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經濟秩序,加強企業的稅收徵管和財務監督,根據浙國稅徵(1995)48號《關於加強企業收款收據管理的通知》及溫國稅徵(97)74號、溫地稅徵(97)69號《關於印發(溫州市企業收款收據管理基於規定)的通知》精神,並結合我縣實際,現將企業收款收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公告如下,希廣大納稅人認真執行。
一、「企業收款收據」是企業非經營性款項往來的會計憑證。凡是企業內部收付款往來及企業與外界發生的非經營性的款項往來,都必須使用「浙江省溫州市企業統一收款收據」。企業原有的其他收款收據(憑證)一律自行銷毀,停止使用。
二、各企業凡需要使用「企業收款收據」,應憑經主管稅務機關審籤意見後的《普通發票購領證》到各辦稅服務廳購領。
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印製「企業收款收據」。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從嚴處罰。企業因特殊需要另行制定「具名收款收據」格式的,可報縣國家稅務局發票管理所批准後統一印製。
三、「企業收款收據」應當按票面的號碼順序,時限和每一款項內容認真填列,並在收據聯下角加蓋「企業財務專用章」。
四、各企業使用「企業收款收據」應指定辦稅人員負責購領、保管,並做到領、用、存、銷號有記錄,以備核查。
五、企業發生註銷,變更等情況,應在有關部門批准或宣告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原購領的「企業收款收據」領、用、存清理列冊,向原批准購(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
六、對不按規定印製,使用「企業收款收據」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都應嚴格執行本規定,加強財務管理工作,認真審核非經營性款項往來中使用「收款收據」的經濟事項,對不符合使用「收款收據」的應拒絕接受,並報告稅務機關查處。
八、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