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9月27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對江鳳林訴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分局(以下簡稱「嶽麓分局」)、長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長沙市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確認嶽麓分局於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違法;撤銷長沙市人民政府的〔2017〕第33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上午7時許,劉庭白因母親王某病重,掛了序號為1號的湘雅三醫院老年科門診號,並與其父親陪同到原告江鳳林坐診的老年科就診。江鳳林認為王某病情較重,建議其退號並轉掛急診。劉庭白遂轉號至急診就診,卻被急診醫生告知急診室無權限辦理住院手續,患者需在門診辦理。劉庭白與其父親又返回至江鳳林診室,要求為其母親辦理住院手續,江鳳林稱已退號轉掛急診,住院手續應由急診辦理。劉庭白與其父親認為江鳳林故意推諉、態度惡劣,遂與其發生爭執,並發生推搡、拉扯。報警後,9時許,嶽麓分局銀盆嶺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處警。原告江鳳林的傷情法醫鑑定結果為左面部與左前臂有兩處皮膚挫傷,評定為輕微傷。
2017年5月17日,嶽麓分局作出第一次《處罰決定書》,決定以擾亂單位秩序行為對劉庭白處以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江鳳林不服,向長沙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7年8月14日,長沙市政府作出第一次《複議決定書》,認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決定撤銷並責令嶽麓分局重做。
2017年8月18日,嶽麓分局重新作出被訴《處罰決定書》。江鳳林再次向長沙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8年1月18日,長沙市政府作出被訴《複議決定書》,維持被訴《處罰決定書》。原告江鳳林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案歷經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一審、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19年4月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提起再審,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一、二審漏列第三人,裁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後,組成三名審判員和四名人民陪審員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並依職權追加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作為第三人於2020年8月7日開庭審理本案。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在診室內無視頻監控,當事人陳述不一致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採信目擊證人蔡某某的證言,作出「江鳳林所受的輕微傷,系劉庭白在推搡拉扯過程中形成」的事實認定,符合法律規定。鑑於糾紛的引起系事出有因,事發過程短且並未造成嚴重影響,劉庭白能主動投案並如實陳述,同時積極且多次找江鳳林賠禮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被江鳳林拒絕),主動消除影響,可認定本案系偶發的醫患糾紛引起違法行為。嶽麓分局在庭審中當庭確認劉庭白的違法行為屬「情節一般」,基本符合實際案情。被訴《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處適當。但是《處罰決定書》未列明違法行為人劉庭白的違法情節處罰幅度,且辦案機關在送達及調查詢問等其他程序中未遵循法定程序,構成程序違法。為了避免因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空轉而浪費行政和司法資源,也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更好地監督依法行政,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依法確認被告嶽麓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但可以保留其效力,遂作出前述判決。
部分醫護人員和公安幹警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