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呢?3、實施家庭暴力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34;,很多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文化水平相對落後的地區。甚至有人認為丈夫打老婆、家長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在中國受&34;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時解決,久而久之,極易導致婚姻關係破裂。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了犯罪。我國《刑法》第260條明確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條明確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一項新的婚姻法律制度,是我國婚姻法的一大進步,它全面地保障了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實現法律的公平與公正,也將為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重要作用,並與其他婚姻法律制度的有利結合,能使我國婚姻家庭法律體系更加完善。
離婚損害賠償——離婚訴訟中的「過錯」及過錯損害賠償
一、離婚糾紛中的過錯(一)「過錯」的概念離婚糾紛中的「過錯」,是指夫妻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對配偶一方實施侵權行為,導致配偶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配偶一方的「過錯」表現形式多樣,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等。(二)直接認定「過錯」的證據及作用實踐中,直接認定過錯的證據主要有1、接報警記錄、驗傷單、傷殘鑑定書。若配偶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而另一方及時報警驗傷,若報警驗傷相關證據能直接證實加害人系配偶另一方,並有一定的傷害後果,可直接證明加害一方存在過錯。2、因吸毒、賭博、違法行為而被採取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措施等。若配偶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被予以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通知書、刑事判決書等,都可以證實配偶一方存在過錯。3、直接證明一方有「婚外情」的證據。實踐中,直接證明一方存在婚外情的證據相對難以取得,不僅是因為「捉姦在床」較為困難,而且還因為收集證據尚需採用合法手段的要求。但是,實踐中,若有過錯方自己錄製的與第三者性愛的錄像、照片、與非婚生子親子關係的鑑定書等,均可予以證實。有了直接能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可以使法院在判決時,依據「照顧無過錯方」的處理原則,適當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照顧。比如,在財產方面,律師可以建議法院酌情對無過錯方進行多分。但是,律師應提醒委託人,照顧無過錯方只是一個原則,法院在掌握時,一般只會按量的區別進行處理,雙方在財產分割時,並不會因為一方存在過錯而無法分割共同財產,或者僅分得很少一部分共同財產。(三)間接認定「過錯」的證據及作用用於間接認定對方有過錯的證據表現形式更為多樣,比如類似傳來證據等。這些證據雖然不能直接證明對方有過錯,但是從證據本身的相互連結以及通過通常的邏輯判斷來看,可以得出另一方存在過錯的結論,或者這種過錯結論的概率性較大。司法實踐中,單一的間接證據很難被法院採納作為推定對方有過錯的唯一依據,往往是從多份證據的關聯性、聯繫上統一做出相關的邏輯推理。比如,在認定對方可能有婚外情的事實上,一方向法院遞交了通話時段不正常的電信通訊記錄單、照片、證人證言等,也許單單從每份證據上,不能證明對方存在婚外情,但這些證據的結合,使一個正常的人從普通的判斷標準上來看,對方可能存在婚外情,或者說對方的一些做法有損於夫妻感情,從而得出對方存在「過錯」的結論。律師對間接認定「過錯」證據的收集,不一定要達到對方一定存在「過錯」的最終結論,只耍能證明對方在處理夫妻關係上,或處理與異性關係上的做法,是導致夫妻產生感情隔閡的原因,或者是導致夫妻產生矛盾的責任方,也對案件處理有利。這不僅從法院判決的法律角度考慮,而且也是基於與對方進行談判及心理對抗的需要。二、離婚中的損害賠償(一)法律依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2001年修正後的《婚姻法》所確立的一項新的離婚救濟制度。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在離婚時或者離婚之後,無過錯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導致離婚的有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給予其物質和精神的賠償。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婚姻法》第4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確立的。該制度有利於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家庭關係及無過錯方的權益。《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的條件,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從實踐中來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以下幾個法律特點:1、賠償的法定性。即指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是法定的,可以請求賠償的事由是法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只能是離婚當事人中的無過錯一方。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或雙方均無過錯,則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只能是離婚行為中的過錯配偶,無過錯方不能向第三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條所列舉的4種情況,對於4種情況之外的行為通常是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2、賠償的救濟性。即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救濟的功能,通過損害賠償,使無過錯方的實際財產損失得以填補,精神傷害得以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被損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濟和恢復。3、賠償的懲罰性。即指離婚損害賠償具有懲罰違法的功能。在破裂主義的離婚原則之下,離婚原因已不再制約離婚和影響離婚,離婚本身不再具有懲罰的功能。但若對造成離婚的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不加以追究,則是對行為人的放縱,對受害方的不公,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理念。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將離婚與離婚原因相分離,以離婚損害賠償來懲罰構成離婚原因的侵權行為,令過錯配偶為自己的侵權行為付出代價。但實際上,在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獲得離婚損害賠償的難度相對較大。原因從表層看來,舉證困難是適用該救濟方式的直接障礙。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等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傷害,並不一定是有形的、可視的,即使造成的傷害是有形的、可視的,也不會是長時間有形和可視的,縱然在提起離婚訴訟時這種傷害仍然存在,也難以證明是家庭暴力所致。重婚、同居等行為都不會在家裡進行,夫妻一方要掌握另一方與他人重婚、同居的證據需要付出很多努力,成本很高,並且,很多時候,即使做了大量的努力,也不一定能取得證據。
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情形則應賠償對方精神撫慰金。注意,只有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當然如果夫妻一方出於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過錯自願給另一方精神撫慰金也是可以的。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了該給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那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是多少呢,法律並沒有在具體數額上予以規定。法院判案一般從以下幾點進行綜合考慮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所以離婚案件的精神賠償數額都是有所不同的。(一)過錯方的過錯程度(二)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三)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四)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五)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六)過錯方的具體情況以及事後態度(七)其他情況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婚姻關係的結束,那麼,由此會產生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所以,在具體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還應考慮到其他情況,比如:夫妻用於家庭勞動和子女撫養、教育上的時間和費用等因素。法官是要根據這幾種情況確定離婚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的。三、怎樣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時,無過錯一方在適用婚姻法相關規定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婚姻法規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損害賠償——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損害賠償是怎麼樣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損害賠償是怎麼樣的一、離婚賠償的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之一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賠償的計算標準《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根據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實踐中的普遍觀點認為,離婚案件中,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結婚時間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貢獻不一樣。婚姻的本質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擔一定的家庭責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都會對另一方和家庭進行感情和經濟上的投入,承擔相應的家務勞動,因此,結婚1個月離婚和結婚幾年、幾十年離婚,使當事人受到的損害也是明顯不同的。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別是女方,承擔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務勞動,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獻給了配偶和家庭,她(他)們從另一方面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作者認為,結婚時間長和對家庭貢獻較大的,賠償數額相對要高。2、侵權情況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是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決定性因素。侵權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有沒有責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權行為發生,賠償數額相應減少。侵權人主觀動機和過錯程度如何,是對侵權入主觀惡意的考察,如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與第三者介入後移情別戀而提出離婚,前者主觀惡意深,賠償數額相應增加。侵權行為的手段、方式、場合、持續的時間等具體情節的不同,反映了侵權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上理應有所反映。3、損害後果過錯方對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的程度和後果對受害人離婚後生活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是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一方面,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上、心理上受傷害較重,離婚後社會評價降低,再婚比較困難、無生活來源的,賠償數額要高;另一方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危害的,賠償數額不宜過高。4、經濟因素主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狀況和賠償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一要按照當地的生活水準合情合理的確定賠償數額,生活水準高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高,生活水準低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低。二要對侵權人的經濟能力有所考慮,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個受害方認可,侵權人有能力承擔的賠償數額,以便於判決的執行。確定的原則是,既要撫慰受害人,又能達到懲治過錯方的目的。另有學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應按所受痛苦程度(其身體健康上受損害),參照婚姻繼續期間、年齡、地位、因夫妻財產分割所取回財產及所得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之多寡及其他一切情事定之」。有的學者還認為,對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根據適用原則和侵權行為的不同類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六因素法」確定賠償標準為:一類是由過錯方採取暴力或其他不法手段毆打、殘害、虐待、遺棄對方,造成人身傷害不良後果的,建議離婚精神賠償數額可依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結合傷情、死亡情況,賠償10年至20年。後果嚴重者,向年限高的方向(15-20年)評算,最高額為10萬元。後果特別嚴重者,賠償可突破10萬元。賠償數額不包括人身傷害花去的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誤工費和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直接經濟損失。另一類是由過錯方與他人通姦或非法同居等「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精神賠償糾紛,可根據受害人遭受的不同程度精神損害,確定不等的賠償數額。建議為四檔:一般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在300-5000元;較嚴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在5000-10000元間;嚴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在1萬-5萬元間。特別嚴重精神損害、賠償可超過5萬元。造成殘疾和死亡的,按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評算。司法實踐中,精神賠償判決數額基本也與以上學者意見相符合。
離婚損害賠償——男方起訴離婚,女方可否要求賠償?
法律諮詢:我結婚三年了,婚後半年即與妻子分居,我倆感情不和,根本不能一起生活,到一起就爭吵。現在我想結束這種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準備向法院起訴離婚,請問妻子能否要求我賠償?律師解答: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況而導致離婚,且對方無過錯的情形,無過錯方才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你可對照上述規定,如果沒有符合這四種情形的行為,則不應承擔離婚賠償責任。補充知識:一、離婚損害賠償概念: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並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二、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民法通則的基礎理論中確定了一般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因為離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離婚損害賠償又是一種婚姻家庭中的一種侵權行為,所以其應該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行為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為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此類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行為。(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後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婚姻關係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離婚財產上損害的範圍,只限於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三)有因果關係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四)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態度。在侵權行為中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為主觀要件。行為人的過錯就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離婚原因情況的存在。三、離婚損害賠償法律條件離婚賠償的法律條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四)請求人無過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離婚損害賠償——男方出軌女方提出離婚,能否要求賠償
男方出軌女方提出離婚,能否要求賠償: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由配偶中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係破裂的一方在離婚時賠償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損失和財產損失。因此男方出軌女方提出離婚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保障。離婚損害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損害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主觀過錯。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此為基礎來構建的。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一)違法行為首先,必須具有違法行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之一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損害結果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同的4種情形,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以下就簡述一下:在重婚情形下。毫無疑問,重婚行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極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種情形。如果因重婚導致離婚,重婚一方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那麼,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重婚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呢?小編對此認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種賠償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罰處罰為條件。一方因重婚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另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離婚損害賠償——協議離婚後 夫妻一方是否可以起訴要求過錯方賠償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二、協議離婚的:如要求過錯方賠償,須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1.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根據法律規定,協議離婚的當事人若想對另一方的婚內不忠行為索賠,必須在離婚登記後一年內提出。這一年的時間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2.在離婚協議中沒有放棄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協議離婚後,若想再對原配偶的過錯行為追究責任,要明確在離婚協議中是否有放棄追究對方離婚過錯責任的類似表述。若在協議中有明確放棄相關權利的約定,則即便王某現在有再多的證據,事後也不能來追究對方的責任了。3.所取得的他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經過努力後取得了對方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並且還找到了前夫與第三者生育小孩的醫院證明,非常不容易。但證據能否成立,還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確認,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在司法實踐中,要認定「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要3個月以上的時間證明。不知取得的證據是否符合以上標準。至於對方與第三者生育有小孩,若小孩出生手續的相關表目上父親欄中有對方的籤名,這一般也能夠認定。這個證據能夠補充證明同居的事實,以及後果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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