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縣的皮某拋夫棄女與第三者同居,並生下一兒一女,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代價。昨天,豐都縣法院公布,除了對皮某判刑外,還判她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兒3萬餘元。據悉,這是今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以來,少有的案例。
據承辦法官稱,16歲的孫家女兒自懂事以來,長期缺乏家庭溫暖和媽媽的愛。孫家女兒父親孫某一直在家務農,一家人日子過得很清苦。2002年,孫家女兒7歲,孫某和妻子皮某商量,皮外出打工掙錢供女兒讀書。皮某隨後前往沿海打工,此後音信杳無。
法官稱,皮某打工認識了一個豐都老鄉,二人逐漸產生了感情,遂以夫妻名義同居,並生下一兒一女。現在,皮某非婚生的女兒7歲、兒子5歲。對此,孫某一直被蒙在鼓裡。
法官稱,皮某離家後,孫某既當爹又當媽,獨自撫養女兒,並多方打聽妻子的下落無果。今年5月,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婚罪對皮某立案偵查,民警找孫某調查取證,他才知道皮某背叛了他。隨後,法院以重婚罪對皮某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孫某稱,今年,女兒上高中,學費加生活費,一年要花上萬元。之前為尋找皮某,務農為生的他早已入不敷出。為了順利完成學業,孫家女兒將拋棄自己多年未盡法定的母親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母親給付撫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皮某與孫家女兒是親生母女關係,皮某與孫某是經向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結婚的合法夫妻關係,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皮某與孫某依法均有撫養其婚生女兒的。皮某在外出務工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並生兒育女,且不履行自身法定撫養義務,損害了婚生女兒的合法權益,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根據今年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院為此判決,皮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兒撫養費32100元。
承辦法官稱,之前的審判中,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存在,按傳統生活習俗,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沒分開,除非另有明確約定。此時,若子女要求夫妻一方單獨給付撫養費,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當子女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時,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今年8月後,這種局面被徹底打破。
今年8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解釋的規定不但保護了未成年人,也是一種法治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