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做偽證怎麼辦,做偽證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2021-01-07 律師在線諮詢

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證據非常的重要,但一些當事人卻為了個人利益而去做了偽證,提供給公安機關的證據必須要真實,如果有做偽證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一定的代價,那麼,提供偽證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網友諮詢:被告找了兩個證人出庭作了偽證,一審法院採信了偽證人的證言判我敗訴我該怎麼辦麼辦?舉報的話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天津鑄權律師事務所李煒律師解答:

在刑事訴訟中做偽證可能會涉嫌偽證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同身份的人在不同的訴訟中做偽證所負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我國刑法中對偽證行為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刑法》第305條、第306條、第307條。值得指出的是,第305條規定的偽證罪和第306條規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都僅適用於刑事訴訟中。在民事訴訟中並不適用。

在《刑法》中對民事偽證行為加以規定的只有第307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李煒律師解析:

證人作偽證可以是在刑事訴訟中也可以是在民事訴訟中,刑法中所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刑法》第305條規定,犯偽證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方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對方當事人對其證據可以進行駁斥,因此,當事人作偽證相對於刑事案件來說對案情的發展以及危害的結果要小的多,但是並不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證人作偽證就不追究其法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人出庭作證,一般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後做出是否批准證人出庭的決定。

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損害國家利益、涉及身份關係和程序性等事項需要調查的,也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能夠正確表達意思的人,是指精神、心智正常的人,即使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能夠客觀的表達案情,都可以作為證人。

當證人存在特殊情況,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提供書面證言、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以下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如證人不具有上述特殊情況,而不出庭作證的,其證人證言也可以作為證據,但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要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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