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頒布後,小編就準備重新學習民法。為什麼呢?因為小編以前學習的都是民法的立法論,也就是法律制度應該怎樣怎樣,這樣一來,對實體法的規定顯然學習的不夠深入。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開始實施,但是大部頭的民法體系書,都還沒有修訂完成。目前市面上能見到的根據民法典修訂的,是梁慧星老師的《民法總論》《民法總則講義》,西北政法韓松教授的《民法總論》。
大部頭的朱慶育教授的《民法總論》還沒有修訂出版,韓世遠教授前些天也發表聲明,稱《合同法總論》新版將在2021年年底完成修訂,預計2022年出版。目前只有程嘯教授的《侵權責任法》依據民法典完成了大幅度修訂。
在這種局面下,小編準備開始學習德國民法。一來眾所周知,中國民法典,尤其是民法總則的大部分理論與制度都來自德國,看看德國的教科書有好處。二來對於一些基本概念的體系化學習,德國學者的教材也更加清晰和準確。
於是小編開始認真學習布洛克斯的《德國民法總論》的第41版。正好手邊還有一本德文的第40版,兩本書可以結合起來對照看。
《德國民法總論》第一部分「引言」的第三節「法律適用」講的是我們常說的法學方法論的問題。這本書只用了10頁(中文)的篇幅,大致上講了法律的解釋適用與漏洞填補的問題。以前這是小編不太重視的內容,但這次看到作者用簡潔而易懂的語言講述之後,小編開始希望認真學習一下相關問題了。
這裡順帶說一下,德文中Jurisprudenz與英文中的Jurisprudence貌似相同,意義卻相差甚遠。德文中Jurisprudenz常與Rechtswissenschaft(法學)一詞作為同義詞來使用,但嚴格的說Jurisprudenz比Rechtswissenschaft語義更為狹窄。Jurisprudenz是法學的核心,是圍繞法律文本進行詮釋的科學,也可以說是應用法學,實踐法學的意思。而Rechtswissenschaft則還包含了法哲學、法制史與法社會學等學科。而英文中的Jurisprudence則包含法理學與法哲學的意思。[相關討論可參見舒國瀅:《走出概念的泥淖——「法理學」與「法哲學」之辨》,載《學術界》2001年第1期,第107頁;舒國瀅:《尋訪法學的問題立場——兼談「論題學法學」的思考方式》,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3期,腳註41]。因此,我們所說的「法學方法」,可以理解為狹義的「法學」的方法。[「法學方法論」在德文中是「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沒有使用狹義的Jurisprudenz]
回過頭來說,下面是小編的在這一部分的學習筆記:
如果從表意人的利益出發進行解釋,那麼所得出的就是其真實意思。如果從受領人的利益出發,那麼得出的則是規範性的意思,它無須與表意人的真實意思一致。與此相對應,人們將這兩種情況中的解釋方法分別稱為自然解釋和規範解釋。通過自然解釋,表意人的真實意思被確定。存在這樣一種法律行為,其中只有表意人的利益才是重要的,遺囑就是這方面的一個主要例子。
就大多數法律行為而言,除表意人外還要考慮表示受領人的利益。但是,表示受領人對所表示的內容的信賴是否應當得到保護。這種保護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是不必要的:一是雖然存在與表意人的意思不一致的表示,但表示受領人卻知道表意人想表示的內容。如果合同雙方並未將表示理解為其通俗的詞義,而一致地將它理解為另一種含義,那麼錯誤的表示不發生損害的效果(錯誤表示無害原則)。第二種情況是,如果表示受領人雖然不知道表意人通過表示想表達的內容,但是在盡到合理注意後他應當知道該內容,那麼他對所表示內容的信賴就不值得保護。從相互顧及義務中可以得知,表示受領人須對表示進行解釋。若他未進行解釋,則他對所表示內容的信賴因其違反義務的不作為而不值得保護。如果受領人通過解釋得出,表示以其他意思為基礎,但他不能查明該意思的內容,那麼他就被要求向表意人就此進行詢問。他絕對不可以信賴所表達的內容或者直接以自己的方式對意義不明確的表示作出解釋。
人們通過規範解釋所查明的並非表意人的真實意思,而是表示的客觀含義。原因在於,人們應當正確對待表示受領人的利益。在衡量表意人和表示受領人之間相互對立的利益時要注意,意思和表示之間的不一致是由表意人引起的,也就是說是在他的範圍內引起的。此外,如果缺少與之相對應的其他解釋資料,表示受領人必須信賴表意人所表示的內容,那麼使對受領人的信賴保護優先於表意人的利益無疑是合理的。這樣所適用的就不是表意人的真實意思,而是受領人以表示為基礎能夠將它視為表意人意思的意思。如果受領人的信賴是值得保護的,那麼表意人擁有從受領人觀點出發存在的效果意思。合同必須在估計交易習慣的前提下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加以解釋(BGB 157),這意味著合同的解釋不能只以表意人的意思為基礎,而是應當估計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受領人的理解。另一方面,表意人可以在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時在一定前提下撤銷其表示(BGB 119(1)),這個規定從反面說明,如果表意人不撤銷的話,他必須受到按照違背他真實意思的意思的約束。
在回答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時是否也可以適用規範性解釋,一般來說,即使表示中不存在表示意識,表示受領人也會認為它是意思表示。此時,受領人對意思表示存在的信賴和他對意思及表示一致的信賴同樣值得保護。
補充性解釋是對存在漏洞的法律行為所做的補充。補充性解釋以漏洞為前提,法官通過漏洞填補來進行補充。在經常出現的情況中,法律以作出任意性規定的方式幫助法官填補漏洞。當然,解釋也可能表明,個案中任意性規定並不適合填補漏洞。這樣法官就不應適用該規則,而應通過補充性解釋來填補漏洞。
如果在法律行為中發現了需要加以規範的漏洞,那麼法官必須對之進行填補。他必須查明,假如雙當事人考慮到了未想到的情況並且注意到了誠實信用原則以及交易習慣,那麼他們所希望的是什麼。因此,起決定作用的並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想法,而是假設的意思。對假設意思的查明必須從當事人在合同中的評價出發並提出以下問題,在知道該漏洞的情況下,當事人會如何合理地進行約定。這一點在法律對瑕疵物降價作出的特別規定中得到體現(BGB 441)。例如,出賣人以900歐元出售給買受人的物品是有瑕疵的。那麼價款的減少應當與買賣物的價值相符合。這無法通過法官對該瑕疵物的真實價值,即800歐元進行簡單查明而實現。應當從當事人的約定出發,按照買賣物無瑕疵狀態(如1200歐元)以及有瑕疵狀態(如800歐元)的價值比例(3:2),約定的價格900歐元應當相應減少到600歐元。這是因為,如果按照800歐元,則這對買受人是不利的,因為他喪失了在締約時所得到的好處,也就是以900歐元購買價值1200歐元的無瑕疵物。
最後,法官在填補漏洞時如何考慮當事人的評價取決於個案中的情況。因此必須考慮案件中的所有情況(動機、交易習慣、利益狀況)。通常來說,考察當事人在合同中所追求的目的會有所幫助。
在布洛克斯的《德國民法總論》中,除了上述兩個部分涉及法律適用以及對法律行為的解釋之外,還有其他地方也涉及法律解釋的問題,例如關於在判斷對錯誤的意思表示的撤銷權之前,應當先對法律行為進行解釋,等等。德國民法總論(第41版)
自1976年第一版出版至今本書已歷40版,是一本針對初學者的教科書和針對高年級學生的複習材料。它旨在澄清法律規定的真實含義。只有清楚了解法律規定目的的人,才能真正掌握所學的知識。本書致力於引導讀者認真研讀法律規定,同時努力就本書所列出的各個案例提出自己的解決方法。本書是德國有名法學家卡爾·拉倫茨的一部重要著作,亦是法學理論方面的一部經典著作。其主要介紹了十九世紀初至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期間,德國的法學理論及方法論。商務印書館曾引進中國臺灣地區五南公司陳愛娥譯本,引進版面世後取得了良好的市場反響和學術口碑,但由於陳愛娥版本是針對學生的節略本,因此此書一直沒有進入漢譯名著。此次引進德文第六版全版,可以使靠前讀者全面了解拉倫茨的法學思想。法律解釋 第6版
本書採用通俗易懂的講解與案例相結合的方法,使初學者以及非法律人也可以很好地了解法律解釋的相關知識,是為法律學習奠基的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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