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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臺後借條該怎麼寫?
借條是簡化版的借款合同,規範書寫借條,對於維護良好的民間借貸秩序有良好的效果。21怎樣寫規範的借條?「借條」是借款憑證,反映的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關係,而「欠條」所欠之欠款並非一定是借款,當事人持「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承擔證明該「欠條」形成是基於民間借貸這一基礎法律關係的證明責任。因此,借款憑條的名稱最好寫成「借條」,不要寫成「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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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改後,這幾天很多朋友詢問關於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在司法解釋的第三十二條有明確的說明。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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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見,24%——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解讀
」所開展的熱烈討論,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20日正式頒布了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本文將就《新司法解釋》中的幾個重點問題,結合以往司法案例,為大家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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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改後禁止民間職業放貸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改後禁止民間職業放貸一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後的司法解釋裡沒有「禁止民間職業放貸人」的字眼,但是,從民事司法保護這個角度來說,實質上就是禁止了民間職業放貸這種行為。但是,有一個關鍵問題在這個司法解釋裡並沒有進一步的細化,那就是,什麼是民間職業放貸,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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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新修訂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 楊松:民法典頒布後民間借貸司法審判規則的重大進步
》(以下簡稱2020年規定),對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穩定民間借貸市場、完善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並且將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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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新修訂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 南存輝:促進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
但民間借貸活動中存在一些不規範的地方,其盲目、無序、隱蔽、紛亂的發展,也使民間借貸糾紛大幅上升,給經濟生活和社會穩定帶來了一定的影響。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有利於促進綜合融資成本下降,增強市場主體發展活力。該舉措有效提升法律對違法放貸、高利貸的震懾力,對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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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率新規全解讀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改在仲裁中適用...
最終,形成了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各類借貸案件作為仲裁機構常見的案件類型之一,在實務過程中借貸糾紛案件一般會參照《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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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準狠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最新修改-高利貸一去不復返
8月20日被屏蔽的文章,重新發一下試試「快」——雖然LPR4倍的說法已經很早就有傳聞,但是最高法以如此速度修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還是很讓人吃驚的。距離7月22日最高法與發改委聯合發布《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不到一個月,最高法今日出臺《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從此24%、36%「兩線三區」的高利率時代一去不復返,利率整體走入下行區間,LPR4倍時代正式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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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修改後,個人還能放貸嗎?
來源: 煙語法 煙語法明 昨天(8月20日),最高法頒布了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若干規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自2020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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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訂後利息怎麼算?
陽光司法 德潤長清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法釋【2020】17號)(包含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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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法官說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臺後借條該怎麼寫?
1在現代經濟社會往來中,難以避免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等需要借貸資金的情形,而借條是出借人與借款人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司法辦案實踐中常常出現當事人因借條書寫不規範難以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情況,如借條寫成欠條,借款期限約定不明,利息約定不明或利息過高,借款人或擔保人約定不明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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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學會如何出具完美借條
>的決定》,對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與調整。民間借貸內容的調整不僅關乎著國家宏觀經濟,更是與群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所以新司法解釋的出臺也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反響。本文首先對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實質變化部分進行了歸納整理,內容如下:第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確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了之前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變更為一線兩區——一線實質一年期LPR的四倍,兩區為依據一線劃分的司法保護區和無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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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最糟糕的一條竟然是它,這是為什麼?
今天是林教頭談民間借貸法律問題的第三十一堂課: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最讓法官和律師燒腦的一條。我們照例先來看一下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本司法解釋最後一條)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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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二三事(附司法解釋)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相關的裁判規則是:此類主體屬於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雖然經營的相應貸款業務需要金融主管部門審批,但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金融機構,相應的法律關係及糾紛處理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調整。典型的裁判文書為(2019)最高法民申2218號。本條所指不涉及刑事犯罪問題,如涉及「套路貸」等問題,適用相應的刑事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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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訂後利息怎麼算?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法釋【2020】17號)(包含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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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新司法解釋實務問題解析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糾紛新司法解釋或新司法解釋),朋友圈一時間熱鬧非凡,大家紛紛轉發、評論。其中最主要原因在於民間借貸糾紛一直是民事領域數量最高發的案由,與大家的日常生活也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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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條文解讀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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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受海外關注
該司法解釋將有力地促進統籌推進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良性健康發展,持續增強市場主體的發展動力和活力,保持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推動綜合融資成本明顯下降。司法解釋還體現了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對規範民間借貸具有重要影響,因此受到海外媒體的普遍關注。《紐約時報》在8月20日當天即對司法解釋的發布情況進行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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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觀點 | 金融借貸:適用範圍、利率上限與4倍LPR? 就最高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復函的幾點理解
該復函是民間借貸新規出臺及其後續相關案例引發較大關注後對民間借貸規制體系的又一次細化,但亦不可避免地再次引發我們對於司法實踐中的利率問題的關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經發布即引起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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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了,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溫州中院指出,本案系金融借款糾紛,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該類公司不適用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還以以前24%—36%為上限。2.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P2P平臺等不屬於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是類金融機構,適用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今年8月後,最高貸款利率不得高於15.4%。3.即使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等貸款利率上限,但目前每年24%等利率是法院支持的最高利率,超過部分完全可以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