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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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順風車主 行政處罰 行政複議
【案號】(2020)湘行再8號
【案由】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
基本案情
曾某波系滴滴平臺籤約的順風車主,2017年5月17日,曾某波通過滴滴平臺接到搭載順風車的訂單,出發地為益陽市南縣茅草街,目的地為長沙市火車站。上午11時許,曾某波駕車行駛至長沙市嶽麓區某路段時,被長沙市嶽麓區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嶽麓分局」)執法人員攔截和扣押,並向曾某波出具了《公共客運管理行政強制決定書》《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擬作出罰款二萬元的處罰決定。
2017年6月20日,嶽麓分局向曾某波作出了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曾某波不服,向長沙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複議。
2017年10月13日,長沙市交通運輸局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規錯誤,決定撤銷並責令其重作。
2017年10月31日,嶽麓分局再次向曾海波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告知曾某波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違法。
2017年11月7日,嶽麓分局重新作出被訴《處罰決定書》,決定罰款二萬元。曾某波仍不服,向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018年1月3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政府作出被訴《複議決定書》,維持被訴《處罰決定書》。曾某波認為,嶽麓分局的《處罰決定書》及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政府的《複議決定書》均違法,應予以撤銷,故訴至法院。
裁判理由和結果
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曾某波的全部訴訟請求。曾某波不服,提出上訴。
長沙中院認為:
《長沙市私人小客車合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服務範圍限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合乘平臺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區域的合乘信息服務。
曾某波在滴滴平臺註冊成為順風車車主,案涉行程系從益陽市到長沙市的長途客運行程,滴滴平臺發布跨區域的合乘信息服務系違法行為,曾海波從滴滴平臺接受跨區域合乘行程的行為亦不符合私人小客車合乘(拼車、順風車)的定義特徵,屬於違法行為。嶽麓分局據此認定曾某波通過網絡平臺預約從事非法營運行為,在履行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曾某波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等法律程序後,綜合考慮曾某波的實際情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對曾海波作出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同時,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書》,亦符合法律規定。曾某波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書》和《複議決定書》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曾某波不服,申請再審。
湖南高院認為:
本案再審申請人曾某波利用網絡平臺預約載客行為應認定為順風車搭乘行為而並非非法營運行為,其行為不適用《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因提供合乘信息的主體為滴滴平臺公司,違反相關合乘規定的後果不應由再審申請人承擔。且嶽麓分局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遂依法作出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撤銷〔2017〕0316號《嶽麓區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18〕001號《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決定書》。
典型意義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汙染,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並規範其發展」。對於私人小客車合乘這一新型共享經濟模式應與傳統道路運輸經營區分開來,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應明確責任主體,法無明文規定則不予處罰,處罰時應遵循處罰法定原則,如此方可規範和促進這一新型共享經濟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