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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行方能否基於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此,對離婚等個別社會事件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第一,該事件是否具有不可預見性。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對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預見是構成不可抗力的主觀因素。預見性取決於人們的預見能力,而且人們的預見能力是一個動態提高的過程。某種現象過去不能預見,現在卻可以預見;現在不能預見,將來未必不能預見。所以,確定人們對某種現象是否可以預見,應以現有的技術水平和預見能力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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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合同還要繼續履行麼?能否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前幾天收到了一個親友小甲的吐槽:她收到了另外一個城市房東的信息,對方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擔心小甲一時半會兒過不來影響自己房屋收益,還說什麼「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後不承擔違約責任。什麼才是"不可抗力呢"? 所謂不可抗力,即《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而不承擔責任呢?免除部分還是全部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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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認定及其免責範圍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朱乙被錯判服刑屬不可抗力,但不能免除其在服刑期間承擔利息的責任。理由是:不可抗力免除的僅是違約責任,本案原告並沒有要求被告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僅要求被告承擔雙方約定的支付利息的民事責任,該責任並不屬不可抗力的免責範圍,故被告仍要承擔服刑期間的利息責任。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本案實質上涉及到不可抗力的認定及如何界定其免責範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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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
而且因為其妻子受疫情影響沒有工作了,即使再延期也無法履行合同,故以新冠肺炎屬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被告返還3萬元定金。法官說案本案為涉疫情房屋買賣合同案件,根據最高院相關指導意見,需結合具體案情,評判當事人是否能援引不可抗力規則,是否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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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突發屬於不可抗力嗎?合同無法履行究竟怎麼算?能免責嗎
在籤訂各種合同時,大家可能見過「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自動解除,甲方不承擔責任或雙方不承擔責任」這一類的條款,那麼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嗎?合同無法履行究竟怎麼算?能否直接免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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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合同無法履行是否屬不可抗力?
網購產品被取消訂單;報名的培訓班無法提供服務;定好的旅行不能成行……這些合同無法履行是否屬不可抗力?疫情之下,一些合同義務無法履行。合同當事人該如何在維護大局穩定的同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民三庭法官孫璟鈺對此作了梳理和解答。「本人於1月19日在一家中介公司租了一間房子用於做美術培訓。之後便發生疫情,線下培訓活動被取消,導致房屋無法使用。我與業主協商解除合同,就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發生糾紛,並且業主要求我方索賠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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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是否對房屋租賃構成不可抗力?
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後,必然會增加雙方訴訟費用支出,並牽扯雙方很大精力。建議當事人選擇在庭外調解階段相互作出讓步,避免增加自身經濟損失。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論疫情之下,房產租賃糾紛增多,尤其是長租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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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合同無法履行怎麼辦?
對於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法律規定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隨著相關合同履行糾紛陸續進入司法程序,提前預估法律風險,依法證明不可抗力,可以使企業維權佔「先機」,最大程度減少損失。「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與「企業無法正常履行合同」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需要綜合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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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來了,但免責≠退全款
夏女士表示,不能接受上述處理方案,她認為因疫情這類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不可抗力」解除旅遊合同,旅行社應予免責並全額退款。釋疑:北京易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苗慧敏:雖然《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這裡所指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是指不承擔違約責任,並非指不承擔損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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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合同約定如何適用不可抗力規則?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時指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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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言宇德·視點丨民法典學習筆記——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律師說法本條主要內容為法定解除合同的規定,法定解除合同的實質性條件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判斷基礎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追求的履行利益是否能夠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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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的涉外商事合同如何正確適用「不可抗力」?
從其產生和形成的突發性、傳播和影響的廣泛性以及控制和阻斷的艱巨性來看,新冠肺炎疫情確屬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於不可抗力。 提示2: 受疫情影響的涉外商事合同當事人能否必然主張「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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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合同約定條款的價值及完善建議
2、《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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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引發合同糾紛如何認定適用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
(二)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只要舉證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獲得免責,法官對於是否免責無自由裁量餘地;情勢變更不是法定免責事由,使當事人享有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權,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三)不可抗力的效力系當然發生,而情勢變更的效力,由法官根據發生的情勢作出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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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排除或者限縮不可抗力是否可行?|審判研究
合同約定排除或者限縮不可抗力是否可行?訴訟律師著重研究 「不可抗力」 的認定以及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和救濟,非訴訟律師則在起草交易合同時對 「不可抗力條款」 給予了格外關注。本文嘗試從 「法定免責制度」(法定)和 「不可抗力條款」(約定)的交叉視角,討論當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約定將不可抗力情形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或對不可抗力的範圍、免責後果等進行限制、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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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業想用「不可抗力」之名免應盡之責 「不可抗力」是否適用於...
在勞動關係領域,一方面,遠程辦公、共享用工、靈活就業等工作模式的出現,為勞動用工帶來新情況和新問題;另一方面,部分用人單位在疫情暴發後面臨較大的生產經營壓力,一些勞動者面臨待崗、失業、收入減少等風險,在某些單位還出現了因降薪調薪、解除合同、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實行特殊防疫管理措施等引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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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響下「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規則在施工合同中的適用
能否免責、還是只能部分免責,甚至不能免責,需要結合具體情形分析該違約行為是否確由「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致,故對下述情形應當特別注意:(一)項目在疫情爆發前已經延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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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刑事拘留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是關於合同效力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導讀:不屬於不可抗力,不可免責,李某需要承擔違約金。李某被抓是由於其涉嫌犯罪的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因此李某在本案中無法免責,應當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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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若構成不可抗力,應當如何處理?
不可抗力具備三個特徵: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結果是可以解除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若構成不可抗力,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合同當事人應當如何處理,其應當盡到何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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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認定
那麼究竟什麼樣的事由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呢?一般情況下,諸如地震、颱風、火災、水災、雷擊等自然災害最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徵,屬於「不可抗力」。但是在實踐當中,往往發生更加複雜的情況,認定是否為「不可抗力」事件,需要針對具體情況認真仔細的分析才能確定。 如果由於政府行政機關在購房合同履行期間內製定新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命令以及政策性文件等規範性文件,例如市政規劃、搶險抗災需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