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目前分為兩種:銀行承兌匯票以及商業承兌匯票,一個是由銀行承兌(票據到期後,票據所有人持票到銀行後,銀行見票必須無條件支付);另一個是由出票人承兌(票據到期之後,必須出票人帳戶中有足額的資金才可以取出來)。不過兩種票據對於過期後的處置基本是一致的,所以我們就統一在一起分析。
提示付款期限
目前我國對於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為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比如說你的票據到期是2019年11月11日,那麼提示付款期限最長到11月21日),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如果你11月22日在去要求對方銀行付款,銀行是可以拒絕支付的)。那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據,難道就成為一張廢紙了嗎?顯然不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第十七條票據時效的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所以說雖然這張票據的提示付款期限過了,但只要不超過2年,那麼票據的權力並沒有消失,只不過是收取時的麻煩相對大了一點點而已。
按照《票據法》的第五十三條規定: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所以說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據,只要持票人做出合理的說明,那麼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然需要付款。現實中一般持票人說個相對合理點沒有按時提示付款的理由(比如財務人員更換交接疏忽或者財務人員出差疏忽等等),並加蓋公司的公章,承兌人基本上而言都不會拒絕付款。
總結
如果你是銀行承兌匯票的,超過提示付款期之後,只要做出一個合理的說明,那麼照樣可以取款。現在應該90%都是電票了,紙票很少了,不過希望你記住,以後票到期了記得及時提示付款。承兌匯票一般都是有比較強勢一方的企業出具的,供貨方一般都不喜歡這種承兌匯票,畢竟這也意味著這筆貨款要至少幾個月之後才能拿到手。到是現實生活中,為了企業的發展,這些供貨方又沒有辦法不做這些強勢一方企業的生意,畢竟承兌匯票也是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