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件作為敏感和指標案件,是令刑辯律師極為頭疼的一類案件,也是令當事人和家屬心生絕望的案件類型。但是,任何案件都有無罪的可能性,只是時候問題。
今天,法納君為大家扒拉了涉黑案件經過再審後成功摘掉「帽子」的案例,總結無罪的裁判要旨,以饗諸君。
一、涉黑案件再審的無罪率
以案由「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Alpha資料庫上進行檢索,得到8089份裁判文書,其中,再審程序的裁判文書有344份,剔除15份未公開案例全文的文書,共有329份有效文書。經統計,在12份判決書中,僅有1份屬於改判無罪案例,其餘判決書均是改判其他罪名或刑期的文書。
(註:以上截圖數據截止於2020年10月9日,下同)
另以「黑社會」+「再審」+「刑事」+「判決書」的組合關鍵詞再次檢索,得到102個案例,剔除50份原審不涉黑的判決書、3份未公開案例全文的文書,共有49份有效文書。經統計,在49份判決書中,有8例屬於改判無罪案例。
綜合兩次檢索的結果,以378份(329+49)文書作為樣本,共有9例屬於再審改判無罪的情形。其中,有2例是同案(實體上基於同一事實,但程序上拆為不同案件審理),故僅計一次,則以7例作為計算標準,得出涉黑案件再審改判無罪率的比率為1.85%。
但是,囿於公開案例有限,許多涉黑案件並不公開在網上,所以這個比率不代表實際的無罪率。
而經過統計,改判無罪的案例基本情況如下表所示:
令人意外的是,原審法院再審的案件數要比指令再審的案件數多,甚至還出現了檢察院建議法院再審的情形。
涉黑再審無罪的時長相比較詐騙罪再審無罪的時長而言(詳見《詐騙罪再審改判無罪案例的裁判要旨》一文),不算最長的,最高19年3個月10天,最低2年1個月14天,情況看似比詐騙罪樂觀一些,但實際情況有可能是因為涉黑案件公開的案例數量不足,發生機率較低,無法與詐騙罪做同等比較。
二、涉黑案件再審無罪的裁判要旨
在上述7個無罪案例中,分為兩種無罪情形,一是全案涉黑無罪,無罪理由基本都是同時不符合涉黑的四個特徵,其中僅有4個案例載明了詳細的裁判理由;二是部分被告人涉黑無罪,主要系因為主犯的案件未認定涉黑,僅有 1例是載明了詳細的裁判理由。
1、關於組織特徵的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一:組織保安隊不當行使集體事務管理權,不能直接認定為符合組織性特徵,如(2014)城刑再初字第1號案例;
裁判理由二:組織形式鬆散,沒有明確的組織結構體系,多數是因為個人之間的衝突而發生,並沒有明顯「組織」特性,如(2014)寧刑再終字第2號案例;
裁判理由三:組織者、領導者之間具有兄弟關係、與其他成員具有姻親關係或僱傭關係的,組織沒有為違法犯罪形成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也不存在類似於犯罪組織的幫規等,不足以證明符合組織特徵,如(2016)最高法刑再2號案例;
裁判理由四:被糾集者屬於僱傭或臨時叫來幫忙的人員,可以隨時離開的,組織沒有管理其成員常見的獎懲措施的,不具備組織特徵,如(2014)泉刑再終字第1號案例。
2、關於經濟特徵的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一: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並用於組織活動,(2014)城刑再初字第1號案例;
裁判理由二:在認定「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案件中,未認定哪部分財產屬於涉黑行為獲取,未對涉黑財產進行罰沒處理;
沒有證據證明為組織成員提供的工資、獎金等資金,用於組織成員吃喝、吸毒及處理違法犯罪活動善後事宜的費用支出;無證據證明工資、獎金等資金的來源系因涉黑獲取的經濟利益,如(2014)寧刑再終字第2號案例;
裁判理由三:對於開辦合法企業的組織而言,須有證據證實合法企業的經濟實力、業務範圍、銷售狀況、年均利潤及其資金來源和去向、個人全部資產情況的,該部分情況是否與其他組織成員有經濟聯繫,須區分正常發放的工資還是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的利益,如(2016)最高法刑再2號案例。
裁判理由四:被臨時糾集或僱傭的人員,未參與組織或單起違法犯罪活動的收入分配、管理、使用的,不具有經濟性特徵,如(2014)泉刑再終字第1號案例。
3、關於行為特徵的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一:公訴機關指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能體現徐某甲等人通過有組織地多次實施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情況,如(2014)城刑再初字第1號案例。
裁判理由二: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均存在其犯罪的現實成因,缺乏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間的關聯性,如(2014)寧刑再終字第2號。
裁判理由三:僅是採用攔截或跟蹤、拍攝或不按指定地點棄置土方的車輛等行為方式,伴隨辱罵、威脅、圍攻他人的,發生糾紛時,由領導或他人出面協調,未使用明顯的暴力的,不符合行為性特徵,如(2014)泉刑再終字第1號。
裁判理由四:違法犯罪的對象多系與其有經濟往來或經濟糾紛的人,並非不特定群眾,且大部分的違法犯罪行為未造成傷害後果或已被司法機關處罰過的,屬於重複處罰,未達到「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程度,如(2016)最高法刑再2號。
4、關於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徵的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一:被告人徐某甲等人的違法犯罪活動雖然在當地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但並沒有達到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程度,不能認定被告人徐某甲等人的行為具備了非法控制的特徵,如(2014)城刑再初字第1號。
裁判理由二: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聞某甲以涉案涉黑組織形式,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多種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
公然對抗政府,到政府機關起鬨鬧事,唆使他人誣陷司法工作人員,插手基層組織的人事安排和民事糾紛,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等事實的表述,缺乏相應的事實和證據,如(2014)寧刑再終字第2號。
裁判理由三:受他人僱傭為他人管理,在管理過程中,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如(2014)泉刑再終字第1號。
裁判理由四:使用行賄的手段拉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成「保護傘」的,如行賄的目的是為了影響司法人員公正辦案,並非為了保護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更不足以保護組織對某一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
僅有少量違法犯罪行為涉及行業競爭,其他部分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與組織經營的市場無關,不足以造成行業壟斷或對經營市場形成非法控制。如(2016)最高法刑再2號。
裁判理由五:受邀參加少量的違法犯罪活動,且是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而實施的,既沒有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也沒有造成重大影響,如(2014)南川法刑再初字第00001號、000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