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範全市地稅系統代開發票管理,強化稅源監控,統一稅率,公平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或臨時發生應稅行為、取得應稅收入的單位、個人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向代開發票的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為開具發票的行為。
第三條代開發票的種類包括:
(一)《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三聯)(普通發票代開使用);
(二)《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四聯)(銷售不動產業發票代開使用);
(三)《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
主管地稅機關為納稅人代開發票時,不得向納稅人收取發票工本費。
第四條 受理代開發票業務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根據下列原則確定: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需代開發票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需代開發票的,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需代開發票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需代開發票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
(三)納稅人出租、銷售不動產需代開發票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納稅地點的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領購併開具與其經營業務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娛樂業、「服務業—飲食業」稅目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的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主管地稅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二)轄區外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取得應稅收入,未申請領購發票而需要開具發票的。
(三)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取得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四)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地稅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五)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六)主管地稅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對按照規定屬於不徵收或暫不徵收營業稅的行為,主管地稅機關不得開具發票,收款方、付款方應根據《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四十八條規定開具或收取合法、有效憑證。
第七條 申請代開發票的納稅人(以下簡稱代開申請人)應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一式兩份(表樣附後),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代開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件。代開申請人應提供其稅務登記證件(無稅務登記證件的應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件)的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稅務登記信息已納入「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統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不再留存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代開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其它有效證件。
1、申請代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的,還應提供《道路運輸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2、申請代開《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四聯)的,還應提供《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房屋權屬證明。
3、個人出租房屋申請代開發票的,應同時提供房產證複印件或其他房屋所有權的證明資料。
(二)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服務及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經營活動中簽訂的標明項目、單價、金額等內容的合同、協議或其他書面確認證明及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1、合同或協議屬一次性付款業務並已註明成交金額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證明;沒有註明成交金額的,還需提供付款方證明。
2、原來提供的合同或協議發生變化的,需提供修改補充後的合同或協議。
3、沒有籤訂合同或協議(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除外),應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三)代開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繳納稅款並開具發票的,還應提供代開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委託授權書。
(四)完稅憑證。
第八條受理代開發票業務的地稅機關對代開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對申請資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並要求代開申請人補充,申請資料不正確的要求代開申請人重新申請。
對按差額確定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或稅收優惠、減免的代開申請,由前臺受理人員進行受理、初審,須經納稅服務大廳負責人審核確認。
第九條主管地稅機關在納稅人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代開發票,應先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如確需核定徵收稅款的,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症候群收率徵收各項稅款。
納稅人發生本辦法未涉及的其它業務,並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均應嚴格按照法定稅率徵收各項稅款。
第十條 除以下設定的代開發票症候群收率外,其他應繳稅費按照稅收政策規定進行徵收:
(一)建築業:
1、主管地稅機關行政轄區以外的單位納稅人:
(1)持外出經營管理證明、不附徵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症候群收率3.3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
(2)持外出經營管理證明、應附徵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症候群收率3.8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個人所得稅附徵0.5%。
(3)持外出經營管理證明、不附徵個人所得稅,且總包方系青島市轄區外單位納稅人、青島項目部申請開具發票的,適用症候群收率3.5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0.03%,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0.2%。
(4)持外出經營管理證明、應附徵個人所得稅,且總包方系青島市轄區外單位納稅人、青島項目部申請開具發票的,適用症候群收率4.0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個人所得稅附徵0.5%,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0.2%。
(5)無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的,適用症候群收率6.3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0.03%,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2.5%,個人所得稅附徵0.5%。
2、主管地稅機關行政轄區以外的個體納稅人:
(1)持外出經營管理證明,適用症候群收率3.3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
(2)無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的,適用症候群收率5.8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個人所得稅附徵2.5%。
3、其他個人:
適用症候群收率5.86%。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0.06%,個人所得稅附徵2.5%。
(二)交通運輸業(含裝卸、搬運):
1、單位納稅人:
代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專用發票》(代開),適用症候群收率5.8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2.5%。
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1)代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專用發票》(代開),適用症候群收率4.8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個人所得稅附徵1.5%。
(2)代開《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代開)(含裝卸、搬運),適用症候群收率4.8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所得稅附徵率1.5%。
3、其他個人:
(1)代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專用發票》(代開),適用症候群收率5.86%。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個人所得稅附徵2.5%。
(2)代開《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代開)(含裝卸、搬運),適用症候群收率4.86%。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所得稅附徵率1.5%。
(三)金融保險業(利息):
1、單位納稅人適用症候群收率5.65%。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5%。
2、個人按照法定稅率徵收各項稅款。
(四)服務業:
1、個人出租房屋:
(1)房產證標明房產屬性為住宅,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適用症候群收率4%。其中:房產稅徵收率4%。
(2)房產證標明房產屬性為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適用症候群收率5.68%。其中:營業稅徵收率1.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3%,房產稅徵收率4%。
(3)房產證標明房產屬性為商業用房,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適用症候群收率12%。其中:房產稅徵收率12%。
(4)房產證標明房產屬性為商業用房,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適用症候群收率18.7%。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房產稅徵收率12%,個人所得稅附徵0.5%,土地使用稅徵收率0.5%,印花稅徵收率0.1%。
(5)房產證標明房產屬性為商住兩用,且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適用症候群收率4%。其中:房產稅徵收率4%。
(6)房產證標明房產屬性為商住兩用,且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適用症候群收率5.68%。其中:營業稅徵收率1.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3%,房產稅徵收率4%。
2、直銷業務: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直銷員或經銷商,且開票額11666元以上(不含本數)至20000元(不含本數)以下的,適用症候群收率3%。其中:個人所得稅附徵3%。
(2)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直銷員或經銷商,且開票額20000元及以上的,適用症候群收率8.65%。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5%,個人所得稅附徵3%。
(3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直銷員或經銷商,且開票額800元(不含本數)至20000元(不含本數),適用症候群收率3%。其中:個人所得稅附徵率3%。
(4)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直銷員或經銷商,且開票額20000元及以上的,按法定稅率徵收各項稅款。
3、個人提供臨時勞務:
(1)代開發票金額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適用症候群收率8.6%。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個人所得稅附徵3%。
(2)代開發票金額20000元以上,按法定稅率徵收各項稅款。
4、其他財產租賃(不含汽車租賃):
(1)單位納稅人適用症候群收率5.65%。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5%。
(2)個體納稅人適用症候群收率8.65%。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5%,個人所得稅附徵3%。
(3)其他個人適用症候群收率8.6%。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個人所得稅附徵3%。
5、其他個人汽車租賃:
適用症候群收率5.6%。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個人所得稅附按法定稅率徵收。
6、其他個人提供諮詢業務:
(1)代開發票金額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適用症候群收率14.6%。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個人所得稅附徵9%。
(2)代開發票金額20000元以上,按法定稅率徵收各項稅款。
(五)銷售不動產(適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
適用症候群收率9.15%(不含土地增值稅)。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地方水利基金徵收率0.05%,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3.5%,土地增值稅按照稅收管理規定及各單位經過測算的結果進行核定徵收。
(六)除以上設定的症候群收率外,其他應繳稅費按照稅收政策規定進行徵收。
第十一條主管地稅機關在為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代開發票時,嚴格執行營業稅起徵點政策,準確界定其他個人按期納稅或按次納稅適用起徵點。
按期納稅適用範圍是指從事連續或者繼續經營行為的其他個人,如房屋租賃、汽車租賃、建築機具租賃、直銷業務、保險營銷員勞務等。按次納稅適用範圍是指從事臨時經營行為的其他個人。
根據代開發票記錄,屬於同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個人,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按月起徵點的,應在達到起徵點的當次一併計算徵稅。
第十二條 代開發票時,對於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轄區外代開申請人能夠提供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其企業所得稅在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代開發票時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轄區外代開申請人不能提供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其企業所得稅應在應稅勞務發生地繳納,在代開發票同時予以核定徵收。
(二)轄區內單位納稅人能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的,在代開發票的同時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按照規定據實繳納。
(三)納稅人不能提供稅務登記證,但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性質的,在代開發票按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否則,在代開發票的同時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申請代開發票的,應在代開發票的同時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對符合條件的代開發票申請,在代開申請人足額繳納稅款後,開具發票的地稅機關要嚴格按規定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填開。摘要欄的內容要詳細填寫,代開的發票上要註明完稅憑證號碼,屬於免稅,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免稅」字樣。發票聯上必須加蓋地稅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申請開具發票的納稅人也可在所開具的發票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第十四條代開申請人一次繳納稅款,可以申請分次開具發票。
地稅機關對代開申請人提交的完稅信息進行審核,對於未超出開票限額的,予以代開;超出開票限額代開的,必須在納稅人補繳稅款後才能代開。
第十五條代開發票後,發生經營業務終止或取消、退回經營款項、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重新開具的,代開申請人應當將需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繳還開具發票的地稅機關,地稅機關將所有聯次裝訂在一起,並註明「作廢」字樣,然後再如實重新開具發票。
重新開具時,對於多繳的稅款,由代開申請人另行辦理退稅手續;對於應補繳稅款的,地稅機關必須在代開申請人補稅後方可開具。
第十六條代開發票後發生發票聯丟失的,付款方可持相關資料到原代開地稅機關複印代開發票存根聯並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經主管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後,附相關資料作為記帳憑證。
第十七條 建築工程分包業務代開發票的處理:
(一)總包方、分包方各自繳納稅款的:
按照營業稅條例規定,總包方、分包方應各自作為納稅人申請開具發票和繳納稅款。
總包方:總包方申請代開發票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2、與發包人籤訂的合同;
3、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
4、經辦人身份證件;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總包方如能同時提供與分包方籤訂的合同或協議、向分包方支付款項的發票及複印件,且分包方為單位納稅人時,可全額開票、差額計稅。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款項發票的,全額徵收稅款。
地稅機關審核上述資料,在確認代開申請人完稅後開具相應發票。
分包方:分包方申請代開發票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2、與總包人籤訂的合同;
3、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
4、經辦人身份證件;
地稅機關審核上述資料,在確認納稅代開申請人完稅後開具相應發票。
(二)地稅機關委託總包方代徵稅款的:
總包人申請代開發票時,應當提供的資料有: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2、與發包人籤訂的合同;
3、與分包人籤訂的合同;
4、總包方完稅憑證;
5、經辦人身份證件;
6、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項的發票
能夠提供上述資料的,且分包方為單位納稅人時,總包方實行全額開票、差價計稅;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項發票,全額徵稅。
分包人申請代開發票時,應當提供的資料有: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2、與總包方籤訂的分包合同;
3、總包方開具的代徵稅款完稅憑證;
4、經辦人身份證件;
(三)地稅機關委託發包方向總包方代徵全部稅款的:
總包方:
總包方申請代開發票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2、與發包人籤訂的合同;
3、發包發已經代徵總包方稅款的完稅憑證及複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件;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總包方如能同時提供與分包方籤訂的合同或協議、向分包方支付款項的發票及複印件,且分包方為單位納稅人時,可全額開票、差額計稅。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款項證明的,全額徵收稅款。
地稅機關審核上述資料,在確認代開申請人完稅後開具相應發票。
分包人除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填寫《代開發票申請表》並提供有關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2、總包方與發包方籤訂的合同;
3、完稅憑證;(發包方給總包方開具的完稅憑證及複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件;
地稅機關必須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確認該分包人與總包方存在分包關係且總包方已經按照全額繳納稅款後,才能對分包方申請代開發票只開具發票不再徵收稅款。
地稅機關應當對申請代開建築業工程發票的總包方、分包人提供的所有資料進行核查,確認該項工程已經繳納營業稅後方可代開發票。
不能同時提供上述資料的,主管地稅機關不得為其代開發票,或按開票金額徵收稅款後再代開發票。
第十八條 實行營業稅差額徵稅代開發票時,以全部收入減去扣除項目金額後作為計稅營業額徵收稅款,全額代開發票,但代開申請人除提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供其它相應的資料:
(一)涉及減去扣除項目的合同及其他證明資料;
(二)扣除項目的正式發票或其他證明資料。
不能同時提供上述資料的,主管地稅機關不得為其代開發票,或按開票金額徵收稅款後再代開發票。
第十九條經濟實體發生經濟糾紛,經法院判決取得的執行款(不包括退回的訴訟費),由法院代為負責執行的,代開申請人憑取得有關法定的執行依據(包括判決書、裁定書、法院調解書、仲裁決定、強制執行公證書等法律文書)到地稅機關繳納稅款、申請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地稅機關應將代開發票完整資料整理歸檔。主要包括:
(一)《代開發票申請表》;
(二)完稅憑證複印件;(大集中系統已經有的,可只當場審核,不留存複印件)
(三)要求代開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
代開發票存根聯和作廢發票的全部聯次要單獨按照順序存儲。
第二十一條代開發票資料要安排專人負責管理,發票存根聯保存期限為5年。代開發票窗口人員按天整理,定期製作目錄提交資料管理人員,由管理人員集中裝訂建檔,按照代開發票種類單獨建檔,但最長時間不能超過1個月。
第二十二條代開發票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地稅機關代開發票的,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依照《徵管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稅務人員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代開發票,不徵或者少徵稅款,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代開申請人的,將其調離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地稅機關不按規定保管代開發票資料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關於印發〈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地稅發[2004]168號)、《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6號)第三條、《關於統一直銷行業直銷員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132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附件:代開發票症候群收率一覽表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全市地稅系統代開發票管理,強化稅源監控,統一稅率,公平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或臨時發生應稅行為、取得應稅收入的單位、個人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向代開發票的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為開具發票的行為。
第三條代開發票的種類包括:
(一)《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三聯)(普通發票代開使用);
(二)《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四聯)(銷售不動產業發票代開使用);
(三)《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
主管地稅機關為納稅人代開發票時,不得向納稅人收取發票工本費。
第四條 受理代開發票業務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根據下列原則確定: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需代開發票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需代開發票的,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需代開發票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需代開發票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
(三)納稅人出租、銷售不動產需代開發票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納稅地點的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領購併開具與其經營業務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娛樂業、「服務業—飲食業」稅目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的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主管地稅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二)轄區外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取得應稅收入,未申請領購發票而需要開具發票的。
(三)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取得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四)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地稅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五)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六)主管地稅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對按照規定屬於不徵收或暫不徵收營業稅的行為,主管地稅機關不得開具發票,收款方、付款方應根據《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四十八條規定開具或收取合法、有效憑證。
第七條 申請代開發票的納稅人(以下簡稱代開申請人)應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一式兩份(表樣附後),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代開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件。代開申請人應提供其稅務登記證件(無稅務登記證件的應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件)的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稅務登記信息已納入「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統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不再留存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代開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其它有效證件。
1、申請代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的,還應提供《道路運輸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2、申請代開《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四聯)的,還應提供《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房屋權屬證明。
3、個人出租房屋申請代開發票的,應同時提供房產證複印件或其他房屋所有權的證明資料。
(二)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服務及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經營活動中簽訂的標明項目、單價、金額等內容的合同、協議或其他書面確認證明及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1、合同或協議屬一次性付款業務並已註明成交金額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證明;沒有註明成交金額的,還需提供付款方證明。
2、原來提供的合同或協議發生變化的,需提供修改補充後的合同或協議。
3、沒有籤訂合同或協議(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除外),應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三)代開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繳納稅款並開具發票的,還應提供代開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委託授權書。
(四)完稅憑證。
第八條受理代開發票業務的地稅機關對代開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對申請資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並要求代開申請人補充,申請資料不正確的要求代開申請人重新申請。
對按差額確定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或稅收優惠、減免的代開申請,由前臺受理人員進行受理、初審,須經納稅服務大廳負責人審核確認。
第九條主管地稅機關在納稅人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代開發票,應先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如確需核定徵收稅款的,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症候群收率徵收各項稅款。
納稅人發生本辦法未涉及的其它業務,並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均應嚴格按照法定稅率徵收各項稅款。
第十條 除以下設定的代開發票症候群收率外,其他應繳稅費按照稅收政策規定進行徵收:
(一)建築業:
1、主管地稅機關行政轄區以外的單位納稅人:
(1)持外出經營管理證明、不附徵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症候群收率3.3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
(2)持外出經營管理證明、應附徵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症候群收率3.8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個人所得稅附徵0.5%。
(3)持外出經營管理證明、不附徵個人所得稅,且總包方系青島市轄區外單位納稅人、青島項目部申請開具發票的,適用症候群收率3.5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0.03%,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0.2%。
(4)持外出經營管理證明、應附徵個人所得稅,且總包方系青島市轄區外單位納稅人、青島項目部申請開具發票的,適用症候群收率4.0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個人所得稅附徵0.5%,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0.2%。
(5)無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的,適用症候群收率6.3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0.03%,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2.5%,個人所得稅附徵0.5%。
2、主管地稅機關行政轄區以外的個體納稅人:
(1)持外出經營管理證明,適用症候群收率3.3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
(2)無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的,適用症候群收率5.8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個人所得稅附徵2.5%。
3、其他個人:
適用症候群收率5.86%。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0.06%,個人所得稅附徵2.5%。
(二)交通運輸業(含裝卸、搬運):
1、單位納稅人:
代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專用發票》(代開),適用症候群收率5.8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2.5%。
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1)代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專用發票》(代開),適用症候群收率4.8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個人所得稅附徵1.5%。
(2)代開《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代開)(含裝卸、搬運),適用症候群收率4.89%。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3%,所得稅附徵率1.5%。
3、其他個人:
(1)代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專用發票》(代開),適用症候群收率5.86%。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個人所得稅附徵2.5%。
(2)代開《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代開)(含裝卸、搬運),適用症候群收率4.86%。其中:營業稅徵收率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6%,所得稅附徵率1.5%。
(三)金融保險業(利息):
1、單位納稅人適用症候群收率5.65%。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5%。
2、個人按照法定稅率徵收各項稅款。
(四)服務業:
1、個人出租房屋:
(1)房產證標明房產屬性為住宅,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適用症候群收率4%。其中:房產稅徵收率4%。
(2)房產證標明房產屬性為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適用症候群收率5.68%。其中:營業稅徵收率1.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3%,房產稅徵收率4%。
(3)房產證標明房產屬性為商業用房,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適用症候群收率12%。其中:房產稅徵收率12%。
(4)房產證標明房產屬性為商業用房,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適用症候群收率18.7%。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房產稅徵收率12%,個人所得稅附徵0.5%,土地使用稅徵收率0.5%,印花稅徵收率0.1%。
(5)房產證標明房產屬性為商住兩用,且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適用症候群收率4%。其中:房產稅徵收率4%。
(6)房產證標明房產屬性為商住兩用,且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適用症候群收率5.68%。其中:營業稅徵收率1.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03%,房產稅徵收率4%。
2、直銷業務: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直銷員或經銷商,且開票額11666元以上(不含本數)至20000元(不含本數)以下的,適用症候群收率3%。其中:個人所得稅附徵3%。
(2)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直銷員或經銷商,且開票額20000元及以上的,適用症候群收率8.65%。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5%,個人所得稅附徵3%。
(3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直銷員或經銷商,且開票額800元(不含本數)至20000元(不含本數),適用症候群收率3%。其中:個人所得稅附徵率3%。
(4)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直銷員或經銷商,且開票額20000元及以上的,按法定稅率徵收各項稅款。
3、個人提供臨時勞務:
(1)代開發票金額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適用症候群收率8.6%。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個人所得稅附徵3%。
(2)代開發票金額20000元以上,按法定稅率徵收各項稅款。
4、其他財產租賃(不含汽車租賃):
(1)單位納稅人適用症候群收率5.65%。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5%。
(2)個體納稅人適用症候群收率8.65%。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率0.05%,個人所得稅附徵3%。
(3)其他個人適用症候群收率8.6%。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個人所得稅附徵3%。
5、其他個人汽車租賃:
適用症候群收率5.6%。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個人所得稅附按法定稅率徵收。
6、其他個人提供諮詢業務:
(1)代開發票金額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適用症候群收率14.6%。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個人所得稅附徵9%。
(2)代開發票金額20000元以上,按法定稅率徵收各項稅款。
(五)銷售不動產(適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
適用症候群收率9.15%(不含土地增值稅)。其中:營業稅徵收率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營業稅稅額的7%、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0.1%,地方水利基金徵收率0.05%,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3.5%,土地增值稅按照稅收管理規定及各單位經過測算的結果進行核定徵收。
(六)除以上設定的症候群收率外,其他應繳稅費按照稅收政策規定進行徵收。
第十一條主管地稅機關在為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代開發票時,嚴格執行營業稅起徵點政策,準確界定其他個人按期納稅或按次納稅適用起徵點。
按期納稅適用範圍是指從事連續或者繼續經營行為的其他個人,如房屋租賃、汽車租賃、建築機具租賃、直銷業務、保險營銷員勞務等。按次納稅適用範圍是指從事臨時經營行為的其他個人。
根據代開發票記錄,屬於同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個人,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按月起徵點的,應在達到起徵點的當次一併計算徵稅。
第十二條 代開發票時,對於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轄區外代開申請人能夠提供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其企業所得稅在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代開發票時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轄區外代開申請人不能提供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其企業所得稅應在應稅勞務發生地繳納,在代開發票同時予以核定徵收。
(二)轄區內單位納稅人能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的,在代開發票的同時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按照規定據實繳納。
(三)納稅人不能提供稅務登記證,但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性質的,在代開發票按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否則,在代開發票的同時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申請代開發票的,應在代開發票的同時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對符合條件的代開發票申請,在代開申請人足額繳納稅款後,開具發票的地稅機關要嚴格按規定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填開。摘要欄的內容要詳細填寫,代開的發票上要註明完稅憑證號碼,屬於免稅,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免稅」字樣。發票聯上必須加蓋地稅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申請開具發票的納稅人也可在所開具的發票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第十四條代開申請人一次繳納稅款,可以申請分次開具發票。
地稅機關對代開申請人提交的完稅信息進行審核,對於未超出開票限額的,予以代開;超出開票限額代開的,必須在納稅人補繳稅款後才能代開。
第十五條代開發票後,發生經營業務終止或取消、退回經營款項、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重新開具的,代開申請人應當將需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繳還開具發票的地稅機關,地稅機關將所有聯次裝訂在一起,並註明「作廢」字樣,然後再如實重新開具發票。
重新開具時,對於多繳的稅款,由代開申請人另行辦理退稅手續;對於應補繳稅款的,地稅機關必須在代開申請人補稅後方可開具。
第十六條代開發票後發生發票聯丟失的,付款方可持相關資料到原代開地稅機關複印代開發票存根聯並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經主管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後,附相關資料作為記帳憑證。
第十七條 建築工程分包業務代開發票的處理:
(一)總包方、分包方各自繳納稅款的:
按照營業稅條例規定,總包方、分包方應各自作為納稅人申請開具發票和繳納稅款。
總包方:總包方申請代開發票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2、與發包人籤訂的合同;
3、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
4、經辦人身份證件;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總包方如能同時提供與分包方籤訂的合同或協議、向分包方支付款項的發票及複印件,且分包方為單位納稅人時,可全額開票、差額計稅。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款項發票的,全額徵收稅款。
地稅機關審核上述資料,在確認代開申請人完稅後開具相應發票。
分包方:分包方申請代開發票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2、與總包人籤訂的合同;
3、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
4、經辦人身份證件;
地稅機關審核上述資料,在確認納稅代開申請人完稅後開具相應發票。
(二)地稅機關委託總包方代徵稅款的:
總包人申請代開發票時,應當提供的資料有: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2、與發包人籤訂的合同;
3、與分包人籤訂的合同;
4、總包方完稅憑證;
5、經辦人身份證件;
6、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項的發票
能夠提供上述資料的,且分包方為單位納稅人時,總包方實行全額開票、差價計稅;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項發票,全額徵稅。
分包人申請代開發票時,應當提供的資料有: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2、與總包方籤訂的分包合同;
3、總包方開具的代徵稅款完稅憑證;
4、經辦人身份證件;
(三)地稅機關委託發包方向總包方代徵全部稅款的:
總包方:
總包方申請代開發票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2、與發包人籤訂的合同;
3、發包發已經代徵總包方稅款的完稅憑證及複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件;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總包方如能同時提供與分包方籤訂的合同或協議、向分包方支付款項的發票及複印件,且分包方為單位納稅人時,可全額開票、差額計稅。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款項證明的,全額徵收稅款。
地稅機關審核上述資料,在確認代開申請人完稅後開具相應發票。
分包人除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填寫《代開發票申請表》並提供有關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2、總包方與發包方籤訂的合同;
3、完稅憑證;(發包方給總包方開具的完稅憑證及複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件;
地稅機關必須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確認該分包人與總包方存在分包關係且總包方已經按照全額繳納稅款後,才能對分包方申請代開發票只開具發票不再徵收稅款。
地稅機關應當對申請代開建築業工程發票的總包方、分包人提供的所有資料進行核查,確認該項工程已經繳納營業稅後方可代開發票。
不能同時提供上述資料的,主管地稅機關不得為其代開發票,或按開票金額徵收稅款後再代開發票。
第十八條 實行營業稅差額徵稅代開發票時,以全部收入減去扣除項目金額後作為計稅營業額徵收稅款,全額代開發票,但代開申請人除提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供其它相應的資料:
(一)涉及減去扣除項目的合同及其他證明資料;
(二)扣除項目的正式發票或其他證明資料。
不能同時提供上述資料的,主管地稅機關不得為其代開發票,或按開票金額徵收稅款後再代開發票。
第十九條經濟實體發生經濟糾紛,經法院判決取得的執行款(不包括退回的訴訟費),由法院代為負責執行的,代開申請人憑取得有關法定的執行依據(包括判決書、裁定書、法院調解書、仲裁決定、強制執行公證書等法律文書)到地稅機關繳納稅款、申請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地稅機關應將代開發票完整資料整理歸檔。主要包括:
(一)《代開發票申請表》;
(二)完稅憑證複印件;(大集中系統已經有的,可只當場審核,不留存複印件)
(三)要求代開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
代開發票存根聯和作廢發票的全部聯次要單獨按照順序存儲。
第二十一條代開發票資料要安排專人負責管理,發票存根聯保存期限為5年。代開發票窗口人員按天整理,定期製作目錄提交資料管理人員,由管理人員集中裝訂建檔,按照代開發票種類單獨建檔,但最長時間不能超過1個月。
第二十二條代開發票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地稅機關代開發票的,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依照《徵管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稅務人員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代開發票,不徵或者少徵稅款,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代開申請人的,將其調離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地稅機關不按規定保管代開發票資料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關於印發〈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地稅發[2004]168號)、《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6號)第三條、《關於統一直銷行業直銷員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132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文章來源:稅務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