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稅務稽查中被查出了問題,應該說相關責任人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並受到一定的處罰。至於誰的涉稅風險最大,還取決於涉稅風險的嚴重程度。
對於企業涉稅方面的問題,在《刑法》《徵管法》和《會計法》中均有相關方面的闡述。因此,在經營中,無論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還是財務負責人,在經營企業和做人方面應堅持自己的底線,尤其是偷稅漏稅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是堅決不能做的,否則後悔都來不及,且也沒有辦法補救。
那麼,企業在涉稅中被查出了問題,誰的風險最大,主要取決於企業違規的性質和直接責任人的違規行為。
1、如果企業被查出的違規行為,涉案金額很小,且是財務人員由於工作失誤造成的,沒有主觀故意,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只是要求企業補繳稅款、加收罰款和滯納金,因此,不會對財務人員和法定代表人進行刑事處罰。
這種違規行為,一般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不清楚的,是由財務人員失誤造成的,那麼企業會對財務人員的行為給予一定的處罰。
2、而如果企業被查出的偷稅金額較大,且性質惡劣,完全是主觀故意,那麼企業和相關的責任人就需要承擔相關的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
《徵管法》第三十六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種故意偷稅的行為,如果是老闆授意財務人員,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導致企業少繳稅款,或不繳稅款,那麼財務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企業的財務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的風險還是很大的。
如果企業授意相關人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以非法方式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導致企業少繳稅款、或不繳稅款的,那麼,直接參與的相關人員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此,需要強調的是財務人員在涉稅方面的風險很大,如果被稅務機關查實財務人員直接參與企業的偷稅行為,那麼後果真的很嚴重,職業生涯基本毀了。
因此,如果被稅務機關查實有偷稅行為,只要是直接參與者,風險都很大,很難明確說明到底誰的風險更大。守法經營,才是最沒有風險的。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