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供由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保函,法院經審核後就可在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同時繼續進行財產處置,無需中止。北京青年報記者10月30日獲悉,北京通州法院執行局通過將責任保險引入執行保全制度中作為提供擔保的創新方式,推動了一起公證債權文書糾紛案件財產處置的變現流程。這不僅促使了副中心首例「繼續執行責任保險」的誕生,也為打擊「老賴」濫用執行異議、拖延執行程序的行為提供了司法樣本。
2014年,申請人北京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王某等七人以及北京某商貿公司籤署了《抵押反擔保合同》,以被執行人名下多套房屋向北京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擔保並辦理抵押登記與公證債權文書,因被執行人逾期未償清申請人債權本息共計三千餘萬元,申請人依上述執行證書向通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其中,被執行人王某名下單獨所有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兩套房屋依法進入司法拍賣程序後,案外人許某提出了書面執行異議。其異議被駁回後,許某提出了案外人異議之訴。根據法律規定,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的,應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本案中,被執行人逾期未償還巨額本息至今已達五年,而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一審、二審程序可能會歷時一年左右,無論是在中止執行中等待訴訟裁判結果還是為了恢復執行提供全額財產擔保,都為申請人實現法律權利增設了沉重的經濟負擔。異議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護權利人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但如果任由執行程序中的異議制度被肆意濫用,無疑對於被拖欠案款的申請人權益保護不利。
在此背景下,為了協調申請人判決執行的權利和被執行人財產的實體權利,承辦法官在與申請人充分溝通和細緻審核的基礎上,接受了北京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將責任保險作為提供擔保的創新方式引入本案執行保全程序的申請。即申請人向具備資質的保險公司投保後,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繼續執行責任保險保單保函》以及相關審核資料,法院依據該保函依法恢復對被執行人名下房屋的評估、拍賣程序,從而加快財產變現處置流程,打破實現公平正義最後一公裡的屏障。同時,依據該保函,如因申請執行人(即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繼續執行有誤給案外人造成損失的,保險公司將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相應損失。
據悉,這是通州區首例打擊「老賴」拖延執行行為的責任保險。與傳統擔保方式相比,責任保險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好地執行保全制度對於擔保功能的要求。當存在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情況時,申請人只需提供保險擔保,法院經審核後就可繼續進行財產處置財,無需中止,降低了申請執行人權利落空的風險。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葉婉 通訊員 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