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10月1日消息:未婚先孕,22歲的秦雯生下了女兒,並與男友籤訂了一份女兒撫養協議書。後來兩人婚事告吹,秦雯將男友告上法庭,為女兒討要20萬元撫養費。日前,經銅梁法院法官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協議約定要麼結婚要麼付錢
1999年7月,不滿17歲的秦雯與阿飛建立了戀愛關係。2005年,秦雯懷孕,於是催阿飛趕緊結婚,阿飛卻一直不見行動。女兒出生後,阿飛對「結婚」一事仍隻字不提。
2007年7月15日,阿飛去看望女兒時,秦雯拿出事先擬好的撫養協議書讓他籤字。撫養協議書約定:在2007年8月15日之前,要麼阿飛娶秦雯為妻,要么女兒歸秦雯撫養,但阿飛要一次性給秦雯包括女兒撫養費等在內的費用共計20萬元。阿飛最終在協議上籤下了自己的名字。
婚事告吹為女討撫養費
2007年9月底,見結婚無望,又獲悉阿飛有了新女友,秦雯一氣之下將阿飛告上法庭,要求阿飛支付女兒20萬元撫養費。
針對秦雯的訴求,阿飛稱,秦雯對老人有失禮貌是導致雙方矛盾加大而不能結婚的主要原因,秦雯應承擔責任。而在撫養權未定的情況下,撫養費無從談起,20萬元撫養費也遠超銅梁縣的撫養費標準。阿飛還稱自己籤撫養協議時有被要挾的感覺。
秦雯則稱,自己為了女兒已辭去工作,早已失去生活來源,籤訂該協議是為了讓女兒生活有保障。
她還否定了阿飛稱撫養協議是在受脅迫之時所籤的說法。
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阿飛先一次性支付女兒5萬元撫養費,隨後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直至女兒滿18歲為止。秦雯對女兒有撫養權,但要保證阿飛對女兒的探視權。
法官說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本案經法院調解而達成的調解協議,是原告法定代理人秦雯(原告之母)與被告阿飛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日後原告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上述調解協議數額的合理要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