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陽節,說說老年人權益保障那些事 - 人民法院報

2020-12-20 人民法院報
陳 程 攝

    重陽節來臨之際,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老年人權益司法保護白皮書及典型案例。白皮書分析了近四年涉老案件基本情況,介紹了司法保護措施,並針對老年人維權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據了解,從2012年至今年6月,湖州全市法院審理的老年人作為原告的涉老案件8170件,老年人作為被告的案件2775件,雙方均為老年人的案件1335件。而且,隨著老齡化程度增高,涉老案件明顯呈逐年增長趨勢。

    老人訴兒子不「常回家看看」

    老汪今年70歲,有兩個兒子,老伴去世後,一人獨居,是典型的空巢老人。

    老人本身有退休工資,兩個兒子也定時打錢給老人,經濟上不存在問題,只希望兒子們能夠經常回家看看他。

    但兒子們總以「工作忙」、「沒時間」等等理由,很少看望老人。

    於是,老汪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兩個兒子每月看望他一次。

    法院在處理這起案件時了解到,老人的兩個兒子平時工作確實比較繁忙,並不是不想看望老人,經過承辦法官做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最終以老人的兩個兒子主動上門探望,老人撤回起訴結案。

    ■法官說法: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涉老案件中贍養糾紛總體呈下降趨勢。2012年湖州法院受理贍養糾紛案件31件,2013年受理29件,2014年受理16件,2015年上半年受理5件。

    雖然許多老年人不需要子女在物質上給予贍養,但退休後社會活動範圍相對縮小,心理上發生老化,如果不能得到親人和社會的撫慰,會導致一系列心理和生理疾病。

    社會老齡化程度日益加深,空巢老人越來越多,不少子女由於工作節奏快、居住距離遠或家庭矛盾深等原因,很少回家探望,許多老年人希望子女平時多回家看望自己,給予精神的慰藉。

    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首次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這意味著「常回家看看」將不再只是一句歌詞,而是子女對父母的法定精神贍養義務。把「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是一種法律層面上的道德教化,目的是讓子女更加知道感恩和孝道,而不是要讓父母去告子女。

    法院在處理這一類案件時,不能簡單裁判,要明了立法的目的,幫助空巢老人實現子女「常回家看看」的願望,否則判決後很難在子女非自願的情況下進行強制執行。

    想再婚兒子威脅不給贍養費

    林某已年過七旬,2003年老伴病故後一直單獨居住,沒有生活來源,全靠兒子每月給的贍養費維持生活。

    去年,林某經人介紹認識鄰村60多歲的喪偶老太沈某,兩人經過相處,情投意合,決定相伴終老。

    沒想到,林某的兒子知道後堅決反對老人再婚,並以停付贍養費相威脅。

    兩位老人登記結婚後,林某兒子便不再支付老人贍養費,林某無奈向法院起訴,要求兒子支付贍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權受法律保護,老人再婚組成新家庭,但與子女的血緣關係仍然存在,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並不由此消除。本案中,林某的再婚受法律保護,林某再婚後,林某兒子仍應繼續給付贍養費,故判決支持林某的訴請。

    ■法官說法:

    近年來,子女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現象時有發生。老年人再婚引發的糾紛中,往往老年人之間本身感情較好,而糾紛的成因在於子女擔心自己父母的新配偶與自己父母結婚動機不純、或可能影響其繼承財產等原因,為了財產問題而強行拆散老年人,有的甚至採取限制老年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阻止雙方往來。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喪偶老年人再婚重建家庭,可以給他們的晚年生活帶來積極的影響,也可以排解寂寞和孤獨,幫助癒合喪偶的心理創傷,作為子女應當理解和支持。

    同時,婚姻法還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了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故老年人再婚後,子女對老人仍有贍養的義務。

    黃昏戀未能「白頭偕老」

    陳某今年77歲,張某62歲,兩人均喪偶獨居。

    經人介紹認識後,張某經常看望陳某,並幫助打理家務,兩人逐漸產生感情。

    為方便照顧,在未登記的情況下開始同居。同居一段時間後,陳某偶然聽到鄰裡間的閒言碎語,礙於面子與張某登記結了婚。

    由於兩人年齡相差15歲,文化程度、思想觀念、性格秉性又各不相同,婚後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時間一長,彼此無法忍受於是分居,後陳某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予準許,現陳某再次起訴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的婚姻基礎一般,又未能正確處理家庭中出現的矛盾,以分居方式簡單的迴避矛盾。在法院判決不予準許離婚後,夫妻感情仍未能得到改善,現夫妻分居時間已滿兩年,原告要求解除夫妻關係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準許離婚。

    ■法官說法:

    隨著社會觀念的開放和老年人經濟條件的改善,老年人再婚現象越來越多,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被社會、家庭所接納。但是,在老年人再婚比例攀升的同時,老年人再婚後離婚的數量也在快速增長。

    老年人再婚後又離婚,會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帶來極大的傷害,也嚴重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分家析產糾紛又多涉及雙方各自的子女利益,糾紛處理的難度也較大。因此,我們想提醒老年朋友們再婚需謹慎,同時建議老年人再婚之前明確各自的財產權,避免婚後因財產問題而發生糾紛。

    贈房產沒換來「養老送終」

    杜某今年79歲,育有三個女兒。大女兒、二女兒均出嫁,小女兒留在家中招女婿入贅,後杜某與小女兒因故產生矛盾,杜某離家居住在外。

    經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杜某與小女兒籤訂贈與合同一份,約定杜某將自己的一套房屋贈與小女兒,小女兒為杜某養老送終。

    但沒想到,小女兒取得房產後態度突變,不僅很少看望杜某,也沒有按時給付贍養費。

    杜某寒心之餘非常後悔將房屋贈送給了小女兒,故起訴到法院請求撤銷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要求小女兒返還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杜某的女兒,在法律上本來就負有贍養義務。籤訂贈與合同也約定由被告贍養杜某,被告應更加全面妥善地照顧好杜某。現杜某年事已高,被告雖然履行了一定的贍養義務,但顯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對杜某盡到全面應有的贍養義務,現杜某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與法有據,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無論老人是否有財產,贍養老人都是每個子女應盡的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同時,我國合同法規定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因此,老年人依照贈與合同贈與子女財產後,子女如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老人可以撤銷贈與。

    在司法實踐中,子女侵害老年人權益的糾紛日益增多。比如侵犯繼承權,在老年夫妻一方去世的情況下,有的子女在處理遺產時不尊重老人的感受,迅速瓜分家產,不給老人應得份額,以致老人被迫起訴時,無法舉證證明遺產範圍。在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繼承案件中,存在部分老年人的繼承權被兒媳或女婿侵害的情況。

    此外,還有子女違背老年人意志處分老年人權利的情況發生。在涉老財產糾紛中,由於老年人授權不明或代理人濫用代理權,或者子女冒用老年人的名義進行代理,導致老年人財產權益受損的情況屢有發生。如老年人籤發空白授權委託書交由子女代辦拆遷安置房手續,而子女擅自將房屋產權辦至自己名下;又如老年人將退休工資卡或存款交由子女或其他親屬代為管理,而代管人擅自支取並拒絕歸還。在一些分家析產、法定繼承糾紛中,有的子女以父母的名義作為原告,起訴其他子女,意欲佔有父母的財產。

    「免費」體檢買回高價保健品

    「免費量血壓」成了公園老年人扎堆的一景兒。2014年以來,蔡某組織孟某等人冒充醫學院校實習生到湖州市、縣各公園、菜場附近以「免費量血壓」的方式,登記老年人信息。

    此後,便打著「免費體檢」的藉口,騙得老年人信任,將老年人騙至酒店會議室聽健康講座。

    史某等人冒充醫學專家給老年人問診、開健康講座。講座上將廉價保健品充當具有治療效果的藥品推銷,以人民幣898元的高價賣給老年人,共騙得8萬餘元,先後有十餘名老年人受騙。

    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蔡某等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若干。

    ■法官說法:

    近年來,針對老年人的詐騙案件頻發,如本案的「保健養生購物」,還有「神醫治病」、「通信詐騙」、「集資詐騙」等等,騙子的詐騙手段不斷翻新,老年人防範意識不強就很容易給騙子可乘之機。

    其實,由於城鎮老人很多有退休金、養老金等,平時支出又不大,手上會有一些閒錢,老年人又很容易被矇騙,因此不僅詐騙案件增多,涉老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民間借貸案件等也多發生在城鎮老年人中間。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想提醒老年朋友們務必提高警惕性,多多關注社會各界關於防範詐騙的相關宣傳報導,謹防上當受騙,同時我們司法機關也會進一步加大對這一類詐騙行為的打擊力度。

    六旬老人動粗致人受傷領刑

    沈某與朱某均已年過六旬。2015年4月的一天,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執,後沈某將朱某推倒在地,致使朱某腰部受傷。經鑑定,朱某腰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沈某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並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取得其諒解,予以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最終判決沈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年人的各項身體機能都在退化,反應也在變慢,如果發生一些肢體衝突,也更容易受傷。

    不僅發生肢體衝突會導致受傷,由於老年人反應能力比較差,交通安全意識比較薄弱,受到碰撞或摔倒極易受傷,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對較高。2012年以來的涉老案件中,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等人身傷害類案件有5315件,佔涉老案件總數的50.4%。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想提醒老年朋友們,遇事需冷靜,為了一點瑣事無論是傷害了別人還是傷到自己,都是得不償失的,同時也應為年輕人樹立榜樣,營造一個友愛、和諧的社會氛圍。

    ■記者觀察

    儘快完善社會

    養老保障體系

    近年來,隨著我國老齡化進程的加速,老年人口不斷增多,我國正逐步進入老年型社會,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提高。截至2014年底,湖州市戶籍老年人口58.75萬人,佔總人口22.27%,高於全國平均水平近七個百分點。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老年人人數的增多和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老年人權益保護問題日益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湖州中院此時發布老年人權益司法保護白皮書正當其時。

    老年人的維權意識雖在不斷提升,但其知識更新、表達能力、反應速度等方面存在先天的劣勢,在沒有專業人士幫助的情況下自身訴訟的能力較為薄弱。部分老年人還存在思想偏執、「倚老賣老」心態,認為鬧事就能獲得利益,鬧事就能解決問題,採用各種激進的手段,如信訪、鬧訪、纏訪、下跪、毀壞法院財物、謾罵工作人員等,向法院施加壓力,並以傷害自己的身體健康作為威脅手段。

    要解決涉老糾紛,尚需加快推進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使老年人能有尊嚴地生活。同時,要細化措施使老年人維權新問題「迎刃而解」,加強精神贍養的操作性,一方面通過緩解青年人生存壓力,完善探親休假制度等綜合施策,另一方面對精神贍養的內容、標準以及不履行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要細化老年人監護制度,建議按照老年人事理辨識的衰退程度,劃分不同的監護等級,採取不同保護措施。要推進糾紛化解前移,加強與老齡委、居委會、村委會、人民調解組織、敬老院的溝通協調,強化涉老案件的源頭治理。擴大涉老案件法律援助範圍,讓更多主張合法權益的老年人獲得專業律師的法律援助。同時推進部門協作,建立「老年人維權大網絡」,就老年人維權建立合作平臺,集信息共享、糾紛處置、社會救助等功能於一體,使老年人維權有方法、有途徑、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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