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法局: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但不意味著所有合同可不履行

2020-12-18 環球健康

【環球網報導】3月18日下午,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在市疾控中心舉行的第55場新聞發布會。

上海市司法局一級巡視員劉平介紹,在疫情防控期間,確實有一些不同觀點,有些企業認為不適用不可抗力,要繼續履行相關合同;還有一些企業持相反觀點,認為既然屬於非常時期、屬於不可抗力,應該完全不履行相關合同。嚴格來說,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

根據《民法總則》和《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冠肺炎疫情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其嚴重程度、影響範圍都是人們無法提前預見,難以避免和克服的。政府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依法採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一定影響。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劉平強調,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新冠肺炎疫情可以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但並不意味著疫情期間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適用時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考慮因果關係和影響程度。在合同不能履行與疫情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而且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來認定是部分還是全部免除責任。對於一些可以履行且不會造成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的合同,鼓勵按照原有約定繼續履行;對於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民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需要提供不適用不可抗力的相關證據。

二是注重公平處理和利益平衡。對因疫情或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進行公平處理,平衡好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各方的責任份額,不宜由一方單獨承擔因疫情造成的損失。

三是倡導友好協商和共渡難關。疫情的發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願看到的,也不能歸咎於某一方的過錯。在特殊時期,我們應當樹立同舟共濟、共渡難關的理念,倡導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本著誠實守信、責任共擔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來妥善解決矛盾和利益的分歧;對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尋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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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冠疫情到底屬不屬於不可抗力?
    這是申鶴公眾號第449天的第453篇原創文章新冠疫情讓我關注起了一個詞,不可抗力。之前籤合同的時候,經常會籤到的「不可抗力」條款,竟然在現實中發生了。大多數人應該都認為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結果今天查閱資料,發現「不可抗力」並不像我們想像中那樣簡單,今天這篇文章,就對「不可抗力」做一個深度分析。
  •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若構成不可抗力,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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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屬不可抗力 2020-02-11 17:5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新冠疫情來襲,不可抗力因素將如何影響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履行?
    「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此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 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嗎?
    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餐飲、旅遊、航空等各行行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所以出現了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包合同等糾紛,關於疫情期間是否是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目前出現的爭議比較多。下面本律師針對本次新冠肺炎是否屬於不可抗力進行分析,以供參考。
  • 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臧鐵偉答: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思考」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嗎?
    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嗎;2.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區別為何;3. 肺炎疫情將如何影響合同履行;4. 企業該如何舉措以儘可能減少疫情影響?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嗎?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對比,筆者認為,此時疫情可歸為「不可抗力」事件範疇。
  • 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處理民商事合同糾紛,上海法院有四原則
    2020年2月16日下午2:00,上海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市高院副院長茆榮華、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龔培華、市司法局一級巡視員劉平、市衛生健康委新聞發言人鄭錦,介紹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況。上海市政府新聞辦主任、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徐威主持新聞發布會。
  • 本次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如何適用不可抗力?
    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佳  1、本次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而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 受疫情影響的涉外商事合同如何正確適用「不可抗力」?
    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全國人大法工委: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屬不可抗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10日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遲延履行方能否基於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可見,不可抗力是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並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左右的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某些個別的社會現象如本案涉及的離婚等,只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具有社會普遍性,能否成為不可抗力?筆者認為,探討這一問題離不開對不可抗力構成要件的正確理解。從前述規定來看,在確定不可抗力時不僅要考慮客觀因素而且要考慮主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