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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罪是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犯猥褻罪的罪犯必須接受法律的懲罰。那麼猥褻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猥褻罪與侮辱罪的區別是什麼?
猥褻罪的判刑標準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該罪犯罪構成要件如下所述:
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主觀要件: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慾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對男童和男性的猥褻包括姦淫行為);
客體要件:侵犯了社會對自然人的性羞恥心合法的保護;
客觀要件: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
1、對象情況不同:猥褻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他人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猥褻罪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