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看見一個新聞,河南劉女士因法院遲遲不判與丈夫離婚,跳樓輕生造成雙下肢截癱,媒體報導後法院於7月28日判決準予離婚,劉女士拿到判決書時激動的都要跳起來了,結果發現自己再也跳不起來了,留下了兩行不知道是欣慰還是心酸的淚水。法院為什麼這麼及時的判決離婚咱們就不說了,我在百度上搜了一下&34;,結果是這樣的,怪不得網上一片聲討&34;的聲音。
據民政局數據統計,2014年全國結婚登記人數為1306.7萬對,離婚登記人數為295.7萬對,離婚率為22.6%;2018年全國結婚登記人數為1010.8萬對,離婚登記人數為380萬對,離婚率為38%;2019年全國結婚登記人數為947.1萬對,離婚登記人數為415.4萬對,離婚率為43.8%。這還沒算訴訟離婚的呢,趕上今年新冠疫情,相信50%指日可待,雖然我一直覺得這個離婚率統計方式很魔幻,但好像也沒有什麼更好地辦法,從數據能看出來離婚人事越來越多,結婚人數越來越少。為了讓這個數字稍微上漲的慢一點,《民法典》設置了&34;,30天內可撤回離婚申請,很多人說應該設&34;,那分母不就更小了嗎,數字不就更難看了嗎?這回明白為啥只有&34;了吧。
但說實話,作為一個曾經在律所接觸過近百樁離婚案件的法律工作者,我不認為《民法典》中&34;有什麼不好,真正離不掉婚的根本也不會去民政局,而都拐角去法院了,真想離的不會因為這一個月就不離,而衝動的反而可以在這一個月好好思考下婚姻哪裡出了問題。當然,我也建議設置&34;,同時我也建議設置&34;&34;等等,畢竟衝動是魔鬼。說回&34;,你知道訴訟的冷靜期是多長嗎,一審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無法提供對方出軌、家暴、吸毒、賭博等法定理由的話,法院通常不會判定離婚,要等六個月才能再提起二審,而二審對方還是堅決不同意,也不是說一定能離成的哦,李俞之爭鬧得滿城風雨最後不也沒離成嗎?而訴訟本身期限又特別長,一審法定期限6個月結案,但拖個一兩年太正常了。所以如果對方鐵了心不想離,你要準備好兩年時間去打官司,你覺得一個月還是事嗎?癥結到底在哪裡呢?
我們現在婚姻法規定判決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什麼叫感情破裂呢?除了出軌、家暴、吸毒、分居兩年這些法定情形就全靠法官自由裁量了,秉著&34;的原則,法官都很謹慎。但古代就不一樣了,首先,古代男女是不平等的,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女人就要從一而終,除了&34;(協議離婚)以外,只有男人休妻,沒有女人請求離婚的份。那你說女人的婚姻幸福就無法保障了嗎?其實也不是,在某種程度上,更有利於保障女性婚姻權利,這就是&34;。
&34;是古代男性休妻的法定理由,指的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盜竊。這都比較好理解,女子只有犯了這七條之一,丈夫才可以休妻。而&34;則正相反,是不可以休妻的法定理由,分別是: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翻譯一下就是,無家可歸的,陪你守孝的,白手起家的,是不可以休妻的,哪怕她有&34;的情形也不可以。&34;是自古以來的道德標準,但現在道德已經約束不住那些放飛的心了。而且古代離婚之後,男方還要付給女方三年的生活費,你說這些制度對我們現代有沒有借鑑意義呢?
當然,任何制度都是有兩面性的,有人獲利,就有人受傷,制度本身沒有錯,主要看你遇上什麼人,就像前面說到的河南劉女士,即便離了婚了我也不覺得她就可以徹底擺脫前夫,畢竟狗是改不了吃屎的(沒有侮辱狗的意思)。古代的制度也一樣,看起來對女性還不錯,但實際執行中就走了樣,遇到奇葩前任你一點招都沒有,給大家講一個古代的奇葩離婚案例。
王安石大家應該都熟悉,改革家,文學造詣也很深,他有個二兒子,娶了個媳婦生了個兒子,雖然沒什麼能耐但老爸厲害日子過得也不錯,但他總覺得看自己兒子彆扭,長得不像自己,我長這麼難看,兒子怎麼這麼好看呢?肯定不是我兒子,是隔壁老錢的,老王作為最強隔壁怎麼能替老錢養兒子呢?於是天天對媳婦非打即罵,最後把孩子也活活嚇死了。王安石看這樣下去不行了,自己兒媳婦也早晚有一天被他弄死,乾脆讓他倆離婚吧,但宋朝理學盛行,女方被休街坊吐沫星子都能把你淹死,為了保護兒媳,王安石認了兒媳為乾女兒,對外表示都是自己兒子的錯,你看王安石這老公公多好,我認為,二兒子應該先思考一下自己是不是親生的,再去懷疑自己媳婦。
所以說,奇葩前任年年有,只是現在報導的特別多。當然,制度也有優化的地方,特別是訴訟中的冷靜期,希望不要為了壓低離婚率,最後造成&34;的人間慘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