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自己出具的欠條為虛假借據 舉證不能被判還款15萬元

2021-01-08 新湖南

本報訊(通訊員鄭姝)辯稱自己寫下的15萬元欠條是為了幫助原告應付丈夫而出具的虛假欠條,但舉證不能被法院判決還款。近日,臨湘市法院一審判決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周某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原告陳某購房款1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1月25日,原告將其在臨湘市某房地產公司購買的一個商鋪出售給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35萬元房款,並向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條,內容為:「今欠陳某房款合計壹拾伍萬元整。欠款人周某」,梁某作為擔保人在欠條上簽名。

法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載明欠原告房款15萬元,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成立,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明知出具欠條的法律效力,應自行承擔出具欠條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被告辯稱欠條是為幫助原告應付丈夫而出具的虛假欠條,但原告不予認可,被告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故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據此,法院對被告的辯稱意見不予採納。根據《合同法》第159條的規定,被告購買原告的房屋,應當足額支付購房款,故原告依法有權要求被告支付房款15萬元。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劉思雅]

[來源:法制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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