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籤訂各種合同時,大家可能見過「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自動解除,甲方不承擔責任或雙方不承擔責任」這一類的條款,那麼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嗎?合同無法履行究竟怎麼算?能否直接免責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上個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中,對此也作出了明確答覆: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採取了相應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同時合同法118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意思就是能否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得證明是疫情對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了重大影響;而且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
那麼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合同的履行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響呢?感染新冠肺炎的病歷嗎?這個確實可以,不過最常見的還是政府部門的文件(如延遲復工的通知、命令等)。
另外因為這是法定的免責條款,所以即使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不可抗力免責,也不能排除不可抗力免責相關權利的行使。
四川前幾天就報導了一起相關案例,張某於去年11月跟一家企業籤訂了一批精密儀器的買賣合同,約定今年2月底交貨,然而因為疫情張先生無法按時完成訂單,他擔心自己要承擔違約責任。對此,四川自貿區法院建議張某與對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對方要起訴違約,張某則可以收集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證據,如有關部門關於延長春節假期和遲延復工、暫停營業等通知、公告、文件等;以此確保責任的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