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6:1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2020年12月15日,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胡某某、楊某某、高某等八名被告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集中宣判。被告人胡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被告人楊某某、高某等六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本案由和平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韓善擔任審判長,和兩名審判員、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於1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家屬旁聽庭審過程。在疫情防控工作常態化條件下,和平法院堅持防控疫情與案件審判「兩手抓、兩手硬」,積極籌劃被告人提押、核酸檢測、安全防護等工作,確保案件順利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5月至2018年9月,樊某某(已判決)在擔任遼寧省鞍山市某鎮某村黨總支書記兼村委會主任及張某某、孫某某(已判決)作為其「代理人」擔任該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糾集部分村民及刑滿釋放人員,以村民自治組織為依託,壟斷村民自治組織,長期把持村級組織領導權,逐步形成以樊某某為組織者、領導者,張某某、孫某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昝某某、胡某某、周某某、鄧某、楊某某、胡某某、楊某某、高某、許某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組織嚴密、層級清晰、結構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攫取和維護不法利益,該組織借某村徵地拆遷之機,利用偽造承包合同、冒領補償款等手段多次實施職務侵佔、詐騙等犯罪行為,大肆侵吞、騙取村集體、國家拆遷補償款合計人民幣6800餘萬元,其中部分資產用於為組織成員提供工資、福利、生活費用、作案經費,以維繫組織的生存和發展。為稱霸一方、攫取更大的非法經濟利益,該組織圍繞某村徵地拆遷,指使民兵或僱傭打手,以維穩為藉口,有組織地實施1起故意傷害行為、14起尋釁滋事行為,暴力欺壓百姓、打傷多人,其中造成1人死亡、4人輕傷、7人輕微傷的嚴重危害後果,在某村形成非法控制,為非作惡、殘害群眾,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極大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
被告人胡某某、楊某某、高某等人受孫某某、周某某等人指使,於2018年7月18日在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某村村委會院內,借「維穩」名義,對來此問詢集體土地補償款去向等事的被害人汪某某、黃某某等多名村民無故進行毆打、恐嚇,造成多人身體受傷、財物被毀。被告人許某某受樊某某指使,於2017年10月24日11時許在鞍山市千山區某村村委會大廳內,使用滅火器噴射、用拳頭擊打前來詢問補償款去向的村民,致被害人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楊某某、高某等人參加以樊某某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八名被告人受樊某某的指使,多次針對因不滿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行為而上訪的村民實施恐嚇、毆打等尋釁滋事犯罪行為。八被告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目無法紀、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鞍山市千山區某村及周邊地區的社會秩序,為打擊、震懾犯罪,維護人民群眾正常的生活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對涉案的相關被告人均應依法懲處。八名被告人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庭審階段認罪認罰、真誠悔過,考慮到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0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決戰決勝的收官之年,和平法院將進一步認真貫徹全國、省、市掃黑辦的決策部署和上級法院的工作要求,忠誠履行法律賦予神聖職責,堅決完成「六清」任務和「六全」工作,打贏掃黑除惡收官戰,以優異成績向黨和人民交上滿意答卷。
供稿:韓善 薛思林 孫昌松
原標題:《和平法院對把持基層政權、橫行鄉裡的鞍山市千山區某村原村書記樊某某涉黑案八名同案犯依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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