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營商環境就像陽光、空氣和水,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必不可缺的重要元素。
今年4月和6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先後發布了第一批、第二批甘肅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12月11日,第三批甘肅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發布。
瓜籽生意糾紛
中央儲備糧武威直屬庫有限公司與武威市強生農副產品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情
2010年9月27日至2011年5月5日,武威市強生農副產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強生公司)分別與武威市糧油儲備庫有限公司、中央儲備糧武威車站直屬庫、中央儲備糧涼州直屬庫籤訂了共計7份《瓜籽聯合/委託收購協議》。後者因企業改制,成立了中儲糧武威公司。2011年9月16日,強生公司與中儲糧武威公司在之前籤訂的7份合同的基礎上簽訂了《瓜籽委託收購合同》,合同中約定了收購數量、質量標準及責任、發貨時間、責任、定金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籤訂後,強生公司交付保證金740萬元,中儲糧武威公司墊付瓜籽收購款,強生公司收購、存儲、銷售瓜籽,中儲糧武威公司對庫存瓜籽進行監管。強生公司再用銷售瓜籽回款支付中儲糧武威公司的收購款。2015年3月之後強生公司再未向中儲糧武威公司支付瓜籽回款,現收購瓜籽庫存3000餘噸。雙方因庫存瓜籽所有權歸屬、瓜籽收購款、庫存佔用費、監管費及利息等一系列問題產生爭議,強生公司提起訴訟,中儲糧武威公司提起反訴。
裁判結果
武威中院一審判決,中儲糧武威公司返還強生公司瓜籽款900萬元及保證金740萬元,騰退存放於強生公司庫房內的瓜籽並支付庫房佔用費,駁回中儲糧武威公司的反訴請求。宣判後,中儲糧武威公司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武威中院重審後,判決結果同上。
本次二審中,辦案人員在吃透案情的基礎上,反覆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析理,引導當事人合理提出訴求,建議當事人不要糾纏在訴訟中,避免影響企業自身發展。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現已實際履行。
「車霸」覆滅
被告人馬某龍等人敲詐勒索案
案情
被告人馬某龍、馬某良案發前長期在蘭州市七裡河區蘭工坪汽車南站附近從事非法客運(俗稱「黑車」)。因搶拉客源謀取非法利益,經常對「黑車」司機實施毆打、辱罵等違法行為,形成惡劣影響,逐步確立了在汽車南站附近非法客運的稱霸地位。為謀求更大非法利益,2013年下半年以來,馬某龍、馬某良夥同「黃毛」「尕唐」等人採用毆打、恐嚇等暴力方式,長期控制汽車南站、塑料廠附近巷道內的「黑車」,強行向70多名司機收取「保護費」。2017年8月、2018年3月被告人馬某得、馬某華先後加入該犯罪團夥結夥作案。
裁判結果
2019年9月9日,蘭州市七裡河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被告人馬某龍等人犯敲詐勒索罪案,被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二審,蘭州中院維持原判。
「北京華聯」陷入解約官司
蘭州光輝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與北京華聯商貿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
2004年3月28日,光輝公司與華聯集團公司籤訂《租賃合同》,光輝公司將其位於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南昌路「布料商廈」的60000平方米房屋出租給華聯集團公司,由華聯集團公司開設「北京華聯商廈蘭州東方紅購物中心」。租賃期限為20年,第一年租金1200萬元,第二年租金1500萬元,第三年租金1800萬元,第四至第六年每年租金2500萬元,第七年起至租期結束每年租金2000萬元。後因商場經營虧損等原因,經華聯集團公司與光輝公司多次協商分別於2009年、2012年調整了租金,延長了租賃期限。自2017年起,光輝公司多次與華聯公司協商調整租金,但因協商未果而訴至人民法院。光輝公司認為華聯集團公司每年支付的租金金額大大低於當時當地市場平均水平,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請求法院確認《租賃合同》和《補充協議》部分無效,解除有效部分的《租賃合同》和《補充協議》,由華聯集團公司返還租賃房屋,終止與華聯集團公司合作,以達到另行招商的目的。
裁判結果
本案經調解,當事人和解並重新籤訂《租賃合同》,增加了房屋租金,一併對2020年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期間華聯集團公司的租金損失進行了減免。後光輝公司撤回起訴。
KTV著作權侵權糾紛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著作權侵權糾紛系列案
案情
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系經國家版權局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業務範圍包括開展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諮詢服務、法律訴訟等相關業務活動,該系列案件的被告均為甘肅省各地的KTV經營者。音集協與權利人北京華誼兄弟音樂有限公司、廣州陳小奇音樂有限公司等主體籤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權利人同意將其依法擁有的音像節目的放映權、複製權以信託方式授予音集協管理;音集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出訴訟等內容」,上述合同均在有效期內。後音集協委託相關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各被告的經營場所,通過被告的點歌系統點播了音集協收錄的部分歌曲進行播放並以攝像的方式進行證據保全,同時就保全過程出具公證書(附有歌曲清單)。後音集協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各被告停止著作權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裁判結果
各地一審法院從不同角度出發,分別依法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從5000元到50000餘元不等。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開庭審理後,針對不同地區法院判賠數額差異較大的情況,及時分析案情,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KTV經營者規模大小,侵權歌曲數量及侵權時間,重點考慮到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及行業現狀等情形,將這十餘件上訴案件的判決標準進行了統一,絕大多數上訴案件的賠償數額確定為10000元至15000元之間。
發布的其他案件還有:甘肅臻選生態農業有限公司與會寧縣嘉禾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甘肅祁連雪澱粉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案;甘肅某鋼構工程有限公司與張掖市甘州區某水暖螺絲經營部欠款糾紛執行案;何某國與王某喜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執行案。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