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和分別責任

2020-12-17 中國法院網

2002-07-17 09:55:58 | 作者:徐愛國

  原告有一個小湖,裡面放養著魚。某一天,被告「東德克薩斯鹽水處理公司」的管道破裂,約有10到15桶鹽水流到原告的湖裡,造成了魚的大量死亡。同時,另一個被告「太陽石油公司」同一天也有大量鹽水和油流到了湖裡。原告提起了侵權行為訴訟,要求兩個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此案件上訴到了德州最高法院,卡爾維特法官提出了法律意見。

  卡爾維特法官認為此案的焦點在於:原告是否能舉出證據證明兩被告要承擔共同或者連帶責任。表面上看,兩被告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也不存在共同計劃。按照傳統規則,如果沒有這些共同點,就不存在連帶責任問題。卡爾維特法官引用確立這個規則的先例解釋了連帶責任和分別責任。如果每一個被告的行為都是自身行為,之間沒有一致行為和共同計劃,那麼法律就不會裁定連帶侵權責任,每一個侵權行為人只對他自己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失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當一個人與他人一起導致了損害,他就要付出代價。但是如果他的行為是獨立的,與他人的行為不存在共同性,那麼他就只對他自己行為「直接和最接近的結果」承擔責任。

  卡爾維特法官引用了法學家威格莫關於連帶責任的論述:侵權行為法確立連帶責任和分別責任的目的在於解除原告的證明困難,也就是證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不當行為人對原告的損害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以及,如果若干被告的共同行為和共同計劃導致了原告的損害,然而原告的損害又是不可分的損失,那麼,原告要證明每個被告的責任是多少顯然也是很困難的。

  卡爾維特法官認為,如果嚴格遵循上述先例中的規則,本案原告就不能在同一訴訟中同時對兩被告提起共同或者連帶責任訴訟:雖然兩被告的不當行為導致了原告損失,但他們的行為卻是相互獨立的。理論上講,原告所受損害是可分的,而原告實際和真實的損失情況則實際上是不可分的。而且依照上訴法院的解釋,原告也不能僅只對一個被告主張權利,因為原告並不能肯定地確定該被告應承擔責任之比例。換言之,法院對此問題的觀點是:寧願讓原告得不到損害賠償,也不能讓不當行為人承擔不應有之責任份額。卡爾維特法官聲稱:公正地講,正確的規則應該是:如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不當行為人共同造成了不可分之損害,當該損害不能肯定地劃出每被告應承擔之比例時,那麼,所有不當行為者將對整個損害承擔連帶和分別責任,受害方有權起訴任何一人,也可在一個訴訟中起訴所有的人。

  但是,此類案件的法律要件要求過失行為同時進行,而本案原告沒有證明兩被告的鹽水是否是同時進入湖中,卡爾維特法官主張,從這個意義上講,沒有充分的理由適用連帶責任。因此,德州最高法院裁判:原告損害賠償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成立。

?解讀?

  1.這個案件的結論並沒有肯定被告之間連帶責任,但是十分準確地解釋了連帶責任的規則,也就是要求被告之間有著共同的行為和共同的計劃。

  2. 依照侵權行為法的傳統規則,被告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其目的是保護原告的利益,也就是使一個侵權行為人成為其他侵權行為人的保證人,以防止因為某些被告人無償還能力而使原告得不到補償。

  3. 但是對被告而言,這樣的規則也存在著不公正,因為當有的被告無償還能力時,先行給付的被告就得不到追償。對後者而言,他就承擔了他不應該承擔的那部分損害賠償。因此近年來,美國有的州法律開始修改甚至取消連帶責任。

相關焦點

  • 連帶責任保證就不是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既然如此,連帶責任似乎就是這種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則。《擔保法》第31條又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這似乎與連帶責任的規定又很相似。
  • 無限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之間存在怎樣的區別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最普遍的客體物又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而連帶責任的客體則只能是其中的種類物,這是由連帶責任的性質所決定的。其一是,連帶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所以其客體必須是物。其二,由於所履行債務的責任是連帶責任,因而這種客體在客觀上是可分別承擔的,而不應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為連帶責任的客體,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徵,其他連帶責任人無法承擔連帶責任。
  • 從一起案件中辨析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
    劉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和某花炮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萬餘元。  【分歧】  某花炮廠作為生產者因缺陷產品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劉某未按煙花操作說明燃放煙花,存在過錯,故應減輕某花炮廠的賠償責任,本案對此並無分歧。本案的分歧在於銷售者李某是否應與生產者某花炮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連帶責任保證期限,無限連帶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
    有效合同連帶責任與無效合同連帶責任根據產生連帶責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分為有效合同連帶責任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時,當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所訂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違約行為。因此,主合同、從合同都為有效合同。
  • 僱主責任中的不真正連帶
    而當債的關係涉及數人時,則發生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連帶之債等問題,其中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一個在理論和實務上較為複雜的課題。不真正連帶責任關涉請求競合、連帶責任,在附保險合同關係的損害賠償、免責的債務承擔、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等領域,不真正連帶責任都發揮著建構的作用,需要對其深入研究。但不真正連帶責任問題在理論上頗為生僻,尚未受到廣泛重視和深入探討。
  • 淺析不真正連帶責任
    2.數個債務偶然聯繫在一起,這裡的偶然因素主要強調的是在加害行為的實施上各個加害人事前無任何的共謀,加害人是分別基於各自的意志而單獨實施的加害行為。  3.數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債務的清償不分比例、數額,每個債務人均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並因加害人之一的全部賠償而使各加害人對受害人各負的債務歸於消滅, 在加害人內部不存在責任份額的分擔問題。
  • 連帶責任的認定與追償
    廣義的連帶責任包括真正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我國民法總則僅對真正連帶責任作出規定,對於不真正連帶責任(如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掛靠、僱員人身損害僱主無相應資質等)及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後的救濟途徑,並無明確規定。本文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就真正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認定與追償提出建議與對策。   1、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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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義的連帶責任包括真正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我國民法總則僅對真正連帶責任作出規定,對於不真正連帶責任(如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掛靠、僱員人身損害僱主無相應資質等)及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後的救濟途徑,並無明確規定。
  • 《民法典》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
    1、法人合併或分立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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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裁判、執行情況為直觀地說明連帶責任裁判、執行現狀,下文運用數據分析方式,以某基層法院2005-2016年審理及執行結案的案件為數據源,對涉連帶責任案件主要類型和現狀,加以歸納並展開分析。[2] 必要共同訴訟針對當事人適格情形的不同,可以進一步區分為全體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和可以選擇分別起訴的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圖一
  • 《民法典》連帶責任的法律要點大匯總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後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聊民法典24:連帶責任,須有法律規定或約定;民法典21項連帶責任
    合夥指南| 作者:李立律師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第421篇文字聊民法典24:連帶責任,須有法律規定或約定;民法典21項連帶責任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就有: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聊民法典24:連帶責任,須有法律規定或約定;民法典21項連帶責任
    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就有: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 論不真正連帶責任類型體系及規則
    在侵權責任法中,凡是符合這樣要求的侵權行為,都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形態,以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民事權利,救濟損害造成的後果。例如《侵權責任法》第41條至第43條規定的產品責任中生產者和銷售者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物權法》第20條規定的不動產登記錯誤登記機構與錯誤登記人的不真正連帶責任,都是這種侵權責任形態。
  • 訴訟中主張連帶責任,法院為何不支持?
    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承擔連帶責任。
  • 河圖創意 | 什麼是侵權連帶責任
    現實生活中,圖片侵權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版權糾紛,而且一件作品被多人侵權的情況較多,針對這類情況,侵權人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那什麼是侵權連帶責任呢?所謂多人侵權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法律特徵:第一,連帶責任是對被侵權人的整體責任,每個侵權主體都應對被侵權人的全部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 這些情況下,你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 公司「傍名牌」,股東因何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判令B公司、胡某某及建材燈飾廣場經營者分別承擔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公司名稱,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的責任,其中,判令胡某某與B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50萬元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萬元
  • 不真正連帶責任適用情形及操作指引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二、操作指引1.認定不真正連帶責任,須符合下列條件:(1)數個加害人分別實施不同的行為造成同一個損害後果。如在產品責任中,被侵權人為了訴訟方便和確保賠償要求實現,即使銷售者沒有過錯,也可以只起訴銷售者單獨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能強行追加未被起訴的生產者。5.在審判實踐中,不得將不真正連帶責任誤認為連帶責任,簡單地套用連帶責任的規定。
  • 如何主張連帶責任,有這些法律夠用了
    ;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