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民法典】使用他人網名、藝名算侵權嗎?

2020-10-12 賀州普法

姓名與名稱的擴展保護

你的微博帳號小有名氣,結果有人跟你起了一樣的網名,這算不算侵權行為呢?

在《民法典》草案人格編中,就對姓名與名稱的擴展保護做出了規定。

你在網絡發表了一篇文章,爆料他人的不當行為和私生活,雖然沒有寫出這個人的名字,但文章中全部用縮寫代替,而且根據你描寫的內容,讀者都能猜出這個縮寫所指的人是誰,那麼根據《民法典》規定,你的這項行為就已經涉嫌侵權!

根據民法典《人格編》第1017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舉個例子:

世界著名球星麥可·喬的名字可謂家喻戶曉,在中國有一家體育用品品牌名稱叫做喬丹體育,相信大家也都見到過,但就因為喬丹這個名字已經具備知名度及商業價值,這兩家就打過一個很漫長的官司,最終最高院判定,丹體育侵犯了麥可·喬丹的姓名權。

因此,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後您要是在文章中使用簡稱來進行含沙射影的描述,或者使用他人已經具備知名度的網名、藝名等等,都屬於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同樣要承擔侵權責任。

小編說:

當《民法典》實施後,是否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將成為保護藝名、筆名、網名等名稱重要的評判基礎。

那麼,當您所起的名稱產生商業價值時,建議您不妨將其註冊為商標,或者是設計為美術作品申請版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民法典學習平臺

編輯:賀州市司法局普法與依法治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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