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犯罪是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對於犯罪分子處以刑罰並強制其服役是實現該功能的方式。那麼被判刑之後會在哪服刑呢?相信很多人都有點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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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罪犯被判刑後在哪裡服刑的問題,有以下幾種情形:
1、管制。管制刑是我國比較特殊的一種刑罰,被判處管制的,是不會對罪犯進行關押的,就是罪犯不用進監獄或是看守所,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還能工作,也不會和家庭分開,能夠與社會正常交流,但是必須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執行。也就是說,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是在當地服刑。
2、拘役。拘役刑的刑期比較短,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拘役的期限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實行數罪併罰的,最高拘役期限不超過一年,短期剝奪罪犯的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因此,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是在判決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監管場所服刑。
3、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罪犯交付執行前,有折抵刑期等情形的使剩餘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當地看守所對罪犯執行刑罰,三個月以上的,要在監獄服刑。一般情況下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是在判決地當地看守所或者監獄服刑,一年以上的會
4、死刑緩期執行與立即執行。對判處死緩以及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採用就近服刑的原則,即在判決地監獄、死刑執行場所執行。對於未成年犯,服刑地點應當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就是未成年犯監獄,它是對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執行刑罰的場所,也是是監獄的一種。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1、刑罰內容為對受刑者一定權益的限制和剝奪;
2、刑罰的對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罰適用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審判機關;
4、刑罰的種類及適用標準必須為刑法的明文規定依據;
5、刑罰適用必須依照刑事訴訟程序;
6、刑罰的執行機關是特定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條: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第二十七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原關押監獄應當及時將罪犯在監內改造情況通報負責執行的社區矯正機構。
以上就是羅澤文律師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判刑後在哪服刑的相關法律規定。因為我國的刑罰種類還是比較多的因此來說服刑的機關會因為刑罰的方法不同而導致服刑機關的不同。所以這些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需要我們分情況來看。如果大家對於這些還有什麼疑問,歡迎諮詢文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