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來自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的調查報告顯示,近年來,鐵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倒賣車票案件逐年上升,但從量刑結果來看,存在著輕實刑重罰金的現象。以福州鐵路運輸檢察院為例,2009年至2010年上半年共起訴倒賣車票案14件22人,判決結果緩刑的10人,佔人數的45.5%。
輕實刑重罰金的量刑結果,雖然在經濟上制裁了嫌疑人,但一味適用非監禁刑,久而久之就會讓人們產生誤解:只要交錢,就可沒事。
作案:分工明確 購銷分開
結夥作案。從共同犯罪的人員組成看,大多數是以家庭為單位,夫妻、父母子女共同參與倒票,或者是同鄉人糾集在一起合夥幹。
分工明確。如陳某、龍某等人倒賣火車票案中,陳某利用在福建省晉江市開辦的一個商店購買車票,龍某負責收取訂金、開具收據、銷售車票,其他人則向購票者提供汽車運輸等服務,2010年春運期間他們共同倒賣火車票64張,票面金額12211元,非法所得4701元。
逃避打擊。嫌疑人為逃避打擊,採取購銷分開,單獨兜售的方法。倒票者將手機號碼留給下線,下線找到買主後,再與上線約定交票的時間、地點,事成後按比例分成。當交易者被抓現行時,繳獲的也只是1張或幾張車票,倒票數額較小。
懲處:輕實刑重罰金
據辦案檢察官分析,倒賣火車票犯罪輕實刑重罰金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大案難成。嫌疑人的倒票手段狡猾,司法機關只能根據抓獲時的事實定罪量刑,但抓現行的往往是小案。其次是擴大戰果難。一般情況,倒票者都是交代被抓時的情況,很少交代前科行為。有的即使交代了以往的倒票行為,也因購票者已各奔東西,沒有姓名,沒有住址,無法查找,調取不了證據;即使找到了購票者,調取了證據,也因一次查證的數額較小而顯得費時費力,因此倒票犯罪按小案處理的較多。
輕緩司法。由於倒票案件證人難找,取證難度大,擴大戰果的概率小,客觀上造成能夠定罪處罰的幾乎都是輕微的小案。根據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對輕微犯罪貫徹輕緩司法精神,給予從寬處理。
認識差異。對這類犯罪行為,審判機關較多地適用了緩刑,但檢察機關則認為實刑更有利於遏制該類犯罪。這一差異的根源,在於對這類犯罪形勢及社會危害程度判斷不同。
對策:檢察應充分行使量刑建議權
倒賣火車票犯罪輕實刑重罰金的現狀,客觀上造成了對這類擾亂市場秩序犯罪的打擊不力。辦案檢察官認為,執行寬嚴相濟要根據犯罪情況的變化,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時調整從寬和從嚴的對象、範圍和力度。當前,鐵路運能緊張,倒賣車票犯罪猖獗,嚴重擾亂了鐵路的客運組織秩序,增加了人民群眾的出行成本,「窗口無票,高價票多」的怨聲不斷,因此在量刑時應當使用監禁刑並經濟處罰更為合適;此外,檢察機關在打擊此類犯罪時應充分行使量刑建議權,在庭審時,對不宜適用緩刑的案件,依法果斷提出「應當適用監禁刑」的建議,發揮好法律監督的作用;鐵路公檢法要充分考慮該案件的處理是否有利於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社會穩定,是否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於罪犯的教育改造等因素,在一定地域確定較為明確的量刑標準,實現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