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6月1日起,發現以下這幾種情況,將不能參「公」!

2021-01-09 雲南中公教育

2019年已經步入3月份,離新公務員法實施還有3個月的時間。想考公務員的考友要注意了,尤其是即將畢業的應屆畢業生更要注意,新公務員規定,有幾種人是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的!如果在政審,資格審查中發現以下幾種情況,將不能參「公」!

第一種就是曾經犯過罪,並且被刑拘過,大家都知道公務員考試,屬於國家名門規律的大考,對考生及公務員的種種要求是非常嚴厲的!尤其是這個人的曾經軌跡,有沒有違規違紀?如果曾經因刑事案件被刑拘過,肯定是報考不了公務員考試的!

第二種,被開除黨籍的,這很好理解,參加公務員考試部分崗位報考條件就要求是中共黨員(或者預備黨員),黨員報考公務員本身就是一種優勢,如果黨員違規違紀、被黨組織除名,也就無緣公務員考試了!

第三種,被開除公職的,這也很好理解,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人員。享有編制待遇和權利,公務員就屬於公職人員,既然都被開除了,就不會再次被錄用!

第四種,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這種人就是平時做人做事沒有信用,欺騙他人。你想公務員考試招錄會需要這樣不講誠信的人嗎?代表列子老賴,欠債不還的人!被納入誠信名聲範圍,就不要考慮考公務員了!

第五種,其他情形的,比如身體原因,有遺傳病史或者傳染病。或者是在報名中本身就不符合公務員招錄要求的人。在五種不能考的情況中,值得注意的是開除黨籍不能考公務員、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不能考公務員這兩條,其他三條是屬於舊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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