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28005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1年第4號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併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地稅發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目前,製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應開不開、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不僅嚴重侵蝕國家稅基,為其他經濟犯罪提供便利,而且敗壞社會道德,成為經濟活動中的一個頑疾。各市州地稅機關要充分認識製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等違法行為的嚴重危害性,進一步加大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行為的整治力度。同時,要採取有效措施,通過實施「機具開票,逐筆開具;有獎發票,鼓勵索票;查詢辨偽,防堵假票;票表比對,以票控稅」的管理模式,切實加強普通發票的日常管理,著力構建發票管理長效機制,有效遏止製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行為的蔓延,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簡併票種,統一式樣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從2011年1月1日起,我省開始啟用新版普通發票,經歷三個月過渡期,2011年4月1日全省已全面啟用新版發票,同時停止使用舊版普通發票,發票改版工作順利完成。各市州地稅機關要切實做好發票改版後續工作。
(一)堅持「簡併票種、統一式樣、建立平臺、網絡開具」的總體思路,在規範管理、方便使用的前提下,努力擴大機打發票使用範圍,大力壓縮手工發票,合理使用定額發票,全面提升普通發票管理的規範化和信息化水平。
(二)簡併票種統一式樣後我省新版普通發票分為通用發票、省局保留髮票和總局保留髮票三大類,具體票樣見《湖南省地稅系統普通發票樣本(2010年版)》。各市州地稅機關可結合當地實際在以下票種中進行選擇:
1.通用發票3種:即湖南省通用機打發票、湖南省通用手工發票(裁剪)、湖南省通用定額發票。
2.省局保留髮票5種:即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稅控專用發票、往來結算統一憑據、預收款專用憑據、門票。
3.總局保留髮票4種:即發票換票證、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自開、代開)、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代開)、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自開、代開)。
電子門票(非紙質門票)暫不納入發票管理,待國務院授權部門有明確規定後,按規定執行。
(三)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申請使用印有單位名稱的發票,並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印製或列印企業名稱:一是由開票軟體控制列印單位名稱(或標識),平推式發票列印在發票票頭左側,卷式發票列印在發票票頭下方;二是在印製發票時加印單位名稱(或標識),平推式發票、通用手工發票和通用定額發票在票頭左側加印,卷式發票在票頭下方加印。凡採用通用機打發票並使用軟體程序控制列印用票單位名稱或標識的,不屬於冠名發票行政許可管理範圍,按一般發票領購手續辦理。
(四)我省原有發票票種中,公共汽車車票仍按現有方式管理,繼續保留。因特殊原因,在一段時間內還需繼續保留的發票,各地要嚴格控制,並上報省局備案。
三、集中印製,強化防偽
(一)落實集中印製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要求,抓緊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集中印製的印刷企業,切實提高普通發票的印製質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發票印製成本。
(二)改進和完善發票防偽措施。為進一步遏制和打擊製售假發票的違法犯罪活動,提高公眾直觀識別普通發票能力,全省地稅系統新版普通發票採取下列防偽措施。1.新版發票用紙。一是全省電腦發票、稅控發票的發票聯使用「湖南地稅」專用區域水印標識47g無碳防偽上白水印紙、「湖南地稅」 專用區域水印標識47g無碳防偽下白水印紙和「湖南地稅」專用區域水印標識54g無碳防偽中白水印紙。其他聯配套紙採用具有隱形螢光防偽+防偽元素的48g新型複合防偽無碳上紙、50g新型複合防偽無碳下紙和52g新型複合防偽無碳中紙印製。二是定額發票、單聯電腦和單聯稅控發票的發票聯採用「湖南地稅」專用區域水印標識+有色溫變防偽線+隱形螢光防偽線+防偽元素的70g新型複合防偽紙印製。三是計程車票的發票聯採用「湖南地稅」專用區域水印標識+有色溫變防偽線+隱形螢光防偽線+防偽元素的60g新型複合防偽紙印製。四是手工發票的發票聯採用原「sw」單層防偽水印紙印製。2.新版專用防偽油墨。一是「稅務監製章」、「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採用「紅外螢光金光紅防偽油墨」印刷:在長波(365納米)紫外光照射下,「稅務監製章」的金光紅色,顯現鮮豔的金黃色螢光;在紅外線(980納米)照射下,「稅務監製章」的金光紅色,顯現鮮豔的黃色亮點。二是隱形「湖南地稅監製」文字,採用「隱形變頻紅外螢光防偽油墨」印刷:在長波(365納米)紫外光照射下,隱形「湖南地稅監製」文字,顯現鮮豔的紅色螢光;在短波(254納米)紫外光照射下,隱形「湖南地稅監製」文字,顯現鮮豔的黃綠螢光;在紅外線(980納米)照射下,隱形「湖南地稅監製」文字,顯現鮮豔的紅外綠點。舊版防偽油墨不再繼續使用。
四、嚴格發售,防止騙購
(一)確保發票申領者身份合法。在辦理稅務登記時,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註冊登記信息查詢系統,以及公安部門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詢系統,做好稅務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對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證件註冊登記,騙購發票。
(二)分類進行發票初始核定。要根據分類管理的要求,在核定納稅人適用的票種、版別、數量前,分行業、分項目、分規模對納稅人進行相關調查測算,並以此作為依據,在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時,結合其經營行業、經營項目、經營規模,對其申請領購的發票票種、版別、數量認真進行核對和確認。
(三)合理控制發票發售數量。對初次申請領購發票或者一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其領購發票的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使用量範圍內;使用發票比較規範且無發票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的使用量;企業冠名發票的審批印製數量控制在不超過1年使用量範圍內;對定期定額戶應供應小面額發票,並及時根據使用情況調整供應量和納稅定額。
(四)規範定額發票的供應。對不在稅控收款機推行範圍內或開票量及開票金額較小,又不適合使用機具開票的納稅人可提供定額發票。定額發票的供票數量根據納稅人經營額、納稅額確定。
五、規範開具,鼓勵索票
(一)加強對納稅人開票管理。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開具假發票、作廢發票或非法為他人代開發票;付款方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開的發票。各市州地稅機關的工作人員要告之納稅人不按規定開具和取得發票的法律責任。
(二)加快實行機具開票、逐筆開具制度。凡已推行稅控收款機的市州,要全面推行稅控機具開票,納稅人要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數據;使用機具開票的電子數據,必須妥善保存,做到不丟失、不更改,確保所存儲的每一張發票電子存根數據與付款方取得的發票聯數據一致。發票電子存根數據視同紙質發票存根保存。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取消手工開票。
(三)規範代開發票行為。對臨時需要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納稅人,應告知其代開發票的範圍、需提交的證明資料、辦理程序和手續,並及時受理,認真審核、照章徵稅後為其辦理代開事宜。
(四)積極推行有獎發票。凡已推行有獎發票的市州,應繼續加大推行力度,創新方式方法,力求取得更大的社會效益和稅收效益。未推行有獎發票的市州,應積極創造條件,儘快推行有獎發票。
六、嚴格繳銷,防止流失
(一)嚴格執行驗舊購新制度。凡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各市州地稅機關要按規定通過稅控管理後臺對其報送的開票電子數據進行採集認證,即「驗舊」,驗舊通過的,準予「購新」;凡使用手工開票及未實行電子數據報送的納稅人,各市州地稅機關要定期核驗發票使用情況,並將納稅人使用發票的開具情況、經營情況與納稅情況進行分析比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相應調整供票量。對重點納稅人要實施當期「驗舊購新」和「票表比對」。有條件的地區可對重點納稅人或重點行業的納稅人開票信息進行數據採集和認證,進行相關數據的比對、分析,及時發現異常情況並採取措施糾正,涉嫌偷逃騙稅的移送稽查部門查處。
(二)及時處理丟失或被盜發票。當發生發票丟失或被盜時,各市州地稅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按規定及時刊登公告,聲明作廢,並列入丟失或被盜發票資料庫。一旦發現有開具作廢發票者,一律依法從重處罰。
七、建立查詢系統, 倡導維權辨偽
(一)建立發票辨偽查詢系統。各市州地稅機關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技術手段,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和查詢系統,收集發票印製、領購、開具、繳銷、丟失、被盜、作廢信息,並通過專用系統進行分析和評估。要充分利用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以及簡訊平臺,為納稅人和消費者提供辨別真偽的信息查詢服務,建立普通發票信息監控平臺。
(二)倡導納稅人維權辨偽。各市州地稅機關要通過各種公共媒體和宣傳工具,普及相關法律知識、發票防偽知識以及識別發票真偽的方法,不斷提高廣大用票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發票的自覺性,鼓勵廣大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八、加強日常監督,打擊不法活動
(一)深入開展重點打擊行動。要會同公安部門重點整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機簡訊、網際網路、傳真、郵遞等交易方式銷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活動,嚴厲打擊專門發送發票違法信息和專門代開發票的團夥,集中治理在街頭巷尾、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兜售假發票的行為,加大對印製假發票窩點的打擊力度,加強對重點案件和重點地區工作督導,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更大成效。要將此項工作作為今後稅務稽查監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將發票檢查列為稅務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持之以恆,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整治製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工作的長效機制。凡涉嫌偷逃騙稅和虛開發票、非法代開發票的,一律移送稽查部門查處。
(二)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製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將發票使用情況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掛鈎。凡有發票違法行為的,應作為對其納稅信用等級降級處理的依據,並記錄在失信信息資料庫中,供社會查詢。
各市州地稅機關要緊密依靠當地黨委和政府的支持,深入開展好打擊製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將發票管理工作列入稅收徵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實行歸口管理,統一協調,完善相關制度,健全工作機制,有效整合資源,狠抓任務落實,切實提高發票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分送: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地稅稽查局、省局直屬局。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2011年7月20日印發
校對:徵管和科技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