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淨化醫療市場,規範醫療行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活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決定在全區範圍內集中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打擊非法行醫範圍
1. 嚴厲打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黑診所」和非醫師行醫的非法行為。
2. 嚴肅查處醫療機構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3. 嚴肅查處鄉村醫生超出登記執業地點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非法行為。
4. 嚴肅查處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行為。
5. 嚴肅查處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開展非法義診活動行為。
6. 嚴肅查處以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名義非法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等行為。
7. 嚴肅查處醫療機構或個人開展非醫學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鑑定、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兩非」行為。
8. 嚴肅查處偽造、買賣、出借、出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行為。
9. 嚴肅查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非法開展醫學美容行為。
10. 嚴肅查處村衛生室、診所未經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准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注射活動。
二、對實施非法行醫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藥品、醫療器械,並處以罰款。
三、非法行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造成就診人殘疾、器官組織損傷或死亡的;
2. 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 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 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 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各醫療機構和個人應立即終止非法行醫活動。
五、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公然侮辱等方法阻礙執法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六、提醒廣大群眾,請不要到非法醫療機構就診,歡迎大家監督。打擊非法行醫舉報電話:0359-2657177;0359-2190197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