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突發屬於不可抗力嗎?合同無法履行究竟怎麼算?能免責嗎

2020-12-27 聽訟網

在籤訂各種合同時,大家可能見過「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自動解除,甲方不承擔責任或雙方不承擔責任」這一類的條款,那麼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嗎?合同無法履行究竟怎麼算?能否直接免責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上個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中,對此也作出了明確答覆: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採取了相應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同時合同法118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意思就是能否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得證明是疫情對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了重大影響;而且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

那麼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合同的履行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響呢?感染新冠肺炎的病歷嗎?這個確實可以,不過最常見的還是政府部門的文件(如延遲復工的通知、命令等)。

另外因為這是法定的免責條款,所以即使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不可抗力免責,也不能排除不可抗力免責相關權利的行使。

四川前幾天就報導了一起相關案例,張某於去年11月跟一家企業籤訂了一批精密儀器的買賣合同,約定今年2月底交貨,然而因為疫情張先生無法按時完成訂單,他擔心自己要承擔違約責任。對此,四川自貿區法院建議張某與對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對方要起訴違約,張某則可以收集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證據,如有關部門關於延長春節假期和遲延復工、暫停營業等通知、公告、文件等;以此確保責任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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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些合同無法履行是否屬不可抗力?
    網購產品被取消訂單;報名的培訓班無法提供服務;定好的旅行不能成行……這些合同無法履行是否屬不可抗力?之後便發生疫情,線下培訓活動被取消,導致房屋無法使用。我與業主協商解除合同,就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發生糾紛,並且業主要求我方索賠中介費。」「我原定於3月1日舉辦婚禮,目前婚慶、酒店、禮服、車隊均已付錢。考慮到疫情不知何時結束,是否能將疫情作為不可抗力因素提出,與各方終止合作和服務?」
  • 新冠疫情到底屬不屬於不可抗力?
    這是申鶴公眾號第449天的第453篇原創文章新冠疫情讓我關注起了一個詞,不可抗力。之前籤合同的時候,經常會籤到的「不可抗力」條款,竟然在現實中發生了。大多數人應該都認為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結果今天查閱資料,發現「不可抗力」並不像我們想像中那樣簡單,今天這篇文章,就對「不可抗力」做一個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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