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周某入職某公司,崗位是業務拓展。公司《員工手冊》、《聘用通知》《陽光手冊》等均含有薪資保密的條款,還籤訂有《保密協議》。
禍起工資條
周某是某匿名聊天軟體朋友圈中的成員。2014年12月8日下午6:54,該朋友圈中出現一張工資單局部截圖,主要包括三個具體數字:社保繳納數額493元,個人公積金繳納數額368元,個人所得稅(月工資)5300.64元,無人員姓名及單位名稱。
該截圖的標題為「怎麼算」。也引起了大家的猜測。不少網友留言評論了。
公司迅速調查
公司發現後,對此事進行了調查,在同年12月16日形成調查報告,結論為:
1、該工資單為周某2014年11月工資單。
2、周某薪資郵件由系統自動發送到周某郵箱後,未向其他郵箱轉發過。
3、匿名聊天軟體的截圖系公司郵箱手機客戶端上截取的薪資郵件,周某郵箱綁定的手機與周某自用手機相符,無其他手機同步過周某的郵箱。
4、周某在與調查人員溝通後,異常的刪除了手機中的匿名聊天軟體,而不是保留進而向公司舉證。
公司認定,從證據和邏輯判斷,洩露薪資的行為系周某所為。
處理意見:解除勞動關係。
堅決開除
2014年12月29日,公司工作人員與周某進行了談話,周某認可其手機上原來裝有匿名聊天軟體,後來出了洩露工資單的事件後就刪除了該軟體。
其手機上綁定了公司的公司郵箱,洩露的信息為其郵箱收到的薪資郵件,但其表示不知道洩露的原因,並表示有可能別人能進入其郵箱,別人有可能知道其郵箱密碼等。
2014年12月29日,公司向周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周某拒籤該通知書。同日,周某與公司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
2015年1月9日,公司召開員工違規違紀處理申訴會,周某陳述薪資郵件沒有對外轉發過,亦不認可是其本人洩露工資單。
2015年1月9日,公司形成申訴會情況報告,其中載明疑點為:
1、從匿名聊天軟體上截取的圖片分析,圖片中反映出截取圖片的手機打開了藍牙功能,可能存在他人盜取周某手機截取圖片後通過藍牙轉發到其他手機的可能。
2、可能存在他人知曉周某郵箱密碼後登錄網頁版郵箱後做出截取圖片外發的情況。
但公司申訴小組又通過分析否定了以上疑點。2015年1月16日,公司再次向周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依法維權
2015年1月23日,周某申請仲裁,被以不屬於該委管轄為由,不予受理。周某於2015年2月6日向法院起訴,訴請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7297元(22471元/月×3.5個月×2)等。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爭議焦點是:公司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應當向周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在匿名聊天軟體中所發帖子為匿名貼子,網友在評論帖子時也完全匿名。洩漏在匿名聊天軟體的涉案截圖所載明的三個數據雖然與周某2014年11月工單上的數據一致,但該截圖工資單並未出現周某的名字以及公司的名稱。
在公司對此事進行調查時,周某未認可是其洩露了該工資單,公司相關部門認定周某洩露該工資單只是公司的分析、推測,並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是周某所為,故公司據此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證據不足,系違法解除,應當向周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周某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20657元,超過了2014年南京市平均工資的三倍,故補償標準按照市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計算,公司應向周某支付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123387.25元(70507元/年÷12個月×3×3.5個月×2)。
判決:公司10日內一次性支付周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3387.25元。
周某與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其中公司辯稱,根據與周某的談話記錄及申訴會的內容,周某承認匿名聊天軟體上洩露的信息是其郵箱收到的2014年11月份薪資郵件,且匿名聊天軟體中的截圖是由周某的手機客戶端發出,周某的郵箱密碼於2014年11月24日修改,他人無法得知其新密碼,故可排除截圖系由他人從周某的郵箱中盜取並發布。
根據《陽光手冊》和《保密協議》及聘用通知書的相關內容,員工工資屬於高度機密,周某有保管和管理個人薪資信息的義務。
《保密協議》第2.1中2.1.1條約定周某通過與公司的勞動僱傭關係而知悉的經營信息需要保密,周某本人的工資屬於上述經營信息的範疇。
因此,公司據此與周某解除勞動關係合法,無需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公司是否違法與周某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重要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或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經本院審查,公司主張《陽光手冊》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但公司提交的電子郵件上載明的內容僅為BP(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反饋後,請律師整體審核後發布《陽光手冊》,該郵件的收件人是公司企業文化部工作人員,故該郵件不足以證明《陽光手冊》的制定經過了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確定。
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人力資源工作人員與各工作人員進行了溝通的事實,周某對此亦不予認可。
因此,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陽光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制定,故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與周某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雙方籤訂的《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信息包括與經濟、計劃、營銷或技術有關的信息,公司主張員工工資屬於上述信息的範疇,缺乏依據,故公司主張其根據《保密協議》的約定與周某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開除,應負舉證責任。公司雖提供了調查報告、談話記錄、申訴會情況報告等證據,但僅是公司根據調查情況進行分析的結論,周某從未承認是由其在匿名聊天軟體朋友圈發布了工資截圖。
另外,匿名聊天軟體朋友圈的截圖僅顯示社保繳費數額、公積金繳納數額、個人所得稅數額,未顯示人員姓名、公司名稱、工資總額等其他具體信息。
雖然匿名聊天軟體朋友圈的跟帖網友猜測了發帖人所屬的公司及級別,但僅是他人的猜測,發帖人未對跟帖進行正面的確切回復,故不足以對公司的經營造成影響,也不足以達到讓他人知曉公司工資信息結構的效果。
綜上,公司以周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公司依法應向周某支付賠償金123387.25元。
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匿名並不代表保密,網上隱私洩露也無所不在。公司調查行動也是比較迅速的,基本鎖定了事實的真相,公司有關薪資保密的條款也是比較多的。但是公司錯誤的估計了形勢,也忽略了自身的兩大軟肋,其一就是《陽光手冊》未經民主程序,其二就是周某始終沒有承認是自己發的截圖,公司的調查只是猜測,不足以成為證據。
事實上,當時這種聊天軟體影響力也並不大,而且也只是猜測,冷處理可能一周後也就結束了。但是公司要樹立權威,以正風氣,結果也是自食苦果。當然也有老闆認為,就是賠錢,我也要把她開掉。
公司有申訴的程序,也是值得讚賞的,至少雙方可以再次心平氣和的交流一下,不過本案中未看到工會的身影。開除員工也是需要經過工會審批一下的。
其實類似的案例也是非常多的,比如在廁所吸菸,你也不能裝探頭,但後來著火了,只能從附近的探頭來判斷,大致是誰吸菸導致的。所以這種情況並不適合強行開除,因為證據不確鑿。如果這個違紀不至於開除,員工還可能寫個檢討書之類的,要是反正開除了,可能什麼都不會寫,也不會承認。後來這樣的案例,罰了嫌疑人500了事了。
所以這類案例,公司處理要謹慎,員工也應該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維護公司的利益。不然雖然周某賠到了錢,但也失去了一份比較好的工作。對薪酬管理本身,我是主張工資保密的,但是薪酬制度是透明的,可以給大家看到前進的方向。
另外,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兩個法律要點,即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還有就是超過社平工資3倍時,月工資以3倍上年度市社平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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