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幾則新聞在社會上引起巨大的反響:
7 月 5 日凌晨,浙江杭州市三堡北苑小區女子來惠利失蹤,結果警方查明,是其丈夫利用妻子熟睡之後殺人分屍,又「自導自演」找人鬧劇。
7 月 19 日凌晨,四川安嶽縣一名屈性男子趁妻子方某某熟睡時,將其殺害。
8月4日晚,雲南西雙版納州勐海縣公安局發布通報,失聯25天的21歲南京女大學生李某月已於 7 月 9 日晚,被男友洪某夥同張某光、曹謀青,誘騙至勐海縣城郊山林殺害並埋屍。
看著這些讓人觸目驚心的報導,感覺毛骨悚然。「地獄空蕩蕩,魔鬼在人間」,可魔鬼不僅只是在人間遊蕩,還有可能是我們身邊最親密的戀人。
據全國婦聯統計數據,全國 2.7 億個家庭中,有 30%已婚婦女曾遭受家暴。我國平均 7.4 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毆打。每年有 15.7 萬婦女自殺,60%自殺是因為家庭暴力。家暴致死佔婦女他殺原因的 40%以上。
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之離婚糾紛》報告可知,家庭暴力是我國離婚訴訟的第二大事由。為何本應該相互守護、相互扶持的親密愛人最後給了對方沉重的一擊? 當婚姻中弱勢的一方遭遇家庭暴力時,該如何保護自己?
《婚姻法解釋》(一),「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016 年《中國反家暴法》第二條,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由此可知,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一方採用暴力等手段對另一方的身體、精神等實施嚴重侵害的行為。所不同的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一)認定成立家庭暴力,需要給受害方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
家庭暴力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也應當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成立家庭暴力,第一存在加害行為,即存在加害人對被害人進行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第二,存在主觀上的故意,即加害人應該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自己的暴力行為會給受害人帶來身體和精神上的嚴重傷害。第三,損害後果,即要求加害人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後果,實踐中,偶爾一次的吵、鬧、打很難構成家庭暴力,法院在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比較關注暴力行為和時間間隔。第四,因果關係,即被害人需要證明因為加害人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身體或者精神上的損害。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 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據此,根據我國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旦認定構成家庭暴力,成為準許離婚的理由和依據,無過錯方也可以據此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存在家庭暴力,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準予離婚。
案例 1:審理法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0)滬 0115 民初 4899 號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原、被告婚後將近十年,被告多次毆打原告,給原告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傷害後果。2017 年 12 月,被告又毆打原告致傷,被告在公安機關主持調解後保證不再毆打原告,然被告仍然無法守諾,無法控制自己,繼續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2019 年 10 月又因其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受傷,故原告以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為由,請求法院準予原、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案例 2:審理法院:棗強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冀 1121 民初 214 號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已結婚多年且育有一子,但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雙方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甚至於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嚴重傷害了夫妻間感情。原告在 2018 年曾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法院,後撤訴,時至今日,原告再次提出離婚訴訟,可見在此期間,原、被告夫妻關係並未緩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同時在原告提交的被告的兩份保證書中,被告明確載明「在施行暴力」及「從今後不許動信某一手指頭」,也可看出被告對原告存在家庭暴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亦應判決予以離婚。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無證據支持,不予採信。
司法機關認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採取客觀、嚴格的標準。男女一方主張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存在長時間持續性家庭暴力,且因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成員之間偶爾的爭吵、打罵不會一概作為家庭暴力對待。
案例 3:審理法院:甘肅省 XX 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甘 1228 民初 40 號
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照片一張,欲證明被告於XX 年X 月X 日對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導致原告大腿內側受傷,證實雙方感情破裂,被告質證意見是沒有對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受傷的原因是原告著急離開,家裡人拉原告不小心蹭到門上致使原告擦傷。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在證明家庭暴力的持續時間上沒有足夠的說服力,不能證明被告長期存在對原告使用家庭暴力的情形,從照片上看沒有造成嚴重傷害後果,因此不能認定構成婚姻法上規定的家庭暴力。
案例 4:審理法院:棗強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冀 1121 民初 48 號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本案中,原告雖主張被告經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但從原告提交的桐鄉市公安局濮院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內容來看,僅說明原被告系因瑣事發生口角,被告打了原告,但無法證明因該事實給原告造成的後果,原告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經常對其實施毆打行為,故對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導致感情破裂,證據不足,本院無法予以採信。原被告結婚時間較長,並且婚後生育三個孩子,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互諒互讓,共同珍惜已組建的家庭,以給孩子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及學習環境。因此,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 5:審理法院:樺甸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吉 0282 民初 269 號
本院審查認為,……臧某提供照片、公安機關出警時的視頻光碟、申請本院調取的報案記錄及詢問筆錄等,用以證明徐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婚姻法中規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臧某提供的上述證據中,僅能看出雙方因家庭矛盾發生爭執和撕扯, 伴隨有肢體衝突,臧某報警後,公安機關到場進行調解並進行調查詢問等,並不足以證明徐某以毆打等方式對臧某實施家庭暴力,故本院對臧某關於徐某實施家庭暴力的主張不予認定。
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一方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公安接警出警記錄、詢問筆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法醫鑑定書、受傷照片、未成年子女證言、其他證人證言、保證書或悔過書等。
案例 6:審理法院: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0)寧 0402 民初 2671 號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與被告馬某 1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屬合法婚姻關係。現原告要求離婚系基於被告連續實施了家庭暴力,被告僅認可只有一次家暴,故確認連續家庭暴力是否存在, 關係到原告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綜觀本案,原告提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詢問筆錄、鑑定報告、診斷材料均能相互印證,應當認定被告連續性對原告實施了家庭暴力,其暴力行為給原告身心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後果,原告據此要求離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7:審理法院:興安盟中級人民院
案號 :(2016)內 22 民終 1406 號
關於牟某甲對李某某是否構成家庭暴力問題,依據上訴人提供的公安機關三份詢問筆錄、牟某甲親筆書寫的兩份保證書、李某某受傷的六張照片以及公安機關接處警說明等證據,認定2015 年 12 月 25 日凌晨 3 時許,牟某甲在醉酒狀態下與李某某發生爭吵,並對其實施了毆打。2016 年 6 月 12 日,牟某甲又在公眾場合,因李某某阻止其酒後駕駛車輛,而遭到牟某甲毆打其唇部和頭部。本院認定被上訴人牟某甲對上訴人李某某實施了家庭暴力。
離婚案件中,法院認定存在家庭暴力,在財產分割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對於受害人以存在家庭暴力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請,需要考慮家庭暴力造成的後果。
案例 8: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渝一中法民終字第 02858 號
本案中,上訴人盧某甲因瑣事毆打上訴人劉某並被判處四個月拘役,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家庭暴力,是離婚案件中的過錯方,在財產分割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按照照顧無過錯方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本案中,上訴人盧某甲毆打上訴人劉某致其輕傷,已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上訴人盧某甲接受了刑事處罰,未造成嚴重後果,故上訴人劉某要求上訴人盧某甲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10 萬元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9:審理法院: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甘 01 民終 4139 號
本院認為,關於蘇某要求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請,本案中,蘇某提交的接處警工作登記表、急診門診外科病例、蘭州大學第二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及門診收費票據,可以證明吳某對蘇某進行毆打並造成蘇某身體傷害後果的事實,吳某亦認可在大和洗浴城打過蘇某。故蘇某要求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結合本案實際,由吳某賠償蘇某 10000 元為宜。
現實生活中,遭遇家庭暴力的大多數婚姻中的女性,基於「家醜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女性顧念孩子維繫家庭的心理、加害方施暴後貌似誠懇的道歉或者恐嚇威脅等因素,導致受害方及時保留和搜集證據的意識弱。
但是,通過分析上述案例的判決結果和判決理由可見,受害方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家庭暴力,是法院駁回受害方訴訟請求的主要原因。無法證明存在婚內暴力行為,其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及時的保留和搜集證據,對受害人獲取法院支持,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至關重要。筆者根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提供以下幾類證據作為參考。
1 加害人的悔過、保證
加害人在訴訟前做出的口頭或者書面悔過、保證、道歉,可以作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2 證人證言
未成年子女的證言,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發生家庭暴力時,除了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子女之外,一般無外人在場,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的唯一證人,其證言可以視為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
鄰居、父母、朋友、小區保安的證言。這些人可能親眼目睹了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聽到爭吵、哭鬧等,應當儘可能早的和這些人溝通,及時錄音或者做筆錄取證。
3 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資料、診斷證明
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尋求過醫學治療、心理治療或者諮詢的,醫院和心理治療機構出具的錄音或文字記載,書面證詞、診斷或相關書證,內容符合證據材料要求的,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發生的重要證據。
4 公安機關的接警或出警記錄
公安機關的接警和出警記錄是證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重要證據。出警或者接警記錄裡載明施暴人、受害人的,法院可以據此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存在。
5 照片或視頻、聊天記錄等。
被對方施暴過程中或者施暴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視頻資料的可以作為證據。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於家庭暴力的溝通、聊天記錄同樣是重要的證據材料。
6 婦聯組織、村委會、人民調解組織、公安機關的工作記錄。
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如果向公安機關、婦聯組織、村委會、人民調解等組織投訴、尋求過庇護、接受調解的,上述機構提供的材料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發生的重要證據。
家庭暴力一旦開始,就只有 0 次和無數次的區別。反對家暴!家應該是愛、歡樂和笑的殿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