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圓防疫】疫情期間「不可抗力」是拒絕履行合同的一張王牌嗎?

2021-01-08 澎湃新聞
【方圓防疫】疫情期間「不可抗力」是拒絕履行合同的一張王牌嗎?

2020-03-13 17:1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受此次疫情的影響,很多合同的義務不能正常履行,而引發了不少合同糾紛。

企業因不能如期開工,導致沒法完成訂單的!

過年的年夜飯沒吃成,餐廳不退款,只能充錢作未來消費再抵扣的!

年前訂好的出國遊,機票、酒店、餐廳無法退全款的!

不少市民內心很忐忑,不知道自己面臨的經濟損失能否補回、違約責任又是否能免責呢?

今天方方圓圓就疫情防控中關於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進行分析解答。

方圓防疫小課堂

首先,我們要理解這樣一個概念——「不可抗力」,相信大家對這個詞並不陌生,但實際上對於大多數人來說,用到的機會很少。究竟什麼是「不可抗力」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從目前來看,此次疫情的爆發十分突然,超出各方預期,對個體來講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全國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2月10日做出了解答,新冠肺炎疫情已經被確認為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不可抗力不是免死金牌,要區分對待。要根據具體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實現或當事人行使權利的實際影響來確定。

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沒有預見也不能預見到疫情發生和疫情防控措施實施,並且未在合同中作出預先安排;

二、疫情防控措施發生在合同訂立後、合同履行完畢前。

審查判斷情勢變更成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該基礎條件的重大變化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且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第二,該基礎條件的重大變化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合同履行完畢之前。

一般可根據合同履行地或當事人住所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級人民政府未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可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上海市的啟動時間為2020年1月24日。

比如一租客在上海某地於2020年2月1日租了一套商鋪,隨後想以不可抗力要求房東免除、減免租金。這個就不合符不可抗力的條件,因為上海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時間響應的時間是2020年1月24日,其籤約日期是2020年2月1日,按照情況此時租客應當是已經知曉疫情相關情況的,在明確知道的情況下簽約後以此要求減免租金,不符合不可抗力中「不可預見」這一因素,因此法律不能支持其訴求。

方圓提醒

現在雖然已經春暖花開,大家也不要鬆懈,堅持做好自我防護,少出門,不聚餐,不傳謠,不信謠,保護好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才是第一位的。

來源:廣東普法、黃浦區司法局

原標題:《【方圓防疫】疫情期間「不可抗力」是拒絕履行合同的一張王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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