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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與醫學倫理學第一節倫理學
倫理學的概念和類型
(一)倫理學的概念
倫理學是以道德現象作為研究客體的科學,即研究道德的起源、本質、作用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
1.規範倫理學(normativeethics),一直是倫理學的代表、主體或核心,其關切道德對錯的標準,闡明道德的原則、規範和範疇,探究道德規範產生、發展、變化的歷史必然性,論證道德規範體系的結構和職能,認為道德要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必須依靠各種規範,以節制人們的欲望。
2.元倫理學
3.描述倫理學
倫理學的基本理論
(一)效果論(consequentialism)
(二)義務論(deontology)
(三)美德論(virtueethics)
第二節醫學倫理學
醫學倫理學的概念
醫學倫理學是規範倫理學在醫療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即運用一般規範倫理學的理論來分析和解決醫學實踐、醫學科學發展中的各種關係之間的道德問題而形成的一門學科,其屬於應用規範倫理學。
醫學倫理學的歷史發展
(一)西方醫學倫理學的歷史發展
古希臘時期的醫生希波克拉底既是西方「醫學之父」,也是西方醫德的奠基人。《希波克拉底全集》中的很多篇章都論及醫師的醫德,而《希波克拉底誓言》則是專門論述醫德的文獻,其中提出的不傷害原則、病人利益原則、保密原則已成為西方醫德傳統的核心。該文獻被視為西方醫學道德規範的典範,對後世影響較大。
(二)我國醫學倫理學的歷史發展
東漢時期的張仲景在《傷寒雜病論·自序》中提出醫生應「精研方術」與「知人愛人」的觀點,並特別批評了當時醫界存在的不道德行徑;晉代楊泉在《物理論》中指出:「夫醫者,非仁愛之士不可託也;非聰明理達不可任也;非廉潔淳良不可信也。」隋唐時期傑出醫學家孫思邈著有《備急千金要方·論大醫精誠》,提出「人命至重,有貴千金,一方濟之,德逾於此。」此觀點凸顯了醫學職業的特殊道德價值,「大醫精誠論」是我國古代醫學倫理思想形成的重要標誌。宋代張杲著《醫說》,其中有「醫以救人為心」篇;林逋在《省心錄·論醫》中提出「無恆德者,不可以為醫」。明代的龔信在《古今醫鑑》、龔廷賢在《萬病回春·醫家十要》以及陳實功著的《外科正宗·醫家五戒十要》、李梴的《醫學入門·習醫規格》等醫學著作中都提出了具體的行醫規範和醫生應遵循的倫理準則;清朝的喻昌曾著有《醫門法律》,把醫德在診斷和治療中的作用予以論述,明確提出醫生在診治中應遵守的執業規範;另一位醫生張石頑,在《張氏醫道·醫門十戒》中強調了醫生對習俗風尚應有的態度。
醫學倫理學的研究對象和內容
(一)醫學倫理學的研究對象
其主要研究醫學職業中的四種基本道德關係:
1.醫務人員與患者(包括患者家屬)的關係
2.醫務人員之間的相互關係
3.醫務人員與社會的關係
4.醫務人員與醫學科學發展的關係
(二)醫學倫理學的研究內容
1.醫學倫理學的基本理論
2.醫學倫理學的規範體系
3.醫學倫理學的基本實踐
4.醫學倫理學的難題
醫學倫理學的基本觀點:生命觀和人道觀
學習醫學倫理學的意義
1.有利於醫務人員的自我完善及培養德才兼備的醫學人才
2.有利於醫務人員實現技術與倫理的統一,實現醫療質量的提高
3.有利於醫務人員解決醫德難題及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
4.有利於醫藥衛生單位及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章醫學倫理學的基本原則與規範
第一節 醫學倫理學的基本原則
一、尊重原則
(一)尊重原則的含義
在醫護實踐中,尊重原則是指對患者的人格尊嚴及其自主性的尊重。像知情同意、知情選擇、要求保守秘密和隱私等均是患者自主性的體現。
(二)患者實現自主性的條件
患者的自主性不是絕對的,而是有條件的。患者自主性實現的前提條件是:①它是建立在醫護人員為患者提供適量、正確且患者能夠理解的信息基礎之上的。對患者缺乏必要的信息公開,那麼患者難以實現其自主性。②患者必須具有一定的自主能力。對於喪失自主能力(如精神病患者的發作期,處於昏迷狀態和植物狀態的患者等)或缺乏自主能力(如嬰幼兒、少年患者,先天性嚴重智力低下的患者等)是不適用的。他們的自主性由家屬、監護人或代理人代替。③患者作出決定時情緒必須處於穩定狀態。患者雖有自主能力,但由於情緒處於過度緊張、恐懼或衝動狀態,往往失去自製或難以作出自主性決定。④患者的自主性決定必須是經過深思熟慮並和家屬商討過的。也就是說,患者在作出決定時,知道醫護問題的種種選擇辦法及它們的可能後果,並且對這些後果作出利弊評價,最後經權衡並和家屬商討後作出抉擇。如果患者未經周密思考而輕率地作出決定,往往不能反映患者的真實自主性;或者不與家屬商討,有時也難以實現。⑤患者自主性決定不會與他人、社會的利益發生嚴重衝突。也就是說,當患者的自主性會對他人、社會利益構成嚴重危害時,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三)尊重原則對醫務人員的要求
這一原則要求醫務人員:①平等尊重患者及其家屬的人格與尊嚴。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和選擇的權利,而對於缺乏或喪失知情同意和選擇能力的患者,應該尊重家屬或監護人的知情同意和選擇的權利。然而,在生命的危急時刻,家屬或監護人不在場而又來不及趕到醫院時,醫務人員出於患者的利益和責任,可以行使家長權。③要履行幫助、勸導,甚至限制患者選擇的責任。為了使患者知情同意和選擇,醫務人員要幫助患者,如提供正確、適量、適度的信息,並讓患者能夠理解,在此前提下讓患者自由的同意和選擇,如果患者的選擇不當,此時應勸導患者,不要採取聽之任之、出問題自負的態度,勸導無效仍應尊重患者或家屬的自主權。但是,有時出自各種各樣的原因,患者的選擇與他人、社會的利益發生了矛盾,醫務人員要協助病人進行調整,以履行對他人、對社會的責任,同時使患者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果患者的選擇會對他人的健康和生命構成威脅或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醫務人員對患者選擇的限制是符合倫理的。
二、不傷害原則
(一)不傷害原則的含義及其相對性
在醫學實踐中,不傷害是指在診治、護理過程中不使患者的身心受到損傷。一般來說,凡是在醫療、護理上必需的或者是屬於適應證範圍內的,那麼所實施的診治、護理手段是符合不傷害原則的。相反,如果實施的診治、護理手段對患者是無益、不必要的或是禁忌的,而有意或無意地去勉強實施,從而使患者受到傷害,也就違背了不傷害原則。但是,不傷害原則不是絕對的,有些診治、護理手段即使符合適應證,也會給患者帶來軀體上或心理上的一些傷害,如腫瘤化療既能抑制腫瘤發展或復發,又會對造血、免疫系統產生不良的影響。因此,符合適應證不意味著可以忽視對患者的傷害,應努力避免各種傷害的可能或將傷害減少到最低限度。另外,在臨床上有些診治手段具有雙重效應,即一個診治手段的有害效應並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應,而是間接的、可預見的。如當妊娠危及胎兒母親的生命時,可進行人工流產或引產,這種挽救母親生命的行為的後果是直接、有益的效應,而造成胎兒死亡是間接的、可預見的效應。這種情況下對胎兒所產生的傷害,在倫理上是能夠得到辯護的。
(二)臨床上可能對患者造成傷害的情況
臨床上可能對患者造成傷害包括軀體傷害、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這些傷害依據與醫務人員的主觀意志的關係,又可劃分為有意傷害與無意傷害、可知傷害與意外傷害、可控傷害與不可控傷害、責任傷害與非責任傷害。其中,有意傷害是指醫務人員出於極不負責或打擊報復等給患者造成的直接傷害;相反,無意傷害是指醫務人員非故意而是在正常的診治、護理過程中給患者造成的間接傷害。可知傷害是指醫務人員預先知曉或應該知曉給患者帶來的傷害;相反,不可知傷害是指醫務人員無法預先知曉而給患者帶來的傷害。可控傷害是指醫務人員經過努力可以也應該降低或杜絕給患者造成傷害;相反,不可控傷害是指超出了醫務人員的控制能力而給患者造成的傷害。責任傷害是指醫務人員的有意傷害以及雖然無意但屬於可知、可控而未加認真預測與控制、任其發生對患者的傷害;相反,非責任傷害是指意外傷害或雖醫務人員可知而不可控給患者造成的傷害。
(三)防範傷害患者對醫務人員的要求
為預防對患者的蓄意傷害,或為使傷害減少到最低限度,對醫務人員提出以下要求:①培養為患者利益和健康著想的動機和意向,杜絕有意和責任傷害;②盡力提供最佳的診治、護理手段,防範無意但卻可知的傷害,把不可避免但可控的傷害控制在最低限度;③對有危險或有傷害的醫護措施要進行評價,要選擇利益大於危險或傷害的措施等。
三、有利(有益)原則
(一)有利原則的含義
有利原則又稱有益原則。在醫學實踐中,有利原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有利原則是指醫務人員履行對患者有利的德行,即醫務人員的診治、護理行為對患者確有助益,既能減輕痛苦或同時又能促進康復;廣義的有利原則不僅對患者有利,而且醫務人員的行為有利於醫學事業和醫學科學的發展,有利於促進人群、人類的健康和福利。然而,通常有利原則首先是指狹義的說法。由上看出,有利原則比不傷害原則的內容廣泛,層次也高。
(二)有利原則對醫務人員的要求
這一原則要求醫務人員的行為對患者確有助益,而且在利害共存的情況下進行權衡。為使醫務人員的行為對患者確有助益,要求:①醫務人員的行為要與解除患者的痛苦有關;②醫務人員的行為可能減輕或解除患者的痛苦;③醫務人員的行為對患者利害共存時,要使行為給患者帶來最大的益處和最小的危害;④醫務人員的行為使患者受益而不會給他人帶來太大的傷害等。
四、公正原則
(一)公正和公正原則的含義
公正即公平或正義的意思。公正原則包括報償性公正、程序性公正和分配性公正,而分配性公正又包括公正的形式原則和公正的實質原則。公正的形式原則是指分配負擔和收益時,相同的人同樣對待,不同的人不同對待;在醫護實踐中,公正的形式原則是指類似的個案以同樣的準則處理,不同的個案以不同的準則處理,在我國僅限於基本的醫療和護理。公正的實質原則是指根據哪些方面來分配負擔和收益,如人們提出公正分配時可根據需要、個人能力、對社會的貢獻、在家庭中的角色地位等分配收益和負擔,現階段我國稀有衛生資源的分配,根據公正的實質原則。
(二)公正原則對醫務人員的要求
這一原則要求醫務人員:①公正地分配衛生資源。醫務人員既有宏觀分配衛生資源的建議權,又有參與微觀分配衛生資源的權利,那麼應根據公正的形式和實質原則,運用自己的權利,盡力實現患者基本醫療和護理的平等。②不僅在衛生資源分配上,而且態度上能夠公正地對待患者,特別是老年患者、精神病患者、殘疾患者、年幼患者等。③在醫患糾紛、醫護差錯事故的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站在公正的立場上。
一般地說,尊重原則與不傷害原則是最底線原則。
第二節醫學倫理學的基本規範
(一)醫學倫理學基本規範的含義
醫學倫理學的規範是指在醫學倫理學基本原則指導下協調醫務人員人際關係及醫務人員、醫療衛生保健機構與社會關係的行為準則或具體要求,它強調的醫務人員應履行的義務為內容,「以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以及如何做」的形式出現,所以也是培養醫務人員醫學道德品質的具體標準。
(二)醫學倫理學基本規範形成的本質
醫學倫理學基本規範是穩定性與變動性的統一。
醫學倫理學基本規範的內容
1988年,我國衛生部公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是醫學倫理學的基本規範,其具體內容是:
1.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千方百計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利,對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都應一視同仁。
3.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和體貼病人。
4.廉潔奉公。自覺遵紀守法,不以醫謀私。
5.為病人保守醫密,實行保護性醫療,不洩露病人隱私與秘密。
6.互學互尊,切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的關係。
7.嚴謹求實,奮發進取,鑽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
2012年,由我國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中「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基本行為規範」的具體內容是:
1.以人為本,踐行宗旨。堅持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的宗旨,發揚大醫精誠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
2.遵紀守法,依法執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療衛生行業規章和紀律,嚴格執行所在醫療機構各項制度規定。
3.尊重患者,關愛生命。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不因種族、宗教、地域、貧富、地位、殘疾、疾病等歧視患者。
4.優質服務,醫患和諧。言語文明,舉止端莊,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與溝通,積極帶頭控煙,自覺維護行業形象。
5.廉潔自律,恪守醫德。弘揚高尚醫德,嚴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騙取、套取基本醫療保障資金或為他人騙取、套取提供便利;不違規參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倒賣號源。
6.嚴謹求實,精益求精。熱愛學習,鑽研業務,努力提高專業素養,誠實守信,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7.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忠誠職業,盡職盡責,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係,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諧共事。
8.樂於奉獻,熱心公益。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援外等活動,主動開展公眾健康教育。
第三章醫療人際關係倫理
第一節醫患關係倫理
醫患關係的性質
(一)從法律上說,醫患關係是一種醫療契約關係
(二)從倫理上說,醫患關係是一種信託關係
醫患關係模式
1956年美國醫生薩斯(ThonsasSzasa)和荷倫德(MareHollender)兩人在《內科學成就》上發表了《醫患關係的基本模式》,依據在醫療措施的決定和執行中醫師和患者各自主動性的大小分為主動-被動模式、指導-合作模式和共同參與模式。
1.主動-被動模式在這種模式中,醫患雙方不是雙向作用,而是醫師對患者單向發生作用。醫師處於主動地位,患者處於被動地位並以服從為前提。這種模式適用於昏迷、休克、精神病患者發作期、嚴重智力低下者以及嬰幼兒等一些難以表達主觀意志的患者。這種模式類似於父母與嬰兒的關係,醫生的責任是「為患者做什麼」。這雖有益於充分發揮醫生的主動性,但對於具有自主能力的患者來說則不利於發揮其能動性,而且由於缺乏對患者感受、主訴等信息的了解,可能會影響診治效果,甚至導致誤診誤治。
2.指導-合作模式在這種模式中,患者作為有意識、有思想的人,具有一定的主動性,能夠主動述說病情,反映診治情況,配合檢查和治療。但對醫生的診治措施既提不出異議,也提不出反對意見,醫者仍具有權威性,仍居於主導地位。這種模式適用於大多數患者。它類似於父母與少年的關係,醫生的責任是「告訴患者做什麼」。與主動-被動型模式相比,這種模式有助於發揮患者的積極性,提高診治效果,也是較普遍採用的一種模式。
3.共同參與模式在這種模式中,醫患雙方有近似同等的權利,共同參與醫療方案的決定與實施。這種模式適用於具有一定醫學知識背景或長期的慢性病患者,它類似於成人與成人之間的關係,醫生的責任是「幫助患者自療」。從理論上說,這種模式是最理想的,不但可以提高診治水平,而且有利於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但是,並不是所有患者都具有參與的能力或意願,即使具有自主能力的患者也往往因缺乏必要的醫學知識而難以真正實施。
醫患雙方的道德權利與義務
醫務人員的道德權利與義務
1.醫師的道德權利醫師的道德權利,就是在醫療活動中,醫師在道德上享有的正當權力和利益。一般來說,法律權利都是道德權利,而道德權利不一定都是法律權利,也可能是法律權利的理想。法律權利具有強制性,並且有些法律權利可能並不符合特定的道德規範;道德權利不具有強制性或僅具有弱強制性,可作為法律權利辯護的基礎,有時可以以此批判法律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具有下列權利:①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③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④參加專業培訓,接受醫學繼續教育;⑤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⑦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醫療機構的管理。以上既是醫師的法律權利,也是其道德權利。此外,醫師還有要求患者和家屬配合診治、在特殊情況下享有幹涉患者行為的道德權利。
2.醫師的道德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履行下列義務:①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②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③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④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⑤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以上既是醫師的法律義務,也是醫德義務。此外,醫師的道德義務還要求對患者盡義務與對他人、社會盡義務統一起來,並且把患者的權利也視為應盡的義務。
患者的道德權利與道德義務
1.患者的道德權利患者擁有平等醫療權、知情同意權、隱私保護權、損害索賠權、醫療監督權等。這不僅是患者的法律權利,也是其道德權利。
2.患者的道德義務在醫療活動中,患者應履行的道德義務主要有:①配合醫者診療的義務。②遵守醫院規章制度,尊重醫務人員及其勞動的義務。③給付醫療費用的義務。④保持和恢復健康的義務。
第二節醫務人員之間關係倫理
一、醫務人員之間關係的含義和特點
醫務人員之間關係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協作性、平等性、同一性、競爭性。
二、處理好醫務人員之間關係的意義
(一)它是當代醫學發展的客觀需要
(二)它有利於發揮醫療衛生保健機構的整體效應
(三)它有利於醫務人員的成才
(四)它有利於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
三、協調醫務人員之間關係的倫理要求
(一)共同維護患者的利益和社會公益
(二)彼此平等,互相尊重
(三)彼此獨立,互相支持
(四)彼此信任,互相協作
(五)互相學習,共同提高
第四章臨床診療倫理
第一節 臨床診療的倫理原則
一、患者至上原則
二、最優化原則
最優化原則是指在選擇診療方案時以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效果的決策。具體地說,醫務人員在選擇診療方案時,在當時的醫學科學發展水平和客觀條件下,採取的診療措施使患者的痛苦最小、耗費最少、效果最好、安全度最高。
三、知情同意原則
知情同意原則是指醫務人員在選擇和確定疾病的診療方案時要取得患者知情和自由選擇與決定,對於一些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和手術以患者或患者家屬(無家屬者由監護人)籤字為據。
四、保密守信原則
保密守信原則是指醫務人員在對患者疾病診療的過程中及以後要保守患者的秘密和隱私,並遵守誠信的倫理準則。其中,保守患者的秘密和隱私包括兩方面:一是對患者的病史、各種特殊檢查和化驗的報告、疾病的診斷名稱、治療方法以及患者不願向外洩露的其他隱私等醫務人員要保密而不能隨意傳播,更不能作為談話的笑料;二是對不宜透露給患者的不良診斷和預後等信息以及發生在其他患者身上的醫護差錯事故要保密,免得給患者帶來惡性刺激或挫傷患者的治療信心等。
第二節臨床診斷的倫理要求
一、詢問病史的倫理要求
在詢問病史過程中,醫生應遵循以下倫理要求:
(一)舉止端莊,態度熱情
(二)全神貫注,語言得當
(三)耐心傾聽,正確引導
二、體格檢查的倫理要求
在體格檢查過程中,醫生應遵循以下倫理要求:
(一)全面系統,認真細緻
(二)關心體貼,減少痛苦
(三)尊重患者,心正無私
三、輔助檢查的倫理要求
醫生應遵循的倫理要求:
(一)綜合考慮確定檢查項目,目的純正
(二)患者知情同意,醫生盡職盡責
(三)綜合分析檢查結果,切忌片面性
醫技人員應遵循的倫理要求:
(一)嚴謹求實,防止差錯
(二)工作敏捷,尊重患者
(三)精心管理,保證安全
(四)積極進取,加強協作
第三節臨床治療的倫理要求
一、藥物治療的倫理要求
醫生應遵循的倫理要求:
(一)對症下藥,劑量安全
(二)合理配伍,細緻觀察
(三)節約費用,公正分配
藥學技術人員應遵循的倫理要求:
(一)審方認真,調配迅速,堅持查對
(二)操作正規,稱量準確,質量達標
(三)忠於職守,嚴格管理,廉潔奉公
二、手術治療的倫理要求
手術前的倫理要求:
(一)嚴格掌握指徵,手術動機純正
(二)患者或患者家屬知情同意
(三)認真做好術前準備,為手術的順利進行創造條件
手術中的倫理要求:
(一)關心患者,體貼入微
(二)態度嚴肅,作風嚴謹
(三)精誠團結,密切協作
手術後的倫理要求:
(一)嚴密觀察,勤於護理
(二)減輕痛苦,加速康復
第四節臨床急救的倫理要求
一、臨床急救工作的特點
臨床急救工作的特點與所面臨的患者的特殊性相關聯,表現在:
(一)平時有應急準備,人員堅守崗位
(二)工作量大、難度高和責任重
(三)既尊重患方的自主性,又以新的生命觀為指導
二、臨床急救的倫理要求
(一)爭分奪秒地搶救,力爭使患者轉危為安
(二)勇擔風險,團結協作
(三)滿腔熱情,重視心理治療
(四)全面考慮,維護社會公益
第五章臨終關懷與死亡的倫理
第一節臨終關懷倫理
一、臨終關懷的概念與特點
(一)臨終關懷的概念及發展
現代意義上的臨終關懷其倡導者和奠基人是英國的桑德斯博士(D.G.Saunders)。
(二)臨終關懷的特點
1.臨終關懷的主要對象為不可逆轉的臨終患者,特別是難以取得積極治療效果的晚期癌瘤患者等心身遭受痛苦折磨的患者。
2.臨終關懷的主要目的不是治療或治癒疾病,而是減輕患者的身心痛苦、控制症狀,採取姑息對症和支持療法,給予患者生活護理、臨終護理和心理安慰。
3.臨終關懷特別注重患者的生命尊嚴與生命質量和生命價值,強調個體化治療、心理治療和綜合性、人性化的護理。
4.臨終關懷不僅關心病人,而且也關心其家屬的身心健康。
5.臨終關懷的服務團隊以醫務人員為主,同時有家屬、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等大量社會志願者的積極參與,已成為一項社會公益事業。
二、臨終關懷的倫理意義和要求
(一)臨終關懷的倫理意義
1、臨終關懷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2.臨終關懷體現了人的生命神聖、質量和價值的統一
3.臨終關懷展示了人類文明的進步
(二)臨終關懷的倫理要求
1.認識和理解臨終患者
2.保護臨終患者的權益
3.尊重滿足臨終患者的生活需求
4.同情和關心臨終患者的家屬
第二節安樂死倫理
安樂死的含義
按照安樂死的執行方式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①主動安樂死又叫積極安樂死,是指鑑於病人治癒無望,痛苦難耐,應病人或家屬的請求,醫務人員採用藥物或其他主動的手段促進病人生命的結束,讓其安然死去。這類安樂死被稱為「仁慈助死」,所採取的措施常稱之為「無痛致死術」。②被動安樂死又叫消極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應病人或家屬請求,不再給予積極治療,而僅僅給予減輕痛苦的適當維持治療,任其自行死亡,故又稱為:「聽任死亡」。
按照患者同意方式分為自願安樂死和非自願安樂死:①自願安樂死是指患者有過或表達過同意安樂死的願望,患者本人要求安樂死。②非自願安樂死是指患者沒有表達過同意安樂死,根據患者家屬的請求,由醫生依據實際情況決定給予安樂死,這種情況主要是針對那些無行為能力的病人(如嬰兒、昏迷不醒的病人、精神病患者和認知能力嚴重低下者)。有人把非自願安樂死稱為「仁慈殺死」。
安樂死的實施現狀
(一)安樂死的立法
荷蘭是最早實施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二)當前安樂死的實施狀況
比利時2002年立法,允許醫生在特殊情況下,在符合實施安樂死的前提和要求時可以對病人實行安樂死,成為繼荷蘭之後第二個使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第三節死亡倫理
死亡標準的歷史演變
腦死亡標準
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特設委員會提出了「腦死亡」診斷標準,即著名的哈佛標準:①對外部的刺激和內部的需要無接受性、無反應性;②自主的肌肉運動和自主呼吸消失;③誘導反射消失;④腦電波平直或等電位。同時規定,凡符合以上4條標準,持續24小時測定,每次不少於10分鐘,反覆檢查多次結果一致者,就可宣告死亡。但體溫過低(<32~2℃)或剛服用過巴比妥類等中樞神經系統抑制藥物的病例除外。同年,世界衛生組織也公布了相類似的標準,強調死亡包括大腦、小腦和腦幹在內的整個腦功能的不可逆喪失,即使此時心跳仍然存在或心肺功能在外界動力維持下存在,也可判定死亡。
腦死亡標準的倫理意義
(一)更科學地判定人的死亡
(二)維護了死者的尊嚴
(三)有利於節約衛生資源和減輕家屬的負擔
(四)有利於器官移植
第六章公共衛生倫理
第一節公共衛生倫理的含義和理論基礎
公共衛生倫理的含義
公共衛生倫理的研究對象是人群,以預防、防止傷害發生、傳染病流行為主旨。
第二節公共衛生倫理原則
一、全社會參與原則
二、社會公益原則
三、社會公正原則
四、互助協同原則
五、信息公開原則
第七章 醫學科研倫理
第一節 醫學科研倫理的含義和要求
醫學科研倫理的要求
(一)動機純正
(二)誠實嚴謹
(三)敢於懷疑
(四)公正無私
(五)團結協作
(六)知識公開
第二節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的倫理原則
根據《赫爾辛基宣言》和我國衛生部制定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等相關文件精神,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應當遵循以下倫理原則。
(一)醫學目的的原則
(二)知情同意的原則
(三)維護受試者利益的原則
(四)隨機對照的原則
第三節 動物實驗倫理
一、動物實驗的概念和特點
所謂動物實驗就是利用科學儀器設備,根據研究的目的,在動物模型上進行人為的變革、複製或模擬某種生物現象,突出主要因素,觀察和研究生命客觀規律的一種方法。它主要有以下特點:
首先,它具有簡化、純化的作用,並且可以對實驗動物進行強化處理。
其次,動物實驗周期較短,經濟、可靠、易重複且便於驗證和推廣。
二、動物實驗的倫理要求
根據1959年英國動物學家拉塞爾·羅素(Russell)和微生物學家伯奇(Burch)在其著作《人道實驗技術的原則》一書中提出的「替代、減少和優化」的「3R原則」(「3R」即Replacement、Reduction、Refinement三個英文單詞的字頭),動物實驗應遵循以下倫理要求:
1.儘可能用沒有知覺的實驗材料代替活體動物,或使用低等動物替代高等動物
2.儘可能使用最少量的動物獲取同樣多的試驗數據或使用一定數量的動物獲得更多的實驗數據
3.儘量減少非人道程序對動物的影響範圍和程度
第八章醫學新技術研究和應用倫理
第一節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倫理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概念和分類
(一)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含義
目前臨床上運用的生殖技術,主要有人工授精、體外受精-胚胎植入以及它們的衍生技術。儘管有人認為無性生殖(克隆技術)運用到人類身上技術問題並不大,但目前存在著難以逾越的倫理障礙,尚未有「複製人」誕生的準確報導。
(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分類
1.人工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AI)
2.體外受精(invirtofertilization,IVF)
3.代孕母親(surrogatemother)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的倫理原則
(一)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
1.有利於患者的原則
2.知情同意的原則
3.保護後代的原則①醫務人員有義務告知受者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後代與自然受孕分娩的後代享有同樣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包括後代的繼承權、受教育權、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離異時對孩子監護權的裁定等;②醫務人員有義務告知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的夫婦,他們通過對該技術出生的孩子(包括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負有倫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③如果有證據表明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將會對後代產生嚴重的生理、心理和社會損害,醫務人員有義務停止該技術的實施;④醫務人員不得對近親間及任何不符合倫理、道德原則的精子和卵子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⑤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代孕技術;⑥醫務人員不得實施胚胎贈送助孕技術;⑦在尚未解決人卵胞漿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術安全性問題之前,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以治療不育為目的的人卵胞漿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術;⑧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婦女受孕;⑨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以生育為目的的嵌合體胚胎技術。
4.社會公益原則
5.保密原則
6.嚴防商業化的原則
7.倫理監督的原則
(二)人類精子庫的倫理原則
1.有利於供受者的原則
2.知情同意的原則
3.保護後代的原則
4.社會公益原則
5.保密原則
6.嚴防商業化的原則
7.倫理監督的原則
第二節人體器官移植倫理
人體器官移植的概念和分類
(一)人體器官移植的概念
人體器官移植是指用健康的器官或組織置換功能衰竭,甚至喪失的器官或組織,以挽救病人生命的一項高新醫學技術。
狹義的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廣義的人體器官移植包括細胞移植和組織移植。
(二)人體器官移植的分類
若獻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個人,則稱自體移植;供者與受者雖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雙生子)有著完全相同的遺傳素質,被稱之為同質移植。人與人之間的移植被稱為同種(異體)移植;將動物器官移植給人,則被稱為異種移植。
人體器官移植的倫理準則
(一)病人健康利益至上原則
(二)唯一選擇原則
(三)自願、無償與禁止商業化原則
(四)知情同意原則
(五)尊重和保護供者原則
(六)保密原則
(七)公正原則
(八)倫理審查原則
第三節人的胚胎幹細胞與生殖性克隆倫理
人的胚胎幹細胞研究與應用的倫理規範
衛生部和科技部於2004年1月公布了《人胚胎幹細胞研究指導原則》,明確了人的胚胎幹細胞研究與應用的倫理規範,主要內容如下:①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單性複製技術或遺傳修飾獲得的囊胚,其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14天。②不得將已用於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動物的生殖系統。③不得將人的生殖細胞與其他物種的生殖細胞結合。④禁止買賣人類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兒組織。⑤進行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必須認真貫徹知情同意與知情選擇原則,籤署知情同意書,保護受試者的隱私。⑥從事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單位應成立包括生物學、醫學、法律或社會等有關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員組成的倫理委員會,其職責是對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學及科學性進行綜合審查、諮詢與監督。
第四節基因診療的倫理
基因治療的倫理
由於基因診斷與基因治療存在以上的倫理爭議,因此在基因診斷與基因治療中提出以下倫理原則供參考:
1.堅持人類尊嚴與平等原則
2.堅持知情同意原則
3.堅持科學性原則
4.堅持優後原則所謂「優後原則」,是指得不到其他方法治療疾病的最後階段而採用基因療法。根據「優後原則」,基因治療的主要病種為惡性腫瘤、神經系統疾病、遺傳病、感染性疾病(如愛滋病)和心腦血管疾病等。
5.堅持治病救人原則
第九章醫務人員醫學倫理素質的養成與行為規範
第一節醫學道德修養
一、醫學道德修養的含義和意義
(一)醫學道德修養的含義
所謂醫學道德修養,就是醫務人員自覺遵守醫學道德規範,將醫學道德規範要求轉化為自己內在醫德品質的活動。即醫務人員在醫學道德方面所進行的自我教育、自我鍛鍊和自我陶冶,它是一種重要的醫學道德實踐。
(二)醫學道德修養的意義
1.它有助於醫學道德教育的深化
2.它是形成醫學道德品質的內在根據
3.它有助於形成良好的醫德醫風
二、醫學道德修養的目標和境界
(一)醫學道德修養的目標
醫務人員進行醫學道德修養的目標是養成良好的醫德品質,提升自己的醫學職業精神。
1.醫德品質所謂醫德品質,是指醫務人員在長期的醫學倫理行為中形成和表現出來的穩定的心理狀態。
(1)醫德品質由醫德認識、醫德情感和醫德意志構成:①醫德認識是醫務人員對醫學道德的所得。②醫德情感是醫務人員具有的或所得的引發醫學道德行為的心理體驗。包括先天具有的醫德情感和後天習得的醫德情感:先天具有的醫德情感,即愛人之心,包括同情心、仁愛心和報恩心等。後天習得的醫德情感包括醫德需要、醫德欲望、醫德願望和醫德理想。而對於自己的醫德需要、醫德欲望、醫德願望和醫德理想是否得到滿足的心理體驗,就是所謂的醫德良心感。③醫德意志是醫務人員在醫學倫理行為中克服困難時,從行為的思想確定到實際實現的整個心理過程。
(2)醫德品質內容:醫務人員至少應該養成仁慈、誠摯、嚴謹、公正和節操等醫德品質。①仁慈,即仁愛慈善,就是醫務人員具有人道精神的品德。②誠摯,就是醫務人員具有的堅持真理、忠誠於醫學科學、誠心誠意對待病人的品德。③嚴謹,就是醫務人員具有的對待醫學和醫術嚴肅謹慎的品德。④公正,就是醫務人員具有的公平合理地協調醫學倫理關係的品德。⑤節操,就是醫務人員揚善抑惡、堅定遵循醫學道德規範的品德。
2.醫學職業精神所謂醫學職業精神(medicalprofessionalism)是醫學職業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逐漸積累的一種對醫學職業社會責任和醫學職業人員的行為規範的總認識,是以醫學職業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適應醫學職業行為需要的一種意識、價值理念和行為規範,是醫學職業存在和發展的本質特徵,是維護醫學職業的神聖性與崇高性的重要保障。其內容包括醫學職業的社會責任、價值目標、行為規範和科學作風四個方面。當代醫學職業精神包括利他主義和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保持專業水準;醫師自律;關注公眾;科學的誠信以及醫療決策無偏倚等。
(二)醫學道德修養的境界
各個醫務人員的醫學道德境界是不同的,大致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1.最高境界當醫務人員的利益與服務對象的利益發生衝突而不能兩全的時候,醫務人員能夠無私利他、自我犧牲而決不損人利己,使自己的無私利他、自我犧牲行為之和接近等於他的與服務對象利益發生衝突的行為之和,甚至在重大衝突時能夠犧牲生命。
2.基本境界在醫務人員的利益與服務對象的利益一致的情況下,能夠為己利他,而不損人利己,使醫務人員不能無私利他的行為全部為己利他。
3.最低境界醫務人員的純粹害人、損人利己、純粹害己等不道德行為不斷減少,他的既不能無私利他又不能為己利他的行為全部能夠單純利己。
4.不道德境界就是醫務人員的純粹害人、損人利己、純粹害己行為。
三、醫學道德修養的途徑和方法
(一)堅持實踐是醫學道德修養的根本途徑
醫務人員進行醫學道德修養必須堅持實踐,一方面要在醫學發展和臨床實踐中進行醫學道德修養,另一方面在有關醫學道德實踐中進行醫學道德修養。
(二)醫學道德修養的方法
1.學習方法
2.立志方法
3.躬行方法
4.反省方法
第二節醫學道德評價
一、醫學道德評價的含義和意義
(一)醫學道德評價的含義
醫學道德評價,就是人們對醫務人員的醫學倫理品行的道德價值的判斷。這種判斷包括對醫學倫理品行的「認知評價」、「情感評價」、「意志評價」,分別是對醫學倫理品行的道德價值的認識、心理體驗和意志反應。
1.醫學道德評價的主體醫學道德評價的主體是醫學道德評價者,包括廣泛的社會成員和社會組織。醫學道德評價包括自我評價、同行評價、社會評價和他人評價;個體評價、群體評價和組織評價等。
2.醫學道德評價的客體醫學道德評價的客體,即是醫學道德評價的對象,包括醫學倫理行為和醫德品質。
3.醫學道德評價的結果包括「質」和「量」兩種,前者是對醫學倫理品行的「善惡」性質判斷,後者是對其「善惡規模和程度」的判斷。
(二)醫學道德評價的意義
1.它是培養醫務人員醫學道德品質和調整其醫學倫理行為的重要手段
2.它是醫學道德他律轉化為醫學道德自律的形式
3.它可以創造良好的醫學道德氛圍,調節醫學職業的道德生活
4.它可以促進精神文明和醫學科學的健康發展
二、醫學道德評價的標準
(一)醫學道德評價標準的含義和內容
醫學道德評價標準是判斷醫學道德行為善惡以及行為者品德優劣的價值尺度。它是一定社會和醫學背景下的醫學道德要求,即醫學道德規範體系(包含醫德基本原則、具體原則或特殊原則以及醫學道德規範等)的要求。
(二)醫學道德評價的具體標準
醫學道德評價可參考以下具體標準:①是否有利於患者疾病的緩解和康復;②是否有利於人類生存和環境的保護和改善;③是否有利於優生和人群的健康、長壽;④是否有利於醫學科學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其中「是否有利於患者疾病的緩解和康復」是醫學道德評價的首要、至上標準。
(三)醫學道德評價標準的客觀性
三、醫學道德評價的依據
醫學倫理行為的「動機與效果」、「目的與手段」以及「行為結果與行為過程」是其三種結構。
四、醫學道德評價的方式
(一)社會輿論
(二)傳統習俗
(三)內心信念
第三節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一、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基本行為規範
(一)以人為本,踐行宗旨
所謂以人為本、踐行宗旨,就是要求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踐行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的宗旨,發揚大醫精誠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以患者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
1.「為人民健康服務」是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價值目標
2.「救死扶傷,防病治病」是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手段
3.「以人為本、人道行醫、以患者為中心、全心全意」是根本性的職業道德要求
4.「大醫精誠」是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理想的人格形象
(二)遵紀守法,依法執業
(三)尊重患者,關愛生命
(四)優質服務,醫患和諧
(五)廉潔自律,恪守醫德
(六)嚴謹求實,精益求精
(七)愛崗敬業,團結協作
(八)樂於奉獻,熱心公益
二、醫師行為規範
(一)尊重科學
(二)規範行醫
(三)重視人文
(四)規範文書
(五)嚴格報告
(六)救死扶傷
(七)嚴格權限
(八)規範試驗
三、違反行為規範的處理原則
(一)普遍適用原則
(二)全面規範原則
(三)共同負責原則
(四)全面落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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