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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訂後的《廣告法》重大變化之一在於大幅提高違法廣告的處罰力度。本案為本市首例進入行政訴訟範圍的,對涉「最高級」廣告違法行為適用新的處罰標準和幅度,且在適用廣告法罰則基礎上,突破性的適用行政處罰法予以減輕處罰的行政案件,引起了市場監管、高校行政法專業研究和審判實務的廣泛關注和對該類廣告違法行為處罰的法律適用爭議。
本案在行政處罰決定法律適用和處罰裁量方面深入研討的基礎上,確定了較明確的司法審查標準,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鑑意義,本期精品案例予以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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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字廣告違法行政處罰的司法裁判
——上海合護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在廣告中使用「最高級」等用語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應堅持「過罰相當」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處罰幅度進行裁量。當《廣告法》相應罰則規定的處罰幅度相對於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後果過重時,可適用行政處罰法的一般規定減輕處罰。
2014年4月5日至2016年3月10日期間,原告上海合護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護公司)在天貓商城內對其銷售的「3M9332FFP3N99防護口罩」進行宣傳時,使用了「店長推薦!一級代理正品3M頂級」「頂級防護口罩2隻包郵」「頂級防護口罩」「頂級防護之兼防油性顆粒物」「頂級防護之高效靜電濾材」「頂級防護之冷氣流呼吸閥」「頂級防護之獨立包裝設計」等內容。該商品自2013年10月17日在「天貓商城」開始銷售,於2016年3月10日下架,共計10筆交易,其中在2015年《廣告法》修訂實施後實際交易1筆,金額65元。被告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長寧市場監管局)認定合護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經聽證、延長審理期限後,根據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於2017年1月19日作出長市監案處字〔2017〕第050201611533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合護公司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罰款10萬元。
合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認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定性及適用法律錯誤,處罰過重,要求予以撤銷。
長寧市場監管局辯稱,合護公司並非合理使用「頂級」用語,涉案廣告具有誤導消費者,損害同行業競爭者利益的可能性,屬於使用「最高級」等用語的廣告違法行為,定性準確,且已綜合考量其整改情況和違法行為的情節,適用了《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減輕處罰,裁量適當。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於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滬7101行初154號行政判決:駁回合護公司的訴訟請求。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合護公司發布的廣告中「頂級」一詞,與《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廣告中不得使用的「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具有相同語義。除「一級代理正品3M頂級」的描述,將商品限定在所屬品牌3M的範圍內,描述其在該品牌中的分類等級,屬合理使用範圍外,其他六處使用「頂級」一詞形容修飾涉案商品,均未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且缺乏如此使用的客觀事實依據,並非合理使用,屬於《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廣告違法行為。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發布有該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一般情節下,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條文並未對適用的廣告違法行為進行區分、限定和排除,且一般情況下,罰款幅度為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合護公司作為廣告主同時也是廣告發布者,發布涉案廣告近兩年,期間也有交易產生,違法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故長寧市場監管局應適用該罰則對其進行處罰。但合護公司銷售涉案商品以來僅交易10筆,且於《廣告法》修訂後僅銷售1筆,銷售金額較少,在2016年3月長寧市場監管局立案前,已採取整改措施下架涉案商品,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故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並不嚴重。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堅持「過罰相當」原則,決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不能畸輕畸重,才能既懲處違法行為,又有助於公民形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和習慣,以實現行政處罰的價值和目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長寧市場監管局綜合考量合護公司違法情節、整改情況及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在適用《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的基礎上,同時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合護公司進行了減輕處罰,在最低罰款金額20萬元基礎上按50%的幅度進行了減輕,處罰款10萬元。該處罰幅度與違法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相適應,體現了行政處罰公正的原則,裁量適當,故判決駁回合護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唐傑英 沈丹 解濟民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沈丹、李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