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事假卻出國遊玩被解僱,法院又判公司賠錢了!(二審判決)

2020-11-27 龍巖普法

嚴致中於2019年1月3日入職北京醫學檢驗公司,任經理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2019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


2019年9月18日,嚴致中以「因家中臨時有個人事務需要緊急處理」為由,向公司申請9月21日、9月23日至9月28日共七天事假,公司予以批准。


實際上,嚴致中獲得事假後,卻出國旅遊,在微信朋友圈實時發表了前往加拿大遊玩照片。


2019年10月9日,公司向嚴致中發送《解聘通知書》,其中載明的解聘理由為:


「你於2019年9月18日通過微信向集團領導張總請事假,理由為有個人事務需要緊急處理,請假時間為2019年9月21日、9月23日至28日,在此期間,你的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了你在外遊玩的照片,明顯與請假事由不符,此欺騙行為較為惡劣,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請假原因經審查不屬實的視為曠工。9月21日、9月23日至28日應按照曠工七天處理。


依據公司《員工手冊》曠工及處罰的規定,月度累計曠工3天及以上,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沒有任何經濟補償。」


2019年11月20日,嚴致中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000元。


2020年3月16日,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嚴致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724.9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嚴致中事假期間出國遊玩,難以判定其不屬於「個人緊急事務」,公司也無權對「個人緊急事務」的內容進行界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公司的解除行為是否合法。


本案中,嚴致中以「家中臨時有個人事務需要緊急處理」為由向公司領導請事假並獲批准,其在請假理由中所述的「個人緊急事務」,嚴致中解釋為在公司不允許其年休假的情況下,作為獨生子女,其只能請事假來陪伴年邁父母出國旅遊;公司主張嚴致中出國遊玩不屬於「個人緊急事務」,以其與請假事由不符存在欺騙行為、請假原因不屬實視為曠工為由與嚴致中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事假理由中的「個人事務需要緊急處理」,嚴致中對此有權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判定,他人無權亦無可能對其「個人緊急事務」的內容進行界定。


嚴致中事假期間出國遊玩,難以判定其不屬於「個人緊急事務」,亦難以認定其請假原因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且事假期間屬於非工作時間,非工作時間未到崗不屬於曠工,嚴致中在非工作時間出國遊玩的行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未違背公序良俗,亦未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故公司以嚴致中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系違法解除,公司需支付嚴致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724.90元。


公司上訴:嚴致中隱瞞真實請假理由,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衝擊,助長不誠信行為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嚴致中以有臨時事務需緊急處理為由請假,但實際是為了出國旅遊,公司以請假原因經核實不屬實為由視為嚴致中曠工,因月曠工三日以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嚴致中隱瞞真實請假理由,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衝擊,助長不誠信行為。


二審判決:公司已經批了事假,公司以員工出國行為與請假原因不一致即做出曠工處理不妥


北京二中院認為,本案中嚴致中系在事先向公司請假並獲得公司批准事假之後未到崗工作,公司僅以其公司自行判斷的事假期間行為與請假原因不一致即做出視為嚴致中曠工的處理,並就此逕行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確有不妥;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並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0)京02民終9012號(當事人系化名,為突出爭議焦點,案情有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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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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