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沒有經過別人的同意,就在朋友圈發布別人的照片,算侵權嗎?《民法典》中對肖像權做出了全新的規定,什麼情況下屬於侵犯肖像權,我們一起來看。
當《民法典》實施後,在飯局中你給朋友拍了一張照片 但是沒有經過他的同意 就直接將照片發到了自己的朋友圈,這時候你就已經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所謂拍照可隨意,發布需謹慎。
《民法典》的人格權編用專門的一章規定了肖像權的內容 其中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在現行法律中我們是禁止以盈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比如商業網站使用演員照片打廣告,已經存在盈利行為,這才屬於侵犯了肖像權。
在《民法典》中,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惡搞、表情包、鬼畜視頻都將會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
同時,《民法典》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 也使用肖像權的規定 我們的聲音和形象都會成為我們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
那麼自從民法典實施後 你是不是不能愉快的發朋友圈了呢 ?其實並不是!
《民法典》1020條就從正面規定了下列情況下可以使用別人的肖像。
一、個人學習、藝術欣賞 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 在必要的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導 不可避免的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依法履行職責 國家機關在必要的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的公共環境 不可避免的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小編說: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根據特定環境可以製作、使用、公開他人的肖像,所以,一定程度上,您的朋友圈還是由您自己做主。但是,在轉發照片、視頻或惡搞時,您還是得先徵得他人同意再發圈,避免給自己惹禍上身。
來源:民法典學習平臺
編輯:賀州市司法局普法與依法治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