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寺廟存放骨灰收費的法律分析
一、寺廟未經批准擅自修建骨灰堂並存放骨灰的行為違法
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殯葬管理條例>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釋》(民事發[1998]10號) 「興建冠以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名稱的單位,必須經民政部門審批;不直接冠以殯葬設施名稱但從事殯葬服務項目的,該項目也必須經民政部門審批」。
因此寺廟未經批准擅自修建骨灰堂並存放骨灰的行為違反了《殯葬管理條例》,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在尊重佛教傳統習俗的前提下規範管理
當前要在尊重佛教四眾弟子信仰習俗和歷史現狀的基礎上,對於寺廟內現有的骨灰堂(樓、塔)等殯葬設施,提出規範管理的有效辦法。今後未經民政部門批准,各相關寺廟不得擅自新建或擴建骨灰存放設施(骨灰堂、樓、塔)。
1、嚴格寺廟骨灰堂 (樓、塔)管理。原則上寺廟不準公開對社會開展骨灰存放業務。
2、寺廟存放骨灰的對象。原則上僅限於本行政區的佛教四眾(出家男、女兩眾和在家居士男、女兩眾)弟子,要有皈依證,一般不接收其他對象。
3、嚴格骨灰堂 (樓、塔)骨灰存放手續。寺廟辦理存放佛教四眾弟子骨灰手續必須嚴格按經本行政區民政、民族與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執行,寺廟已存的骨灰必須登記造冊,定期報市殯葬管理處備案。
4、嚴禁骨灰私自流動。寄存在寺廟的骨灰需要轉移寄存的,需事先由寄存人向民政部門辦理申請,經批准後,寺廟方可解除收存關係。
5、經確認可以繼續辦理本區域內佛教四眾弟子骨灰存放業務的寺廟,應增強骨灰存放的法律責任意識、服務意識。要完善管理制度,確保骨灰存放的安全規範;要提高服務管理水平,把骨灰寄存規範管理與和諧寺院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引導文明祭拜;要主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