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上進行拔高,在法律上要求平等,這就是社會對醫生的雙重標準。
來源:「醫護多資訊」微信公眾號
作者:醫護多團隊
這是一個早已預見的結局。
只不過,大家都在內心深處保存著那麼一點餘溫尚存的火苗,祈盼著人間奇蹟。
而這世上哪有什麼奇蹟,如果有,那也只不過是一種人為的定義。
江鳳林醫生在這次開庭前,就已經有了一種預感,所以,他在9月26日對我說:放棄幻想,準備上訴!
9月27日,這起歷時三年多,被媒體稱為「全國首例醫告官案」,經歷了行政複議,經歷了長沙市嶽麓區法院、長沙中院的一、二審,經歷了湖南高院再審及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之後,穿越三年漫長的時光,終獲宣判:
圖源:見水印
判決確認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分局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但保留其處罰決定效力。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在診室內無視頻監控,當事人陳述不一致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採信目擊證人蔡某某的證言,作出「江鳳林所受的輕微傷,系劉庭白在推搡拉扯過程中形成」的事實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認為,鑑於糾紛的引起系事出有因,事發過程短且並未造成嚴重影響,劉庭白能主動投案並如實陳述,同時積極且多次找江鳳林賠禮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被江鳳林拒絕),主動消除影響,可認定本案系偶發的醫患糾紛引起違法行為。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嶽麓分局在庭審中當庭確認劉庭白的違法行為屬「情節一般」,基本符合實際案情。被訴《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處適當。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處罰決定書》未列明違法行為人劉庭白的違法情節處罰幅度,且辦案機關在送達及調查詢問等其他程序中未遵循法定程序,構成程序違法。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認為,為了避免因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空轉而浪費行政和司法資源,也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更好地監督依法行政,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依法確認被告嶽麓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但可以保留其效力,遂作出前述判決。
什麼意思呢?
就是公安機關作出的對傷醫者劉庭白200元的處罰,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圖源:見水印
江鳳林醫生輸了!
三年的歲月,對於我們許多人來說,這件經過多審的全國首例「醫告官」案,似乎已經不在意結果了。許多人都說,程序正義遠遠大於結果正義。
然而,對於江鳳林醫生來說,劉庭白的那一巴掌,留在臉頰上的熱辣三年以來絲毫未減。而相對於肉體的痛楚與恥辱,是心靈上永遠無法抹去的傷痕!沒受過這樣的傷難體會這樣的痛,這種痛不是來自肉體而是心靈。它是對醫者人格上的一種羞辱。
江鳳林多次在公開場合祥林嫂般的絮叨:「醫生在上班期間被無故毆打,打了人罰兩百塊錢就了事,醫生的職業安全還能不能有保障,職業生涯還要不要?」
江鳳林多次在公開場合祥林嫂般的絮叨:「受了委屈之後還要咽下去,我真做不到,我要做一個有骨氣、有血性的醫生。我狀告的是警方、政府在傷醫事件中的不作為、降格處理,不是針對劉某白。我自己實際行動做個示範,推動法治進步,使涉醫違法犯罪案件不拖延、不降格,如果能實現這個目的,我就心滿意足了。」
在道德上進行拔高,在法律上要求平等,這就是社會對醫生的雙重標準。
一直以來,醫務人員也是按照這個標準,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在臨床上小心小心翼翼的走著每一步。直到2017年4月23日,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老年科的江鳳林醫生被打事件發生後,白衣天使們才驀然發現,原來,在法律上,有時候,醫生的某些權利並不像普通人一樣容易主張。
江鳳林醫生那天被患者兒子劉某白在其診室毆打後,5月17日,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分局作出對劉某白罰款500元。
江醫生不能接受這一結果。7月4日,到長沙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遞交了行政複議材料。
一月以後的2017年8月14日,江鳳林收到第一份行政複議的結果。行政複議判定,嶽麓分局的處罰決定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進行處罰,明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撤銷。不久,他收到第二份處罰決定,將對劉某白的處罰從500元降到200元。江醫生有種被戲弄的感覺,於是,再次提出行政複議。
2018年1月18日,長沙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維持了嶽麓分局的處罰決定,認為對劉某白處以200元罰款,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江醫生對處罰結果不滿,一紙訴狀將長沙公安局嶽麓分局、長沙市人民政府、違法行為人劉庭白一併告上法庭。
後來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江鳳林醫生的維權之路,歷經坎坷,屢敗屢戰!
在這起全國首例「醫告官」案中,以卵擊石的江鳳林醫生輸了!輸得毫無懸念。
江醫生輸了,但我仍向他致敬!
因為他的抗爭是為醫者的尊嚴,是與傷醫者較真創下的一個典型範例!意義早已不在輸贏,而在於向社會展示,一個醫者的不屈風骨。他用三年的時間,磐石般的信念,告誡人們,不是每一次傷醫之後,一個輕描淡寫的道歉都可以換來原諒!
江醫生輸了,但我仍要向他致敬!
因為,正是由於江鳳林醫生這一事件引起了社會各層對傷醫現象的廣泛關注,影響重大,就在江醫生「民告官」這期間,我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得以快速落地。
從2017年底以來,這部法律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經歷了4次審議,終於在去年12月28日上午,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在今年6月1日起施行。從此,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對醫療衛生健康領域裡的社會關係和行為進行了規範。
其中,針對「醫鬧」事件屢禁不止,該法在第四十六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秩序」。
在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維護良好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係。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違反本法規定,擾亂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秩序,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法律的實施,彰顯了國家尊醫重衛的決心,對打擊傷醫行為予以了加權。
以一己之力,一人之案,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促酶了一部法律的誕生,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江鳳林醫生,並沒有輸,他早就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