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者在日常生產自配飼料時,不得添加農業農村部允許在商品飼料中使用的抗球蟲和中藥類藥物以外的獸藥; 在原料方面,除當地有傳統使用習慣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藥用植物)及農副產品外,自配飼料不得使用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以外的物質;在添加劑方面,自配飼料不得使用《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
養殖者在使用飼料添加劑時,應當依據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要求,嚴格按照適用動物範圍和最高限量使用。
近日,農業農村部發布公告第307號,就養殖戶自行配制飼料明確了九條底線規定。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農民日報記者專訪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有關負責人,就規定出臺的背景、重點內容和實施要求進行了解讀。
這九條規定是:
養殖戶自行配制飼料的,應當利用自有設施設備,供自有養殖動物使用。
養殖戶自行配製的飼料不得對外提供;不得以代加工、租賃設施設備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配製服務。
養殖戶應當遵守農業農村部公布的有關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的限制性使用規定,除當地有傳統使用習慣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藥用植物)及農副產品外,不得使用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自行配制飼料。
養殖戶應當遵守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有關規定,不得在自配飼料中超出適用動物範圍和最高限量使用飼料添加劑。嚴禁在自配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禁用物質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自配飼料使用的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混合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濃縮飼料應為合法飼料生產企業的合格產品,並按其產品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使用。
養殖戶在日常生產自配飼料時,不得添加農業農村部允許在商品飼料中使用的抗球蟲和中藥類藥物以外的獸藥。因養殖動物發生疾病,需要通過混飼給藥方式使用獸藥進行治療的,要嚴格按照獸藥使用規定及法定獸藥質量標準、標籤和說明書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必須憑執業獸醫處方購買使用。含有獸藥的自配料要單獨存放並加標識,要建立用藥記錄製度,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接受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監管。
自配飼料原料、半成品、成品等應當與農藥、化肥、化工有毒產品以及有可能危害飼料產品安全與養殖動物健康的其他物質分開存放,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汙染。
反芻動物自配飼料的生產設施設備不得與其他動物自配飼料生產設施設備共用。反芻動物自配飼料不得添加乳和乳製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
養殖戶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飼料主管部門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Q1·為什麼要專門針對養殖戶出臺自配飼料的規定?
答:2019年,我國養殖業飼料消耗量約為3.5億噸,其中商品配合飼料2.1億噸,佔比為60%,其餘40%為養殖戶自行配製。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要求農業農村部制定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範,以規範養殖戶自行配制飼料行為,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
在調研總結近年來各地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農業農村部組織起草了養殖戶自行配制飼料的有關規定,經過兩次公開徵求意見後向社會公布,定於2020年8月1日起實施。
Q2·規定的出臺對養殖業將產生怎樣的影響?
答:規定包括九條內容,主要對養殖戶生產自配飼料時的原料、添加劑和獸藥等使用提出明確要求。規定正式實施後, 養殖戶生產自配飼料將有更明確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與商品飼料一致,這將更有利於維護飼料生產使用秩序,保障養殖產品質量安全。
Q3·規定所指的自配飼料範圍如何界定?是不是養殖戶生產的就是自配飼料?
答:確定什麼是自配飼料,必須準確把握兩個方面: 一是生產主體應該是養殖戶。無論是企業、合作社,還是養殖場、養殖戶,只要從事動物養殖,都屬於養殖戶,自身沒有養殖動物的,都不在主體範圍之內。二 是生產的飼料應該全部用於飼餵自有養殖動物,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飼料產品的,或者提供代加工服務的,不屬於自配飼料範疇。
總之,界定自配飼料範圍的核心是「自產自用」,通俗講就是自配飼料及其飼餵的動物應該屬於同一個法人或自然人。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則的,都應該按商品飼料管理,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證明文件後,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Q4·在自配飼料中添加獸藥應當注意什麼?
答:本規定第六條明確,養殖戶在日常生產自配飼料時, 不得添加農業農村部允許在商品飼料中使用的抗球蟲和中藥類藥物以外的獸藥,這一點與商品飼料的要求完全一致。
生產實踐中,因養殖動物發生疾病,養殖戶存在需要通過混飼給藥方式使用獸藥進行治療的情況。在這方面,《獸藥管理條例》有明確要求,本規定也作了具體闡述,就是必須嚴格按照獸藥使用規定及法定獸藥質量標準、標籤和說明書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必須憑執業獸醫處方購買使用;含有獸藥的自配飼料要單獨存放並加標識,要建立用藥記錄製度,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
Q5·自配飼料過程中哪些飼料原料和添加劑可以用?
答: 在原料方面,本規定明確,除當地有傳統使用習慣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藥用植物)及農副產品外,自配飼料不得使用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以外的物質。
在添加劑方面,自配飼料不得使用《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養殖戶在使用飼料添加劑時, 應當依據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要求,嚴格按照適用動物範圍和最高限量使用。
養殖戶購買使用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混合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濃縮飼料等產品時,應當注意核查相關產品的標籤、合格證、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等信息,不得購買無有效生產許可證和合格證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