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想一下,如果對方掏出一把槍,你會去賭他是假的嗎?那如果對方掏出一根牙籤、一支筆,或者某個人說的自己的巴掌,你會覺得他對你構成威脅嗎?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玩的那種玩具槍我玩過,三四米距離能打穿兩層紙板的方便麵箱,那些更貴的型號,威力應該更大一些。我甚至覺得,這種玩具手槍確實已經不能算是兒童玩具,真的有不少小孩眼球被打爆了。不能讓仿真槍射出能傷害眼球的彈丸,小孩沒有安全意識一旦射中小孩眼球一生就毀了。
早在2013年的一次執法行動中,警方就查獲了20支這樣的玩具槍,其中15支經過鑑定後被認為是槍枝。因此,景安朋、李秀蘭以及另外兩名顧客成為被告。2014年7月青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買賣槍枝罪、非法持有槍枝罪等罪名,判處四個人不同程度的刑罰。其中,景安朋和李秀蘭的處罰是為期十年的牢獄之災,但是自從判決之日開始,兩人一直在四處申訴。李秀蘭家人告訴記者,她入獄後,周圍人一直對他們指指點點。而另一個人景安朋的哥哥景安邦一直在四處奔波,就是為了證明自己弟弟賣的只是玩具而不是所謂的槍枝。
兄弟二人出身農村,沒讀過幾年書,所以聽不懂槍口比動能、焦耳這樣的專業術語。在法庭上,他們情緒比較激動,宣稱可以用身體做試驗,他們表示,可以用那些槍打我們,是不是真槍一目了然。面對記者,他拿起「槍」朝自己的胳膊打了好幾下,「BB彈」彈開後,皮膚剛開始確實出現了幾個紅點,但不久就消失了。
無獨有偶,早在2007年,26歲的大連小夥張慧學因買賣和持有11支玩具槍,而被認定為買賣槍枝的重犯,經過遼寧省高院的終審裁判,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專業人士表示,對玩具商販涉槍案件的處理,每一個地區都有自己的執行標準。現在槍枝的鑑定臨界值已經大幅度降低,差不多是原有標準的十分之一左右,1.8焦耳/平方釐米,這個標準只是看能不能致傷,但是能致傷與是否判刑,完全是是兩碼事兒。
刑法判定原則應該是主觀和客觀相統一,機械性地考察槍枝是否合乎標準不太恰當,這樣十分造成誤判。評判標準不能一刀切,槍枝的本質特徵是啥?足以致人傷亡或喪失知覺,玩具槍的致傷力就是此類案件的評判標準。如果大家就因為給孩子買了幾把塑料玩具槍,而涉嫌槍枝犯罪,實在有些說不過去。
有的家長認為,願用身體做實驗也不行,不光是是否具有傷害性,外觀像也不行,別說板磚菜刀也是兇器這類的話,假如有人拿著仿真槍頂住你的頭,你會覺得那是假的嗎?如果攜帶仿真槍出入公共場所,會對別人造成心理壓力,甚至引發社會的恐慌混亂,這樣的後果,難道準許放任嗎?堅決支持打擊製造販賣購買仿真槍的行為。事情沒有發生在自己身上,一定無法感同身受,因為玩具槍受傷的孩子家屬,肯定希望法律能處罰販賣玩具的商家。
還是要提醒大家,兒童玩具挑選技巧有很多,但最關鍵的還是兒童在玩具使用過程中咱們家長能夠多一些陪伴,這樣如果發現危險就可以及時處理,畢竟都是為了孩子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