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加強目錄外藥品的處方管理

2020-12-23 騰訊網

記者從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官方網站了解到,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全部納入內蒙古自治區第一批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見附件)。各醫療機構在自治區目錄基礎上,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輔助用藥臨床應用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8〕1112號),按照 「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增補形成本機構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並於2019年9月30日前以政務公開、院務公開、官方網站公示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各盟市、旗縣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在自治區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基礎上,確定本地區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在轄區內執行。

除了重點監控目錄內藥品的臨床應用,內蒙古加強目錄外藥品的處方管理。

對未納入目錄的化藥及生物製品,醫療機構的醫師要嚴格落實《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適應證、疾病診療規範指南和相應處方權限,合理選擇藥品品種、劑型、給藥途徑和給藥劑量開具處方。

對於中藥,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醫師應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堅持辨證施治原則,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參照《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範》要求,在處方中寫明診斷(包括病名和證型),並在門診病歷記錄、住院病程記錄中記載辨證或辯證辨病結合施治情況。其中,對中藥飲片、中藥注射劑,應遵循《中藥飲片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中藥注射劑臨床使用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辨證用藥;對中藥注射劑以外的其他中成藥,應遵循《中成藥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以辨證用藥為主,也可辨證辨病結合用藥。關於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文件中對非中醫類別醫師開具中藥的管理,鼓勵西醫學習中醫藥理論,遵循中醫藥特點規律和中醫辨證施治的原理、規範,合理使用中藥;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非中醫類別醫師,暫按「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思路,已在臨床崗位並提供相應中藥處方服務的醫師可繼續開具,本通知印發後新上崗且在院校教育和畢業後教育接受過中醫學課程學習的醫師可開具中藥處方,對「新人」、「老人」都要嚴格按中藥處方和病曆書寫要求的辯證施藥進行管理;基層醫療機構的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允許開具常見病、多發病的常用中成藥處方,允許延續使用中醫師開具的中成藥長期處方,其他醫師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執行。蒙藥的使用參照中藥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第一批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

(化藥及生物製品)

(排名不分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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