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是否應在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中擔責

2021-01-08 博懿萱

一、案情簡介

案外人甘某將其車輛停放在地下車庫,後該地凌晨遭遇5月22日特大暴雨,小區物業公司採取了電話、敲門等方式通知車主移動車輛。由於暴雨迅猛,致使車庫內絕大部分車輛被水浸淹。甘某遂報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本次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於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部門未盡到管理責任,在暴雨發生前後未採取必要措施所導致的,依據法律規定應當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向物業公司主張追償。

二、法院判決

涉案車輛系在物業公司保管期間發生水淹事故而受損,發生水淹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特大暴雨。特大暴雨發生時,物業公司及時組織了搶救並通知住戶及車主,物業公司已盡到了保管義務。

根據氣象部門提供的證明,5月22日特大暴雨應屬於不可抗力,涉案車輛的受損並非物業公司保管不善造成的後果,而是無法預見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致的後果。保險公司向物業公司追償車輛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三、分析建議

本案中,案涉車輛的損失並非由格力物業公司直接的侵權行為所引發,即使格力物業公司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也不能必然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判定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首先判決格力物業公司是否盡了安全保障義務。

暴雨事發突然,來勢迅猛,而且事發在凌晨大部分業主熟睡之際,給搶險救災工作造成了客觀困難。物業公司在事發時的有限時間內採取了電話通知業主等方式來通知業主轉移車輛,已經採取了其所能採取的恰當措施,盡到了安全保障的義務。

保險珠海分公司上訴中要求物業公司所承擔的義務已經超出了物業公司的能力範疇,不符合涉案事故發生時的特殊情況,保險珠海分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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