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罪與強姦罪有何區別?

2020-10-12 重慶天伸律師事務所

猥褻罪和強姦罪容易混淆,實質上他們有很大的區別。

1、罪名不同:猥褻兒童涉嫌的是猥褻兒童罪;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則不管女方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姦罪。

2、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構成猥褻兒童罪的,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罰,一般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強姦幼女的,則應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3、行為方式或目的不同:強姦幼女以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為目的,而猥褻兒童則是以猥褻而不以發生性關係為目的,是指以刺激或滿足個人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一般是指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

在我國大部分猥褻兒童的行為發生在受文化水平比較低的偏遠地區,孩子的安全以及合法權利都無法得到很好的保護。無論是遭遇猥褻還是強姦,孩子的父母都應該去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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