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說:找大狀,中小企業自己的法律顧問。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文章,是《合同一方被公安機關刑拘了! 刑事拘留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是關於合同效力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導讀:不屬於不可抗力,不可免責,李某需要承擔違約金。李某被抓是由於其涉嫌犯罪的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因此李某在本案中無法免責,應當支付違約金。
陳某與李某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陳某於合同籤訂當日支付李某定金10萬元,餘款60萬元陳某在李某完成塗消抵押後2個月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並辦理過戶手續,因一方的原因導致合同遲延或不能履行的,應向守約方支付房價款20%的違約金。付完定金後第二日,李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致合同至今無法履行。陳某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由李某退回已付房款並支付違約金。李某辯稱,自己因犯罪被刑事拘留,雙方交易受阻,屬不可抗力。
提問:李某因涉嫌犯罪被抓,合同無法履行完畢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即李某能否免責?
【律師解答】
不屬於不可抗力,不可免責,李某需要承擔違約金。李某被抓是由於其涉嫌犯罪的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因此李某在本案中無法免責,應當支付違約金。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的行為不屬於不可抗力。《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如果在訂立合同之前或之時,就存在發生某一事件的可能性,當事人能夠遇見到事件的發生,那麼,事件發生,即便當事人多麼無奈,也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
二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於非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具體到本案中,李某在合同籤訂前就有涉嫌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李某主觀上就能預見到自己因涉嫌傷害他人會有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可能性,也有可能因自己被抓獲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因此李某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不是一種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因此不屬於不可抗力。
其次,李某無法免責,應當支付違約金。《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李某的行為不屬於不可抗力,無法免責。而且李某被抓這個情況致合同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按照二人的合同約定:「因一方的原因導致合同遲延或不能履行的,應向守約方支付房價款20%的違約金」,李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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