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以「家裡有急事」請事假,單位批准請假後發現員工的請假理由是編的,能認定為曠工嗎?
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勞動者須離開工作崗位可請事假,但批准權在用人單位。
員工請事假單位可以不批准,員工在請假未批准的情況下缺勤,是曠工行為。
實踐中,員工有事需要請事假但又怕單位不批准,所以編個容易獲得批准的請假理由,是非常常見的現象。
在員工看來,只要單位批准請假,請假之後去幹什麼則與單位無關,畢竟請事假是沒有工資的。
但在用人單位看來,員工編理由請假,屬於惡劣的欺騙行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批准請假應屬無效,員工這種行為應該可以認定為曠工。
【案例】員工以「家裡有急事」請事假,實際是去旅遊,單位以曠工辭退合法嗎?
嚴致中2019年1月入職M公司任經理一職,與公司籤訂4年的勞動合同,期至2024年1月。
2019年9月18日,嚴某以「因家中臨時有個人事務需要緊急處理」為由,向公司申請9月21日、9月23日至9月28日共七天事假,公司予以批准。
然而,公司在批准嚴某的事假後,在嚴某的朋友圈內看到了嚴某在加拿大遊玩的照片。
公司認為嚴某是在編理由騙取事假,2019年10月9日,公司向嚴致中發送《解聘通知書》。
通知書中載明,你以2019年9月18日通過微信向集團領導張總請事假,理由為家中有個人事務需要緊急處理,在此期間,你的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了你在外遊玩的照片,明顯與請假事由不符,此欺騙行為較為惡劣,嚴重違反公司制度。
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後,嚴致中於2019年11月20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000元。
本案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
審理過程/判決結果
審理過程中,公司提供了《員工手冊》,其中規定了:員工月度累計曠工3天及以上,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沒有任何經濟補償。並且還明確了員工請假原因經審查不屬實的視為曠工。
經審查該公司《員工手冊》制定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已向勞動者公示。
公司訴稱:嚴致中隱瞞真實請假理由,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衝擊,助長不誠信行為。
嚴某辯稱:在公司不允許其年休假的情況下,作為獨生子女,其只能請事假來陪伴年邁父母出國旅遊。
仲裁裁決:公司支付嚴致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724.90元。
一審法院認為:
嚴致中事假期間出國遊玩,難以判定其不屬於「個人緊急事務」,亦難以認定其請假原因與實際情況不一致。
事假理由中的「個人事務需要緊急處理」,嚴致中對此有權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判定,他人無權亦無可能對其「個人緊急事務」的內容進行界定。
一審判決:公司系違法解除,公司需支付嚴致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724.90元。
二審法院認為:
嚴致中在事先向公司請假並獲得公司批准事假之後未到崗工作,公司僅以其自行判斷即做出視為嚴致中曠工的處理,並就此逕行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確有不妥。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0)京02民終9012號(來源:勞動法庫 當事人系化名)
員工以「個人緊急事務」請事假,單位無權單方對事務的內容進行界定,員工說陪父母旅遊算緊急事務,也能成立,所以公司認定請假原因經審查不屬實欠妥。
但並不是說員工就可以編理由請事假,如果請事假的理由是親屬生病,而實際是去旅遊,公司能清楚認定請假原因不屬實,在規章制度完善的基礎上,可以認定為曠工。
事假、病假、喪假…哪些可以無需單位批准?
事假:員工必須徵得單位批准,單位可以不批准,員工在請事假未批准的情形下缺勤,屬於曠工行為。
病假:單位對於員工請病假只有形式上的審核權,患病員工提供醫院出具的生病證明,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單位不能不批准。
帶薪年休假:與單位協商,帶薪年休假是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或集中休假或分段休假。
婚假:應該批准,也可協商,婚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手續的員工請婚假,單位原則上應當予以批准,也可以結合工作進度與職工協商具體的休假日期。
喪假:酌情批准,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喪假。不過,對於具體的操作標準,卻沒有明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